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3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案情完結,鄒幸彤提出中段陳詞,批評警方無合理基礎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且對危害國安定義過闊、作任意政治檢控,發通知書並非必需亦完全無考慮人權,要求裁定表證不成立,又批評控方審訊時以公眾利益為名享有特權,造成不公。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罷陳詞後,裁定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鄒幸彤將作供,案件押後至下周二(6日)續審。
另外,中國早前有民眾上街舉白紙抗議防疫政策及要求「自由」等,鄒幸彤今步入法庭時,亦向旁聽席舉起手中文件空白一面。休庭時,有旁聽人士叫「頂住啊」,有人問「凍唔凍、夠唔夠衫啊?」,鄒幸彤苦笑說:「唔夠啊」,旁聽人士着她「申請入衫」。散庭時再有人問「夠唔夠暖」,鄒再苦笑:「唔夠暖,可以點?」
鄒幸彤批警方欠基礎證外國代理人
審訊踏入第12天,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接受覆問、及拘捕鄒幸彤的警員作供後,控方案情完結,鄒幸彤提出中段陳詞。她指雖然申請似是徒勞無功,但仍希望記錄在案,辯方認為本案控罪從來不應成立。她先指出,羅德泉早前裁定是否外國代理人只是一個「行政決定」,令發通知書的門檻大大減低,惟她仍質疑,警方是否曾作出這個決定,以及有否合理基礎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鄒指,警方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基礎,只是曾收取「組織4」2萬元,及與該組織有相似背景和目的;又極端地指任何轉帳的款項都屬「資助」。惟她指若相關基礎成立,則「周圍都會是外國代理人」,舉例指大學收受海外校友捐款、公司賣產品到海外都會變成代理人,「我們捐一元給聯合國並說支持它的目標,也可以說它是我們的代理人」。
鄒:警方任意標籤外國代理人 權力過大、損國際交流
鄒強調,不能單憑一次轉帳和粗略的連繫就判斷支聯會是代理人,應有更實質的證據,惟現時警察只選擇誇大組織間的相似性,而忽略它們的不同,辯方亦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無法提出證據反駁。
鄒亦批評,警方以《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作為外國代理人的證據,是令權力過大,就如指英殖時期的公務員現在仍是外國代理人。她強調香港是國際城市,市民有許多國際連繫,警方任意標籤外國代理人並強迫它們交資料,是侵害國際交流。
鄒:警方對危害國安定義廣闊 作任意政治檢控
鄒幸彤又批評,警方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過於廣闊,將人們在六四集會講述個人經歷和感受、讀詩、提倡民主、要求公義等言論均視作危害國安,是不合理和濫用法律。
鄒批評,相關做法正容讓任意的政治檢控發生,「任何人說任何令政府不開心的話也可被視為犯罪,然後嚴苛的法律就可被動用」。但她強調,國家安全不是由隱藏真相和禁止發表感受來保護,相反地,「將法律武器化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才真正危害國家。」
鄒發言期間,羅德泉一度質疑相關性,鄒則強調本案性質是政治檢控,欠缺實質危害國安的證據,控方案情推到最高表證亦不成立。
鄒:要求交資料非必需
鄒幸彤續指,即使警方有理據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控方索取的資料上溯至1989年,又索取可於公開渠道輕易取得的資料等,根本未能顯示發通知書要求交資料的必需性。
鄒:無考慮人權屬違憲
鄒又表示,本案嚴重侵害私隱權、緘默權、不使自己入罪的權利等,但從所有呈堂文件可見,警方在發通知書時甚至沒有口頭上(pay lip service)提及曾考慮對人權的侵害,通知書毫無疑問屬違憲。
她最後指,支聯會作為一個完全本地、獨立的組織,卻被指控是某個不能命名的組織代理人,常委並被要求因此交出所有資料,控方毫無疑問是濫用維護國安的概念,目的是控告一個經常批評政府的組織。她指,法庭不應再容讓這種不公義繼續,應裁定表證不成立。
鄒批控方以公眾利益享有特權 控方稱無關
此外,控方於本案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申請隱去大量文件,證人亦被裁可以拒答問題。鄒幸彤陳詞時,批評控方於本案以公眾利益為名享有特權,證人可根據未知和無可挑戰的文件作供,而辯方即使知道內容有誤或出錯,亦要維護「虛構的(洩露資料)風險」,荒謬地不准披露早已被披露的證據。
張卓勤回應,鄒幸彤對審訊程序不公的指控與現階段陳詞無關。至於對合理基礎的質疑,控方強調證人已給予足夠證據解釋發通知書的基礎,而裁判官早已裁定有合理懷疑便可發通知書,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官裁表證成立 鄒幸彤將作供
羅德泉聽罷陳詞後,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鄒幸彤將作供,鄧岳君和徐漢光則不會傳召證人。案件下周二(6日)續審,另預留12月22日及23日續審。
警認以國安法前活動 評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今早續接受覆問。洪曾同意,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的2萬元並非「重要收入」,惟他指這不影響他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評估,因法例無列明須收取大額資助才算代理人,支聯會亦可能從「組織4」或其他組織收取更多資助。
他又指,雖然組織4在《國安法》實施後已無其他活動,警方亦不能對其之前的行為提控,但警方仍可利用該些資料評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及能否向其發通知書。
警建議撤公司註冊無提外國代理人 稱考慮維護國安與通知書側重不同
至於洪毅早前承認,發通知書後曾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但文件內從無提及「外國代理人」,他否認不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只稱兩份文件「所涉面向不同」。
洪毅今解釋,發通知書主要考慮支聯會的海外聯繫,而剔除公司註冊則主要考慮維護國家安全,兩者側重點不同。洪又指,後者提及發通知書,只是作為事實記錄,因當時支聯會常委未有遵從通知交資料,他們需確認支聯會會否繼續遵守本港法律。
拘捕警曾問五大綱領 鄒幸彤稱證條例侵害私隱權 官禁發問
拘捕鄒幸彤的國安處警員凌少熙(音)其後作供,他無參與拒交資料案的調查,僅負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他供稱當天早上收到總督察指示,要拘捕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遂以後者拘捕鄒,並承認警誡下及首日的兩次錄影會面均沒有提及她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續指,警員錄口供時在無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下,曾問她是否仍支持五大綱領,警員稱不記得。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提問不相關,且鄒幸彤當時亦保持緘默;羅德泉也多番表示即使警員沒有進行正當警誡,亦與本案無關。
鄒指她並非要投訴警員的做事方式,而是希望揭露《實施細則》附表5正正可在沒有任何合理基礎下,對被告所涉其他罪行作查問,侵害其緘默權和私隱權,屬違憲。羅德泉指兩者相關性甚微,不准許鄒幸彤再發問。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審訊第九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援引2010年學聯代表講話 指六四晚會嘉賓發言危害國安
審訊第十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禁以受害者形容天安門母親 鄒幸彤斥可恥
審訊第十一日
拒交資料案 警認建議剔除公司註冊時無提「外國代理人」 否認發通知書出於政治動機
審訊第十二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表證成立 鄒幸彤進庭時舉白頁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