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53/144号决议文 兹由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12月9日正式通过
本宣言全名为“个人、群体、与社会组织的权 利及责任以促进与保护普世承认的人权及基本
自由宣言”
(人权捍卫者宣言)
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
重申遵守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以促进与保护世界各国所有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性,它是国际 努力为促进普遍尊重与奉行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基本要 件;其他由联合国及区域性组织正式通过的人权条约也 具有同等重要性,
强调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不论是共同地或个别地,皆有必要尽到推动和鼓励尊重全人类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神圣使命,不能有任何的差别对待,包括不会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籍或社会背景、财力、出生或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再次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透过国际合作来完成这个使命的重要性,
肯定国际合作以及个人、群体、与社团在有效消除所有对人民与个人的人权以及基本自由之侵犯时,所付出的难能可贵的工作及贡献,包括防止大规模、严重或有系统的侵害,例如种族隔离政策,各种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来统治或占领,侵犯或威胁国家主权、国家统一繁体中文 / Traditional Chinese5/或领土完整,以及拒绝承认人民的自决权及每个民族自主支配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之权利等侵害,肯认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享有与国际和平安全有着密切不可分的关系,同时提醒即使在国际和平与安全皆缺席的情况下,也不能牺牲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皆为普世、不可分割、相互 依存与相关的,应该以公平且相对等的方式促进并落 实,不应对任何一种权利与自由的落实有任何偏见,强调国家有承担、促进、与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的首要责任和义务,肯认个人、群体、与社团皆有权利与责任在国内及国际间,促进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宣扬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的知识。
宣示:
第 1条
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皆有权利在国内及国际间,为促进争取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实现而奋斗。
第 2条
1. 保护、促进、与履行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是每
个国家的首要责任,为此国家必须采取一些必要步骤来 营造社会、经济、政治等各面向的所需条件,也必须确
保法律保障其管辖权限下的所有人,不论是身为个人或 与他人结社,皆能够在实质上享有所有权利和自由。
2. 每个国家都应当采取一些立法的、行政的、以及
其他必要的措施,确实保证本宣言所指出的各种权利和6U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自由都能够实现。
第 3条
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涉及国家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国际责任的国内法,是人权及基本自由必须被落实及享有的法律基础架构,据此,任何本宣言所提及之促进、保障、及实现人权及自由之活动,皆必须在此架构之下施行。
第 4条
本宣言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是对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和原则的减缩或违背,也不得被解释为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他在此范畴内的国际人权条约与协议的限制或损害。
第 5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人权以及基本自由,任何人无论是身为 个人或与他人结社,在国内还是国际间,皆有以下权利:
(a) 和平地聚会或集会;
(b) 组织、加入、或参与非政府组织、社团、或群
体;
(c) 与非政府或跨政府组织进行交流。
第 6条
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皆有以下权利:
(a) 了解、寻求、获取、接收、掌握关于人权和基本
自由的所有资讯,乃至有权得知这些权利与自由如何在繁体中文 / Traditional Chinese7/国内的立法、司法、行政体系中具体实践。
(b) 自由公开、传授、散播任何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
的观点、资讯和知识,如同各人权及相关国际条约所揭 橥一般;
(c) 不论是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皆有完全的权利去研
究、讨论、形成、及提出各种关于人权及基本自由的观 点,并经此或其他适当方式来引起大众对人权及基本自
由的关注。
第 7条
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还是与他人结社,皆有权发展与讨论崭新的人权概念与原则,并倡议他人接受。
第 8条
1. 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皆有权在
不受任何歧视地基础上,获得有效参与所属国家之政府 及公共事务的管道。
2. 除此之外还包括,无论是身为个人还是与他人结
社,皆有权利向政府机关或组织提出关于公共事务的批 评与要求改善的提案,并提醒政府机关或组织任务范围
内可能阻碍人权以及基本自由的发展、保护、和实现的 任何面向。
第 9条
1. 在实践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过程中,包括在推广及
保护本宣言所提及之人权时,每个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 与他人结社,皆有权在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有效的
