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

【国安时代】记者受查未控先扣护照 学者:第43条形同授权间接拘捕

 

【国安时代】记者受查未控先扣护照 学者:第43条形同授权间接拘捕《港区国安法》第43条权力备受关注。
粤语组制图












在香港,一名拍摄到「7.1刺警案」事发一刻的网媒记者,被警方以《港区国安法》第43条权力要求交出旅行证件,即使未被拘捕或起诉,出入境自由已受限制。事件备受关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做法等同间接拘捕,已构成不公平。但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就说不存在滥权。

《看中国》前记者7.1当日在案发现场进行直播,据报后来被警方国安处行使权力,扣留旅游证件。警方指是按《港区国安法》第43(2)条及《实施细则》附表二,向该名「受查人」发出由指定裁判官所签发的通知书,要求她向警方交出所管有的任何旅行证件。

国安法下受查人没被起诉 旅游证件已被扣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3(2)条,警方国安处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措施,包括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当中的《实施细则》,列明「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而警方表示,涉事记者在案中角色是「受查人」。

这条法例的实施与香港行使的《普通法》不同。按香港现行法例,怀疑干犯《国安法》以外的刑事罪行,当事人要被起诉,法庭方有权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扣起旅游证件,作为被控人获准保释的条件。

汤家骅:当事人可提出上诉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周三(28日)对本台指,只要在香港涉嫌犯法,不论是否干犯《国安法》,都有机会被禁止离境,而在《国安法》下,警方有权这样做,当事人亦有权上诉。对于外界担心,只要国安处向裁判官申请,都会获签发通知书,出现滥权情况,汤家骅不同意。

汤家骅说:没有任何理据,为何会觉得滥权?如果国安处向法庭申请,而法庭批准,这是符合法律程序,当然受影响人士可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或上诉。这个机制下,不会存在滥权或违反人权,因为《国际人权公约》第19条写得非常清楚,所有的权利都因应国家安全,可以透过法律合理地限制,现在是有这套法律,你认为这套法律是否合理,应由法庭决定。

黎恩灏:做法等同间接拘捕

但乔治城大学亚洲法中心香港法学人黎恩灏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3条的实施细则列明,警方可以单方面申请怀疑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证件,相关做法等同间接拘捕,已构成不公平。

黎恩灏说:警方没有表示作出任何拘捕或落案起诉的行为,(扣留旅行证件)这种做法等同间接拘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警方认为当事人有干犯法例或国安法,应直接作出拘捕,而不是采用这种扣留证件的方法,限制自由,好像给予时间(警方)再寻找足够证据才拘捕,不仅影响受查人事的权利,亦是不公平的调查程序。

根据第43条《实施细则》,已交出旅游证件的人,可随时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旅游证件,并在申请书内陈述理由。对此,黎恩灏认为有所限制。

黎恩灏说:向警务处处长和裁判官申请,时间上已限制了他(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反映实施细则不合理的地方,《国安法》一个问题就是说,虽然看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都有保障出入境自由,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话,但正因为是《国安法》的范围很广阔,实施细则给予警方相当宽阔的权利,警方在实施权力时,更不容易受到现有规范的限制。

黎恩灏表示,根据《港区国安法》被扣留游行证件的人士,只能按照法例的实施细则,提出书面申请,要再根据警务处处长和裁判官接纳或拒絶的理由,作进一步的研究。

文章来源: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