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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以阻《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通過二讀,事後 6 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3 人認罪,包括一度和「健仔」曾志健一起匿藏、被法庭發拘捕令的王愷銘。其餘 2 人早於 2020 年已認罪,至今尚未判刑。 同案 3 名不認罪被告,周五(14 日)於觀搪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劉綺雲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供詞與呈堂片段吻合;不接納被告稱為保護「王婆婆」而投擲雪糕筒,認為他若相信警員警棍擊中「王婆婆」,當時應會叫喊「打阿婆」等含「暴力襲擊」的用字,而非僅叫喊「蝦阿婆」。 裁判官又指,現場有人辱罵警員或令情緒升溫,旁觀者必然知道警方施放胡椒噴霧,是合情合理。裁判官指,3 名被告均有搬動鐵馬、衣著與示威者相同、行為具威脅性,故裁定 3 人非法集結罪成。
3 名認罪被告當中,一度和「健仔」曾志健一起匿藏、被法庭發拘捕令的王愷銘現正還押,其代表律師明言不願索取院所報告,控方沒有反對,裁判官下令為其索取戒毒所和背景報告。
另 2 人梁耀安(25 歲,工程師)和何沛鍇(20 歲,酒店職員)早於 2020 年 10 月 27 日認罪,至今近 2 年半尚未判刑,裁判官下令為 2 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替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撤銷他們的擔保。本案 6 人還押至 5 月 3 日判刑。
官裁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供詞與片段吻合
本案 6 名被告,其中 3 人不認罪受審,依次為羅兆赫(22 歲)、馮智彬(28 歲,廚師)和郭叡軒(22 歲,侍應),上述為案發年齡。馮被控 2 項參與非法集結罪,羅和郭則各被控 1 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劉綺雲裁定 7 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指其供詞與錄影片段吻合,沒有重大分歧,其後引述控方案情,並綜合控方證人的供詞概要。
就涉及添美道的非法集結,有人早上約 8 時半搬動障礙物和架設路障,警方則設立封鎖線。被告馮智彬曾與他人搬鐵馬,當時一名年長示威者「王婆婆」站於警方及示威者之間,揮動英國旗,阻擋警方前進,被告馮智彬投擲雪糕筒,又脫下口罩指罵警員。
至於涉添華道的非法集結,控方指案發時有大量人於夏慤道西行線,及後行出東行線致車輛無法駛過,有人呼叫撤回修例等口號,又有人使用路牌等衝擊,警方一度向走近的人群施放胡椒噴霧。
官:不接納被告稱保護長者而擲雪糕筒
裁判官表示,辯方指民陣舉行的集會多人參與,不少人想提早到場,事發時金鐘沒有交通管制,只得少量途徑到達現場,故人群被逼出行車線,又認為有人架設路障,不一定會擾亂公眾秩序。
惟裁判官認為,充其量只可說參與民陣集會的人數眾多,但不一定大幅超出預算。劉綺雲引述警員證供指,當天早上添美道被示威者阻塞,但行人仍可沿中信大廈及海富中心的行人天橋自如上落。辯方另質疑作供警員的可信度,劉綺雲指警員須注意現場環境,情況急速惡化,不可能記錄每個小節,而現場亦有刑偵人員負責錄影和拍攝。
裁判官續指,「王婆婆」阻止警方推進,警員「本能反應」揮警棍打落鐵馬,以警告示威者不要前進,以「保護」「王婆婆」不希望她受傷。劉認為,被告馮智彬當時知道警棍沒擊中「王婆婆」,否則他應會叫喊含「暴力襲擊」的用字,如「打啊婆」,而非被告所言的「蝦啊婆」。故此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事發時投擲雪糕筒是為保護「王婆婆」。
官:辱罵警員或令情緒升溫
旁觀者必知警施放胡椒噴霧合理
就添華道的非法集結,裁判官指有外籍人士辱罵警員,或會令現場情緒升溫,相信旁觀者必然會知道,警方施放胡椒噴霧合情合理,被告羅兆赫當時於後方舉手,可見其支持該外籍人士的行為。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示威者搬動大量鐵碼,鐵碼與地面磨擦會造成一定程度損毀,取用他人財物堵路,不接納辯方所指並非暴力行為。
裁判官總結,經對比錄影片段後,裁定片中兩名男子為本案被告羅兆赫及郭叡軒。示威者於案發時情緒失控,越見惡劣,即使警員多番警告都未有理會,屬擾亂公眾秩序。裁判官指,3 名被告均有搬動鐵馬,衣著與示威者相同,行為明顯屬威脅性、挑撥性和侮辱性。最終裁定馮智彬 2 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兆赫及郭叡軒則各 1 項非法集結罪成。
6 人被控非法集結
6 名被告依次為王愷銘(19 歲,學生)、梁耀安(25 歲,工程師)、羅兆赫(22 歲)、馮智彬(28 歲,廚師)、何沛鍇(20 歲,酒店職員)和郭叡軒(22 歲,侍應),上述為案發年齡。除馮智彬被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外,其餘 5 人均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王愷銘另被指在慈雲山秀芳商場外管有 2.7 克草本狀大麻,內含 0.01 克固體大麻酚,被控一項藏毒罪。
ESCC134/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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