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周六(3 日)踏入第 9 日審訊。兩名警方國安處證人完成作供,控方案情完結。鄒幸彤中段陳詞質疑,警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基礎薄弱,舉例指以同一邏輯,「支聯會向聯合國捐 1 元,說目標一致,則聯合國便成為支聯會的代理人」。 她又指「公眾利益豁免權」下,辯方不能提出挑戰證人口供不實之處,導致不公。而控方指稱支聯會危害國安的證據,包括六四集會時講者談及事實、追求公義或人權等,她質疑定義寬闊,認為真正危及國安的是「把法律當武器,限制人民自由」,促法庭勿視而不見。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需答辯。案件下周二(6 日)續審,鄒幸彤將親自作供;其餘兩被告鄧岳君、徐漢光則不作供,亦不傳證人。
審訊第 9 日首名控方證人完成作供
警指「合理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案件周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繼續作供。洪在控方覆問下供稱,警方是在具「合理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發出提交資料通知書。
他續指,雖然支聯會在《國安法》生效前涉嫌危害國安的行為不會被起訴,但國安處可根據該些行為,評估需否引《國安法》「實施細則」向支聯會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以調查及防止危害國安罪行發生。
洪毅又指,其對支聯會的調查報告中,提及支聯會獲「組織 4」的「直接資助」,意思是警方發現支聯會曾直接從「組織 4」收錢。他雖同意,支聯會成立以來只收過「組織 4」金額不多的 2 萬元,但認為這不礙警方調查結論,而且條文沒要求涉大額款項才可發出通知書。
至於鄒幸彤曾把通知書,和他建議上級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相提並論,洪毅表示兩者性質不同,通知書是要支聯會交代與海外組織聯繫,而剔除註冊的建議則為國安而提出(for the benefit of national security),因支聯會沒按通知書交資料,警方關注支聯會會否繼續服從合法命令(lawful order)和香港法律。
國安警員作供:
國安處分兩隊分別調查支聯會
洪毅完成作供後,控方傳召第二名證人、警方國安處男警員楊肇熙(音譯)作供。楊供稱,知道洪毅是誰,但不認識亦未曾共事。
楊指,自己所屬的隊伍負責調查支聯會及其人等涉嫌干犯《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洪的隊伍則負責支聯會沒遵規定交資料案,楊沒參與。
鄒幸彤質疑楊沒警誡罪行便錄影會面
鄒擬就錄影會面問題盤問 控方反對
楊肇熙在鄒幸彤盤問下同意,他在 2021 年 9 月 8 日早上 5 時 15 分,接獲總督察 H.K. LEUNG 訓示,要「緝捕女子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質疑,楊拘捕及警誡她時,不曾提及本案罪行「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遞交資料」。楊稱受訓示時,上級有說涉及 2 罪。
鄒幸彤質疑,她被捕首天所錄的 2 個錄影會面,只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未曾提及或警誡她涉通知書有關的罪行。楊同意,但指翌日再錄取的 2 個會面,則與通知書有關。
鄒幸彤擬就錄影會面被警調查問題盤問,控方兩度反對,指當時鄒幸彤維持緘默,且與本案無關。羅德泉起初批准鄒的問題,但警告她此舉或致她牽連其他罪行(incriminate),其後指問題與本案關係不大(remote),拒鄒再提問。鄒便說沒進一步盤問。控方隨即完成案情。
鄒幸彤中段陳詞指審訊不公
辯方沒法爭議控方部分證據
3 名不認罪受審被告中,只有鄒幸彤選擇中段陳詞,提出控方證據不足。她指,「本案是一場不公的審訊」(the trial is manufacturing unfair),形容自法庭向控方批出「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令控方毋須全面披露證據後,控方擁有「特權」。
鄒續指,辯方不但不能夠爭議,到底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連發現證人口供內容有不實、誤導之處,也不能夠提出挑戰,理由就是「會披露已披露的內容」(鄒審訊時指稱,發現警方調查支聯會報告中受 PII 保護而隱去段落,有些與向辯方披露證物吻合)。
鄒提出 5 核心問題
指控方欠指控「外國代理人」證據
鄒幸彤亦總結 5 個本案核心問題:(一)支聯會被視為「外國代理人」,是否屬「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二)控方缺乏指稱「合理懷疑」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的證據;(三)警方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過闊;(四)向支聯會發出通知書有欠必要;(五)警方考慮發通知書時,完全欠缺有否違反人權的評估。
鄒:警懷疑「外國代理人」的基礎薄弱
舉例捐一元予聯國會令對方成為代理人
當中,就控方指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指來來去去都是基於警方「合理懷疑」,但指該結論只是建基於支聯會與其他組織有相同背景與目標,以及曾收取一個組織一筆 2 萬元款項,基礎薄弱。
鄒舉例指,若有這兩個條件就等於「外國代理人」,去至最極端,支聯會如向聯合國捐 1 元,然後說與聯合國目標一致,則聯合國便成為支聯會的代理人,甚或公務員在 1997 年前服務過英國政府,也屬「英國代理人」。
鄒:警對「危害國安」定義過闊
追求民主即危國安?
鄒指,控方所舖陳證據,均為傳聞證據(hearsay)等,質疑警方行使權力發出通知書時,要達何門檻。她舉例指,控方指稱支聯會危國安證據,包括六四集會時,講者談及事實、感受、個人經驗、詩、追求公義或人權,質疑是否凡提及追求民主,便等於危害國安。
她續質疑,若違法定義如此寬闊,又是否使政府不悅言辭也有潛在刑事罪責,這個情況又是否濫權。鄒稱,隱瞞真相、禁人民講感受或經驗,不能維持國家安全,反之,真正危及國安的「是把法律當武器,限制人民自由」,要求法庭不要視而不見。
官裁定表證成立 鄒幸彤將作供
鄒庭上兩度舉白紙
鄒完成中段陳詞後,《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辯方需答辯。案件下周二(6 日)續審,鄒幸彤作供。其餘兩被告則不作供,亦不傳證人。
鄒幸彤周六亦於開庭前、休庭期間,先後朝旁聽席舉起一張及一疊白紙。有旁聽者問「凍唔凍呀?夠唔夠衫呀?」鄒答「唔夠呀!可以點呀?」旁聽即說「申請入衫呀」、「食多碗飯呀」。
5 人被控 梁錦威、陳多偉認罪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不認罪受審
5 名被告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 5 ,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遞交資料。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鄒幸彤親自應訊,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雅斌代表。主控續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擔任。
WKCC3633/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