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

社民連3次擺街站收26傳票 6人認罪罰款 陳寶瑩等4人不認罪明年初預審

社民連3次擺街站收26傳票 6人認罪罰款 陳寶瑩等4人不認罪明年初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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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
社民連成員及義工,周四(31 日)就街站相關兩宗票控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法庭線》記者攝)

陳寶瑩:望待另案結果再排期

10 名被告均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陳寶瑩於上一次聆訊表示,有兩宗案件與本案相關,包括她涉及的街站非法籌款案及「潘連花案」,望等待判決後,再決定答辯方向。

陳周四在庭上稱,她涉及的街站非法籌款案被裁罪成,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該案主要爭議如何解讀「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款項)、「公眾地方」是否包括虛擬空間。陳指該案未有聆訊日期,望可待該案結果再就本案排期,但指可先處理答辯。

曾健成認罪 一度稱「焗住認罪」

曾健成表示認罪,他答辯期間稱礙於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年,他因要離港探親,故沒有時間應訊,「所以我要焗住認罪」,並著法庭到案發的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觀察,指每日有多間商業機構、小販展示標語,質疑本案是政治檢控。

裁判官梁雅忻聞言稱,「我希望你唔好視我為橡皮圖章…你可以焗住認罪,唔代表本席可以焗住接受」,指他有需要發言可在求情階段陳詞,並一度休庭著被告考慮答辯方向。

休庭後,陳寶瑩、周嘉發、余煒彬、李盈姿表示不認罪,其中余答辯時稱,「政治檢控,無罪可認」。曾健成、唐婉清、黎嘉麗、盧德華、陳子祥、張鉻聰 6 人均表示認罪。

案情:被告未經批准展示及作籌款

綜合 3 次街站的案情,2023 年 4 月 2 日,曾健成、黎嘉麗參與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的街站。同年 4 月 30 日,曾健成、唐婉清、黎嘉麗、盧德華、陳子祥參與灣仔地鐵站 A3 出口外的街站。同年 5 月 28 日,唐婉清、黎嘉麗、張鉻聰參與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的街站。

案情指,曾健成、唐婉清曾用手推車搬膠凳、摺檯、擴音器等物設街站,他們及或其他被告曾將黑布懸掛在摺檯上方、向途人派發小冊子、公開講話。有警員奉命觀察街站及拍攝錄影。

案情續指,被告未獲得食環署批准下展示招貼或海報,並將黑布懸掛 2 小時。 另警員曾接收小冊子,當中寫上「停建大白象 全民派一萬 」,小冊子最後一頁印有兩個二維碼,下方寫上社民連口號及滙豐銀行戶口號碼。

二維碼會連接社民連網頁,顯示網上籌款字眼, 可揀選捐款 100 元至 1 萬元不等,指明收取金錢用作支援、營運社民連及法律費用,付款頁面可揀選信用卡、PayPal 等方式;亦有二維碼連接網上支付平台 PayMe,故各被告在公眾地方未經許可下作出籌款活動。

曾健成求情:政府收窄表達途經

其中 2 名認罪被告有求情陳詞。曾健成稱雖然認罪,但指政府不斷將街頭表達聲音的途經收窄,又指自從「2019 年」之後已沒有遊行示威,有人申請都會被勸退。

曾又指政府推出熊貓、恐龍經濟,強調「只有用法治精神,用開放態度,呢個先救到香港」;又斥政府遇到反對聲音,「唔滿意就抽起晒你」,認為「呢個係自我感覺良好,唔會對香港有利」。

張鉻聰:社民連表達施政建議 本案為政治打壓

張鉻聰求情時稱,他現年 21 歲,為全職大學生。 張稱,雖然他有參與去年 5 月的街站,但期間沒有公開呼籲路人捐款行為,亦沒有易拉架、海報作籌款廣告,認為絕非籌款活動。張指,警方指控刊物印有網上支付平台二維碼,但社民連早於同年 2 月便被滙豐銀行取消戶口。

張又稱,自《國安法》以來,香港的公民社會不斷萎縮,即使政府發表《財政預算案》,亦未有引起公眾討論。張強調,社民連每次行動均清楚地表達對施政的建議,如要求全民退休保障、設立失業援助金等,惟至今仍未落實。

張直言,「呢單係政治打壓嘅案件」,社民連在兩個月內收到 26 張傳票,可見一斑,斥政權動用「殖民地時期的惡法」控告異見人士,但指異見聲音並非無中生有、為反而反,「全面禁止異見聲音,只會係掩耳盜鈴嘅行為」。

不認罪被告 2025 年初預審

官稱,除唐婉清有同類案底,考慮大部分被告初犯及認罪,被告的求情內容大部分為發表個人意見,終判唐就每張傳票罰款 1,000 元,其餘被告每張傳票罰款 800 元。

至於不認罪的 4 名被告,則押後至 2025 年 1 月 9 日作審前覆核,稱相信不是唯一一次審前覆核,指屆時「睇下有冇咩嘢可以收窄,先可以推進案件」。

10 人被票控 合共 26 張傳票

10 名被告為陳寶瑩、余煒彬、李盈姿、唐婉清、黎嘉麗、陳子祥、張鉻聰、周嘉發、盧德華、曾健成,被指「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及「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10 人依次遭票控 6 張、1 張、3 張、4 張、3 張、1 張、1 張、2 張、2 張、3 張傳票。

傳票控罪指他們分別於 2023 年 4 月 2 日,4 月 30 日及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或灣仔地鐵站 A3 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陳及另外 3 人分別被控於上述 3 日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黑布橫幅。

ESS35029-35035/2023、ESS38408-38426/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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