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7日星期六

明法慎德 | 解读周筱赟案《警情通报》

作者: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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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前记者、现律师周筱赟7月29日被辽宁盘锦警方从广州带走,8月4号才有相关消息流出,看得出来警方很低调。周筱赟是个有点知名度的活跃分子,是法律共同体中妥妥的网络名人,如果我家抓了这样一个“坏蛋”,肯定是要张灯结彩奔走相告的。

但是直到8月5日,多家国内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报道后,辽宁盘锦警方才发布了一则仅有133个字的警情通报。通报说:

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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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复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处引述法条没别的意思,就是希望我和我的朋友们加强法律学习,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认真研读盘锦警方的警情通报,发现其核心内容是“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警方认为以上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所以“跨省”抓捕周筱赟和聂敏。

很多人猜测,周筱赟是因为在网上擅自发布了“受贿不办事是道德底线”的视频而惹祸上身。但据一直关注此事件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透露,盘锦警方警情通报说“虚假信息”其实是说滕某荣的儿子与周筱赟、聂敏律师等网络发帖指“公安刑讯逼供”等问题不真实。

作为一名文科生,本人解读一下盘锦警方通报内容:首先,“共同策划”不是贬义词,也不是法律禁止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朴素逻辑,“策划”并不犯法,更何况策划是一种技术手段,经常被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国各地警方,也做过很多大大小小的策划。因此,三个人的策划行为肯定够不上违法行为,更不可能犯罪。

第二,关于“聂某提供素材”。这句话的表达很客观,没有感情色彩。句此分析,周聂二人涉及的案情,应该跟“受贿不办事道德论”没多大关系,倒真可能是聂敏提供了其作为滕某荣辩护律师依法调取的相关审讯视频被提供给了周筱赟。因为,在有的中级法院官微都看不下去的情况下,警方出面大动干戈为“受贿不办事道德论”撑腰打气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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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视频素材肯定不是毒品,也不是危险物质,更不是作案凶器,所以该视频高概率不大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禁品。那么就有两种可能:其一,视频素材是聂某伪造虚构的,那当然涉嫌犯罪,可能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其二,视频素材是真实的,既然真实,又不涉及国家机密,聂敏提供出来当然也不犯法,更遑论犯罪!

第三,关于“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这句话说得很直白,意思就是周筱赟发布这些被聂敏提供的素材时收了当事人的钱。周筱赟是个律师,是个凭技术吃饭的“工具人”,他帮当事人在网路上发布视频(不管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性和真实性应该由视频提供者、当事人负责),必然是要付出劳动、时间和心血,由此获得劳动报酬理所当然,没理由受到指责,更未涉嫌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进入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知道:作为授益于人的法律人,律师们接受咨询都是要按时间来收费的。现在人家提供劳务帮当事人发帖,当事人支付对价,那如欠债还钱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连接受咨询都收费,更何况帮人发帖?——你请人背半包水泥上二楼还得付费吧,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又哪点不可以了呢?

问题的症结在于“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中的“编造”和“虚假信息”。而“虚假信息”中的“信息”作为客观存在,没有价值判断,此处可以忽略不计。最起决定作用的是“编造”和“虚假”二词,“编造”:就是捏造,把没有实际发生的事情捏造为真实发生的事情;把“虚假”两个字拆开:虚,就是捏造、虚构;假,就是不真实的人、事、物、情感等。

把“编造”、“虚假”和“信息”合而言之,盘锦警方的意思应该是说周筱赟、聂敏通过国内外网络渠道发布散播的“刑讯逼供”信息是捏造的、是并没有真实发生的虚构信息,归根结底盘锦警方是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自己是清白的,说警方刑讯逼供是对警方栽赃陷害、侮辱诽谤。因此,周筱赟和聂敏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指定监视居住。

而且,警方的警情通报似乎言尤未尽,这个通报还应该加上一个“豹尾”:周筱赟、聂敏们发布的捏造的、虚构的不真实信息引发了公众对警方负面评价,造成社会公共秩序、单位办公秩序混乱以及公安机关内部民(警)愤极大等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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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问题又回到了王才亮律师在转发盘锦公安局的警情通报时的疑问:(周筱赟、聂敏律师等关于公安刑讯逼供的网络内容)是否是虚假信息?谁有权评判?王才亮律师认为:(至少)盘锦警方(作为当事方)显然没有这个权利。因为——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虽然盘锦警方目前并没有公布周筱赟涉案的虚假信息具体内容,该“虚假信息”是不是真正的虚假信息?是不是达到了必须被刑法追究而且必须由盘锦警方不加回避地自侦自办的程度,我们还不得而知。不过我可以肯定的是:即使盘锦警方的视频会见设备还在认真调试阶段,但只要办案机关任何人有一部智能手机,也是可以实现律师远程会见周筱赟的。

当然,人家盘锦警方说了:律师并非不能会见!……

周筱赟一案的最终结果,很可能影射中国法治的走向,至少是某一时阶段的走向。如果周筱赟不是因为捏造事实被判刑,而是因为传播(发布散播)真相而被课以刑罚,那就真是无药可救了!


文章来源:中 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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