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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其後多人被捕。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 辯方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強調涉案的縱火規模不大,被告案發時並非挑戰警權,加上他擔保期間無放棄自己,繼續學業和工作,望予以輕判。法官謝沈智慧回應「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你俾個基礎我。」又指本案涉夥同犯案和有預謀,加上涉案地點為繁盛商住區,有多項加刑因素。 法官另提到有求情信指,被告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公平環境挺身而出,質疑「你去燒美心,因為佢講咗啲嘢你唔同意。係咪調轉美心可以去燒返佢間屋?」案件押後至 3 月 15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候判。
辯方甫開庭指,已向被告解釋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法官聞言問「即係毫無絲毫悔意啦?」、又提及報告中被告女友稱被告有悔意,「邊度有悔意啊?」辯方回應指,被告女朋友提及,被告受羊群心理影響。法官再斥「你睇吓你當事人(在背景報告內)講乜嘢?」辯方遂申請向被告索取指示。
辯方稱縱火於區院最高可判 7 年
官:我問你條例可以判幾多,係終身監禁啊!
經短暫休庭後,辯方撤回背景報告內的部分內容,並指被告沒有悔意,而家人和女友均希望能予以輕判。法官提到,縱火為嚴重控罪,詢問可判處的最高刑期;辯方回應道,就區域法院而言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法官隨即稱「我問你條例可以判幾多,係終身監禁啊!」
辯方亦呈上多宗案例,當中有案例同樣涉及縱火和警民衝突,辯方指案例將燃燒中的紙皮放到的士,案情較本案嚴重。法官指,本案涉夥同犯案和有預謀,涉案地點銅鑼灣為本港其中一個最繁盛的商住區,加上要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氛圍,此等都是加刑因素。法官遂指,案例沒有本案的加刑因素,詢問哪宗案件案情較嚴重。辯方則回應「可能不相伯仲」。
官:被告行為可挑起現場其他示威者的情緒
法官另提及辯方呈遞以外的案例,指藏有汽油彈可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該案被告承認企圖縱火等罪,終被判處 4 年監禁;案例中被告企圖將汽油彈擲向警員,而本案則是擲向物品。但法官強調,案例沒有連環及夥同犯案,本案被告行為可挑起現場其他示威者的情緒。
辯方表示,被告案發時並非挑戰警權,縱火規模不大。而被告在案發後曾到加拿大讀書,後因疫情而回港繼續學業,亦有做兼職工作。法官一度質疑被告為何無法在加拿大繼續學業,「我大把朋友仔女喺加拿大讀書。」辯方回應指,被告當時遠赴加拿大卡加利讀書,在學校成績不俗,「要去某個地方一定飛到」,惟因疫情而決定留港,強調被告保釋期間沒有放棄自己,期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信指被告為公平環境挺身而出
官:係咪調轉美心可以燒返佢間屋?
法官指,明白作為父母當然不希望子女長時間入獄,「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你俾個基礎我。」又指留意到被告求情信中,有教會導師提到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整體環境發聲,及為公平環境挺身而出,法官稱「你去燒美心,因為佢講咗啲嘢你唔同意。係咪調轉美心可以去燒返佢間屋?」辯方回應「唔係」。
被告黃梓峻(現年 19 歲),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和 1 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DCCC170/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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