港府因应《港区国安法》收紧《电影检查条例》中的检查员指引,要求电影检查员留意影片中「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危害国安的描述,若有上述发现,可禁止影片上映。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梁丽娟认为,修订令香港的电影制度更靠近中国,收窄了电影创作空间。
在港公开播放的电影,均须经电检员评定级别才可上映,而今(11日)天刊登宪报并即日生效的电检新指引,主要修订有四项,包括要求电检员「小心留意」影片中对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维护国安的行为所作的描绘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若有上述情况,电检员「可按条例」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
新指引又订明,如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可能会危害国安或危害维护国安,电检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此外,在考虑整部影片及对观众的影响时,电检员除应顾及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安的职责,并须顾及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共同义务」。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强调,尽管发表自由等基本权利应受尊重,但同时受合理的法律限制,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作出的规定所限制。电检员在决定影片是否适宜上影前,可对电影进行分级、要求删剪及附加条件。
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梁丽娟则认为,修订增加了电影从业员的限制,令他们畏首畏尾,创作空间自然会有所收窄;另外,修订亦会令投资者更谨慎,因为影片完成后一旦不能上映,会对他们造成巨大打击。 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处(电检处)在国安法去年中生效后已收紧影片上映的要求,例如纪录反修例运动中被警方围封多日的理工大学情况的《理大围城》,在放影前两小时被电检处评为最高的三级影片,只准18岁或以上人士观看,令已购票的未成年观众不得进场;又要求影片加入告示,指影片纪录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罪行」。另外,讲述中国民运人士所受酷刑的纪录片《刑.暴.志-记抗争者》年初被电检处要求删剪被指「不实指控」和「具煽动意图」的内容,并在片头声明部分内容「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方会将纪录片评为三级。其次,「六四事件」32周年前,不同工会内部放映「六四」纪录片,亦遭电检处人员上门警告可能违法,当中,原拟播放「六四」纪录片《我毕业了》和《动词变位》的医院管理局员工阵线表示,对电检处的执法难以理解,因为有关影片己在youtube上任人观看。
根据《电影检查条例》,凡拟公映的影片,必须事先得到电影检查监督批准,批准前,影片会根据电影三级制评级或获豁免评级。三种评级分别是适合任何年龄人士观看的「第I级」影片、儿童不宜的「第IIA级」影片、青少年及儿童不宜的「第IIB级」影片,以及只准18岁或以上人士观看的「第III级」影片。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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