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行政总监黄伟强,被指隐瞒科技园公司,让属于黎智英私人名下的力高顾问公司,于壹传媒大楼内运营,违反租契中的土地用途,两人被控一项欺诈罪,黎智英另被加控多一项欺诈罪,早前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后至10日上午判刑。处理案件的法官陈广池在判刑时指,黄伟强在案中有不能推卸责任,他「忠于黎智英」,形容他是「听从其指示助纣为虐」,如同协助劫匪逃离现场的人,以2年半爲量刑起点,考虑求情因素酌情扣减后,判入狱21个月;至于黎智英,陈广池指他是「有组织、有计划」,利用媒体机构保护罩行事,而违反租约横跨17年,没有求情及呈交求情信,「表示他没有一丝一毫悔意」,宣布两项控罪合计判监禁5年9个月。
案件跟黎另案撞期故押后至今早判刑
案件今年10月25日在区域法院经审讯后被法官陈广池裁定罪成,并在上月24日听取求情,原定押后至同月底判刑,但因跟黎智英就「8.18流水或集会」的未经批准集结案上诉,以及原已开审的「苹果案」撞期,故押后至10日作出判刑。
由于今早区域法院同时处理首宗涉及理大内暴动的案件判刑,该案有较多人士轮候旁听,而壹传媒违契欺诈案在开庭前,庭内仍有少量旁听席留空。黎智英就在开庭前数分数被带入法庭,旁听公众跟他挥手,他亦挥手回应,同时也跟在旁听席的太太及女儿打手势。
官指黄伟强如同「助纣为虐」
法官陈广池甫开庭,先简单提及案件的背景及被告的求情理由,指欺诈罪并没有判刑指引,但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而就本案而言,涉及的欺诈手法并不复杂,继而先宣读关于黄伟强的判刑,指从其背景报告看出,黄是过往香港人奋发图强、自我增值、一路向上爬的故事,又引述黄的妻女及《壹周刊》前社长的求情信内容,提及黄为「一个简单、诚实、没有机心、不强求、默默耕耘的人」及「尽责、顾家、良善」,但虽然使人对他有不少同情和感慨,惟法庭在判刑时需要平衡公众利益。
陈官续指,相信黄并没有取得个人利益,但他听取上司及黎智英的指示,「可以说是『助纣为虐』」,执行有关的欺诈,并举例情况有如负责驾车帮助劫匪逃离劫案现场的驾车者,纵不是策划者也不是主脑,但仍可被控打劫罪及负上刑责,认为黄在有关控罪期间参与力高的进驻。
体谅黄疾患酌情多减刑半年
对于辩方指黄只是听命而行,没有决策和否决权,陈广池反驳指「这便是有如二次大战所说的『纽伦堡』抗辩」,认为緃是这样亦只对判刑有影响,不能视为抗辩理由,而他相信黄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和牌照申请的条件,从另一角度来看,认为黄没有任何悔意,并形容被告某种程度上是「明目张胆地犯案」,但考虑案情及求情理由后,采取较低的量刑,即以2年半为起点,由于是经审讯后被定罪,亦没有悔意,故没有刑期扣减,但考虑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节省大量法庭资源,故酌情减刑3个月,并体谅其疾患,包括有听障、心脏问题及患有重性抑郁失调症等,以及没有前科,重犯机会极低,决定再酌情减刑6个月,判其入狱21个月。
批传媒形象作「保护罩」令科技园不敢贸然行事
至于首被告黎智英,陈广池指其角色和刑责跟黄截然不同,并反驳辩方在求情时称,力高所占用的地方只占有关处所仅0.16%,对处所的指明用途并没有相违背的说法,举例指如有高官在其1万平方尺的官邸,把一间100平方尺的房间,无论有没有收取租金,分租给朋友或作商业用途,如传媒发现或事件曝光,肯定引起轩然大波,「那官员亦大有可能问责下台,亦要面对刑责」,批评辩方错误理解欺诈罪行的本质及严重性。
陈官又进一步指,如有所谓「第4权」的传媒机构,在其机构内容许其他公司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占用一处地方作办公室之用,「那传媒机构岂不是滥用它的传媒形象作为『保护罩』。科技园甚至其他执法机构都不敢贸然行事」,直言这正是加重刑责的因素,指因为黎智英及其管控的壹传媒集团在相关时段,在香港有其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有不少拥护者。
提6项加重刑责因素
陈广池又引述黎的背景报告,指他重申自己只是壹传媒的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并没有处理公司和科技园租契的角色,认为案件本质只是一宗商业纠纷,而自己因此案被定罪只会打击香港的营商环境,损害香港的商业及财务中心的声誉。但反驳指黎可能日理万机,但不能亦不应作为他对某些管理的事项,甚至要签署承诺书的举动的抗辩理由,同时提出针对黎的6点加重刑责因素,包括:控罪横跨17年多;力高租金方面得到优惠外,营运的方便程度上亦有无形利益因素;力高的存在对黎有其私人利益;黎是利用传媒机构的保护罩下行事,而在这保护伞下,相信科技园不敢贸然行事,更遑论突击巡查;黎不是一人犯事,而是一项有计划、有组织及年代久远的欺诈行为;以及由始至终,承租人没有把力高的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
对于黎智英认为不需要求情信,亦不需要求情,陈广池指这是表示黎「没有一丝一毫的悔意」,虽然这不是加重刑责因素,但亦是没有减扣刑期的基础,最终他针对首项欺诈罪以5年为量刑起点,黎经审讯后定罪,没有实则求情原因,故判刑5年。
另判黎罚款200万元取消资格令8年
至于第二项欺诈罪,陈官认为是第一项控罪的延续,以3年为量刑起点,但认为犯案者不能亦不应因犯案越多,反得到越多刑期扣减,颁令当中1年刑期与第一项判刑分期执行,即总刑期为6年,惟因黎亦同意不少案情节省法庭资源,故酌情减刑3个月,判黎智英总共入狱5年9个月
此外,陈广池亦针对黎智英的控罪作出罚款,在计算力高的财务报告后,认为有合理理由推论,力高因占用较便宜的有关处所,而赚取205万多的差价得益。颁令黎智英需在3个月内支付罚款200万元,否则将被加监12个月。他同时再引用法例颁下取消资格令,取消黎智英担任公司董事等资格8年。
「后语」指科技园「投鼠忌器」自我矮化
陈广池最后在判刑理由最后发表「后语」,称自己从本案呈堂的证供以及所引伸的议题有两项观察及看法,包括指科技园作为政府工业邨土地政策的执行者,理应善用自己在法例赋予的权力,切实打击违规违租契者,惟在本案中,科技园的职员只是「反主为客」,拱手相让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尽不实地因应承租人所提供的资料撰写巡察报告,指黎智英的传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园「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办事,认为科技园不能「以和为贵」为主旋律,有其改善的地方。
陈官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高官,无论是首富,无论是政治高人或权贵,都要面对相同的法治标准及约束」,称「一个传媒大亨,管控一个颇具规模的传媒网络及实体报刊,并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权而不会犯法,更不能说执法机构检控这传媒大亨便等同攻击新闻自由」,表示自己绝对无意,亦不应在政治层面有任何评语,重申本案性质纯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不应把案件的审讯扣上任何政治帽子,「这对控辩双方以及整个社会都是不公平的。」
记者:吴婷康 责编:锺广政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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