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组织「光城者」成员连同另外5人,被指策划在香港多处放置炸弹,部分人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案件周四(25日)在高等法院由法官李运腾作出判刑,其中3名案发时15至18岁的被告,法官指他们在案中角色相对较小,被判入教导所;至于另一名案发时19岁的男生,案情显示他负责租用酒店客房及制定计划和制作炸弹,法官指其罪责较重,故把他判囚5年8个月。同案另有两名被告,案件将押后至9月27日提讯。
本案6名被告,依次为郭文希(案发时18岁)、何姓男生(案发时17岁)、欧文(案发时19岁)、陈姓男生(案发时15岁)、罗姓男生(案发时15岁)及苏颖贞(案发时18岁),其中郭文希及何姓男生的判刑押后处理。
法官指阻吓性为主要考虑因素
法官李运腾在判刑时指,「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财产的爆炸罪」没有判刑指引,需视乎具体案情,社会环境状况为判刑考虑一,并指本案案情严重,因为警方在被告的计划萌芽时就制止,才实际上没爆炸品或炸弹被制造出来,亦没有造成伤亡。
李官又指,案中有多项加重案情严重性因素,包括当时香港社会动荡,多人诉诸暴力行为等,指各被告的行为会令当时社会情况由「差」变「更差」,被告亦罔顾炸弹会造成人命伤亡的后果。
此外,案中被告锁定法院大楼为目标,如成功会严重损害象征香港法治的司法机构之尊严。而网上很易得到制作炸弹的资料,原材料亦可从商用或家用物料中找到,故判刑上的主要考虑需具阻吓性。
李官指,尽管本案各被告参与同一串谋计划,但各人罪责不相同。其中被告欧文的罪责较其他人重,因案情显示欧负责租用酒店客房并制定计划和制作炸弹,需考虑整体案情因素及保障社会安全等,多于被告更生需要,监禁是唯一合适判刑选项。惟李官表示,判处的刑期不应压倒被告更生的机会,决定以8年半作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后,判被告入狱5年8个月。
判处教导所不会太宽松或太严苛
至于案发时只有15岁的陈姓男生及罗姓男生,法官形容两人在案中角色为「步兵」,而被告苏颖贞则协助搜集炸弹原材料但不成功;3人案发时不足20岁,考虑在案中角色相对较小,更生需要不应让路予阻吓及惩罚的因素。而各人教导所报告正面,故认为判处教导所的判刑不会太宽松或太严苛,既顾及被告更生需要,亦能达阻吓作用。
李官又特别指出,被告入教导所的时间由6个月至3年不等,刑期不可扣除还押时间,实际羁留时间由惩教人员视乎情况决定,被告离开教导所后或须接受为期3年的监管。
辩方求情:对参与犯案及行为感后悔
代表被告欧文的大律师求情,指欧学术成绩不俗,积极参与课外活动,对参与犯案及自己的行为感后悔,庆幸计划最终没有成真,强调他并非「deep-rooted bad guy(根深蒂固的坏人)」,现时已知道如何适当地处事,并已报读都会大学课程,望重返社会时可有得体工作。
代表陈姓男生的大律师曾蔼琪则指,被告在案中角色较被动,其教导所报告正面。李官就指他打算跟从报告建议作教导所判刑,惟曾仍补充,指考虑律政司一方有机会就判刑上诉,故仍望继续陈词以留记录。而李官就回应指「看不到有此风险」。曾又表示,计算刑期后,由于被告已还押2年,连同教导所的羁留时间被告实际还押时间约3年半,已相等被判5年半至6年的监禁。
计划构想针对法院大楼放炸弹
承认案情指,案中17岁何姓男生是策划串谋计划的主脑,负责制造TATP炸药、简易爆炸装置等炸弹,同时为计划招揽人手;他与另一被告欧文于2021年6月开始,在尖沙咀一间酒店租用一间客房至同年7月,在房间内制定计划及制作炸弹。及至2019年中旬,中六女生郭文希与何姓男生参与反修例示威活动相识,郭文希2021年初加入「光城者」,负责在街站筹款,维持组织运作;何姓男生则随社会运动发展变得激进,计划运用激进手段反抗,构想在全港不同政府大楼放炸弹并针对法院大楼,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香港情况。
就其他被告的角色,何姓男生于2021年5月开始与陈姓男生联络,两人其后于同年6月一同到屯门及观塘裁判法院视察,之后何联络陈运送炸弹并提供500港元酬劳;陈招揽自己的朋友、即15岁罗姓被告男生;何又向陈透露计划于2021年8月前展开行动,送炸弹到观塘法院内垃圾桶,再用电话引爆,如失败就由罗姓男生在不知情下手动引爆炸弹。至于最后一名被告苏颖贞,则在警诫下称自己是何姓男生的邻居,案情显示,她没有直接表示参与计划,但同意为何姓男生搜集炸弹原材料包括双氧水。
案件编号:HCCC103/2022、HCCC104/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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