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0日星期六

光城者涉串謀煽動顛覆政權案 辯方求情指不涉實際煽動破壞 法官反駁形容屬軍事行動

光城者涉串謀煽動顛覆政權案 辯方求情指不涉實際煽動破壞 法官反駁形容屬軍事行動
 
 
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被控「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繼 6 人早前認罪,餘下一人周五(9 日)亦認罪,案件進入求情。本案亦是首宗有未成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

控辯就各被告案情情節是否嚴重陳詞。當中,辯方提出被告無實際煽動他人破壞及襲擊,區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指,文宣及發言鼓吹暴力,形容「屬軍事行動之一」,又指辯方「太迷思」於即時暴力,以港獨為例指「有啲嘢唔應該講」。

控辯亦就《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罪」的判刑,應否跟隨《國安法》的刑期相關規定提法律爭議(見另稿)。案件將於下周五(16 日)再訊,處理餘下 4 名被告求情。除原獲保釋的第六被告外,其餘被告續須還押。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主理。

首被告代表:沒實質使用暴力
實際構成風險不大

按《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各辯方律師求情時,力陳本案屬情節較輕的情況。辯方形容,首被告阮姓男生案發時年僅 16 歲,相當年輕,不知道「闖咗大禍」。他沒有實質使用暴力及對抗警方,他擺設街站時亦附近人流疏落,沒有人理會。

法官郭偉健反駁指,他們進行網上轉載。辯方回應,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網上有多少人瀏覽,但案發時社會氣氛因疫情而相對平靜,阮實際構成的風險不大。

次被告代表:不涉實際煽動破壞及襲擊
官:太迷思即時暴力 有些事不應該講

至於辯方為次被告蔡永傑求情時,引用另一宗國安法認罪的案件「呂世瑜案」,指主審的區院法官胡雅文明言,呂於網上出售武器屬加刑因素,並採用 5 年半的量刑起點。辯方指,本案不涉及售賣武器,故希望法庭界定本案為情節輕微。

法官反駁時形容,本案被告的文宣及發言「鼓吹暴力好明顯」,有計劃,對社會穩定性有更大影響。辯方解釋,本案被告並無實際煽動他人破壞及襲擊,而是引述歷史及名人語錄。

法官質疑,只要有人接納被告的思想,社會便會「防不勝防」,即使(受眾)用功讀書,但內在有極端思想,在「一聲令下」一同起義,影響深遠,續指被告的行為「屬軍事行動之一」,又認為本案被告有計劃,如要經濟支援「手足」等。

辯方強調,本案案情均屬口號式的宣傳「流於表面」,沒有即時暴力。法官批評辯方「太迷思」於即時暴力,形容「講講吓就好似真」,又以「港獨」為例,指有人曾笑前特首梁振英為「港獨之父」,但「有啲嘢唔應該講,最終搞到好大件事」。

官:被告家有武器、戰術背心可引混亂
辯方:屬「BB 彈槍」 部分用作收藏

法官又問及,為何蔡的家中會有「大量武器」。辯方解釋,所謂的氣槍等僅屬「BB 彈」槍。法官認為涉案槍枝外形如「真槍一樣,點知真假?」辯方回應,不能使用本案武器推翻政權。

法官又提及蔡家中有戰術背心等物品,「可以造成香港混亂」,本案的文宣亦提及「流血革命」等。辯方再重申,「冇人拎玩具槍出嚟做革命」,引起眾人發笑。

辯方續解釋,本案的各式氣槍均為已封口的裝飾品、「BB 彈槍」等,短劍則為未開封的開信刀,彈藥只是「BB 彈」,部分槍枝購於 2018 年,用作收藏。

辯方另呈上蔡及其家人親撰的求情信,蔡信中陳情指,他目睹自己出生的地方情況每況愈下,年輕人難以向上流動,感絕望無力而上街呼喊訴求,而上屆政府亦未能修補社會分化。他對新一屆政府存有希望,還押期間亦持續進修,希望法庭可予以輕判,及早陪伴身體狀況欠佳的祖母。

辯方:15 歲女被告「近乎無知」

辯方接着為案發時年僅 15 歲的少女求情,指她品行良好、單純,「近乎無知」,因為父親早前過身,她在人生最低潮時遇上組織,令她得到心靈慰藉。

辯方一度指她 2021 年 4 月已沒有參與組織活動及社運,希望引用《國安法》條文中「自動放棄犯罪」的元素,邀請法庭減刑。控方質疑相關說法與案情不符,辯方最終撤回此說法,但堅持少女的案情屬情節較輕的部分。

7 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 名被告案發時 15 至 25 歲,依次為:阮姓男學生(16 歲)、蔡永傑(20 歲,倉務員)、15 歲少女、梁姓女學生(16 歲)、陳右津(25 歲,售貨員)、蔣周姓男學生(16 歲)及郭文希(18 歲,女學生)。首兩名被告另捲入一宗爆竊案;郭則另涉一宗國安案。除了蔣周早前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外,其餘 6 人已被還押超過 11 個月。

7 人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於 2021 年 1 月 10 日至 5 月 6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DCCC801/2021、DCCC985/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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