补偿并受到保护。
2. 为达此目的,任何主张自己权利或自由受侵犯之8U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个人,皆有权透过本人或合法授权之代理人提出申诉,并尽速以公开听证方式由独立、公正且具充分能力的司法或其他依法设立之机关予以审理,并依法由此受理当局之裁决获得平反,包括对于其权利和自由实质受侵犯部分的赔偿以及最后裁决与补偿部分的执行。以上皆不得有不当的延误。
3. 为达此目的,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
社,皆有权利:
(a) 借由诉愿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司法、行政、立法
或其他有法定受理权限之当局申诉人权和基本自由受政 策或政府官员、机构不当行为危害之情事,受理机关应
对此申诉作出裁决且不应有不当延误;
(b) 参加公开听证、诉讼程序以及审判,并形成舆论
来评议上述程序是否符合国内法律或履行国际义务与协 议;
(c) 提供专业的法律协助或其他相关建议,协助捍卫
人权和基本自由。
4. 为达此目的,依照可适用之国际条约与程序,任
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皆有权与一般性或 有特殊权限之国际组织自由接触与沟通,并接受和考虑
就人权和基本自由相关事务的交流。
5. 无论何时,凡有合理基础认为有危害人权及基本
自由之情事在其领土管辖权限内发生,国家应当展开立 即且公正的调查,或确保调查之进行。
第 10条
不管是以具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任何人都不得参与
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情事,且任何人都不该因为拒绝繁体中文 / Traditional Chinese9/参与上述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情事而受到惩罚或迫
害。
第 11条
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都有权从事合法 的工作或职业。若因其职业可能导致对他人尊严、人
权、和其他基本自由之危害,则任何人皆应尊重上述权 利及自由,并遵循职业规范或专业伦理的国内及国际准
则。
第 12条
1. 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都有权参
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
2. 国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每个人无论是身为
个人或与他人结社,均受到充分适当之公权力的保护, 以免其因正当行使本宣言所提及之权利,而受到任何暴
力、威胁、报复、法律上或实质上不利之歧视、压迫或 其他恣意之行为。
3. 依此,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均
有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以和平方式反抗因国 家之作为与不作为所造成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危害,及因
群体或个人的暴力行为而妨碍人权与基本自由的享有。
第 13条
依本宣言第三条,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 社,皆有权基于和平促进与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之目
的,要求、接受和运用资源。
第 14条
1. 国家有责任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适当方10U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式,增进其管辖权限内之所有人对其自身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与文化权之认知。
2. 这些方式节录来说应包括:
(a) 公布及散播如何取得国内法、国内规范及适用的
基本国际人权条约。
(b) 全面与公平地取得国际人权文件资料,包括国家
向其签署之国际人权公约设置之机构提出的定期报告, 以及这些机构的会议记录与正式报告。
3. 国家应适时地确保并支持国内发展成立独立的国
内机构来促进与保护其管辖权限内之人权与基本自由, 不论是以监察使、人权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国内机
构。
第 15条
国家有责任在各教育阶段推动人权与基本自由课程,并确保所有培训律师、执法人员、军人及公务员的教师,将人权教材纳入其培训课程之中。
第 16条
个人、非政府组织与相关机构在促使大众进一步关注所 有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问题上具有重要角色。透过如教
育、培训、研究等活动来强化国与国、各民族与宗教群 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包容、以及和平友好的关系,同时
在推动相关工作时谨记不同社群背景的差异性。
第 17条
在行使本宣言所提及的权利与自由时,任何人无论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仅受到适用的国际义务的约束,而且只有在需要确保对他人权利与自由之承认和尊重为目繁体中文 / Traditional Chinese11/的,以及基于符合民主社会道德正义、公共秩序、与大众福利时,才需要依法裁定。
第 18 条
1. 每个人都有责任为建设一个能够全面自由发展其
个人个性的社会而努力。
2. 个人、群体、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具有重要的角
色与责任捍卫民主、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并致力推动 民主的社会、民主的制度、与民主的程序。
3. 个人、群体、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具有同样重要
的角色与责任,适当地以促进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人 权条约所揭示的权利与自由为实践目标的社会与国际秩
序,去实践所有人的权利。
第19条
本宣言之任何一部分皆不得被任何个人、群体、社会机构、或国家以任何方式曲解为损害本宣言所揭示的权利与自由。
第 20条
本宣言之任何一部分皆不得被曲解为允许国家去支持与鼓励个人、群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去进行违背联合国宪章规定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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