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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29 日)展開第 59 天審訊,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控方首度於庭上指出,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涉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共謀者當時的言行,亦可用作起訴各被告干犯本案控罪。 法官質疑,控方在審訊逾 50 日後才首次提出,又舉例問若按控方說法,人們一生都要「凡事小心」,因為只要說了出口,說過的話「餘生都可以用來控告」;控方回應,需視乎串謀罪行是否持續。 官又指,即使不引該原則,憑區諾軒等的證供,已足以顯示串謀範圍及程度;控方稱,引用原則並採納相關言行為證據,可證明控方主張的真確性。辯方則指出,控方引用公職行為失當是極其不公,因為若辯方早知,一開始就會以此為基礎抗辯。案件周三(31 日)續審。 第 58 日審訊報道: 47人案|控方傳畢所有證人 官押後兩周續審 將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應考慮《國安法》前言行
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為一直共同目的
控方所有證人早前已完成作供,控辯其後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呈交書面陳詞,再於周一續審時,在法官席前簡短陳詞及作回應。
主控周天行陳詞時指,控方立場並非指《國安法》有追溯力。周續稱,就法庭應否考慮《國安法》前的共謀者言行,主要有 3 個要點。第一,是指各被告一直以來都有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即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又指該目的由始至終都一致,而且早於 2020 年 1 月一場飯局開始。
周續指,第二是本案中,在《國安法》生效前的共謀者言行,是構建串謀的基礎(building up the conspiracy),而「協議團伙」是由 2020 年 1 月起不斷擴大。
法官陳慶偉其後問控方第三點為何。另一主控萬德豪答稱是「公平」(fairness)。陳慶偉笑問是對控方公平(fairness to the prosecution)?萬頓一頓後說,是對法庭、與訟各方的公平,指因辯方引用的案例,提及引用「共謀者原則」時要對辯方公平。
法官引區諾軒證供
指控方一直共同目的主張或有錯
控方又稱,被告串謀的內容是在其書面陳詞所列出的 7 項,例如招募潛在的共謀者等。法官李運騰稱,區諾軒作供時提過在該飯局後,與戴耀廷接觸不同政黨人士。控方同意,指除了匿名證人 X 先生的片段外,其他證據俱沒爭議,可以呈堂。
陳慶偉反駁,指明白控方立場,但他「個人有疑問」,指根據證供在該飯局上並無同意任何事項,甚至無同意舉辦公民投票,更指區諾軒作供時亦指與戴耀廷的目標不同。
控方欲回應時,陳再指明白控方論點,稱是指出控方所指 2020 年 1 月飯局形成「共同目的」,或許有錯。
控方首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法官多番質疑
法官李運騰問,控方是否指《國安法》生效前,「35+」的發起人如戴耀廷、區諾軒當時已犯罪?法官陳仲衡追問,控方是否引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天行同意,指協議在《國安法》前已是「非法」,並確認是首次提出。
李質疑,控方指在《國安法》生效前,各被告的言行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罪行,為何今日才首次透露?陳慶偉指出,周已處理本案兩年半。控方一度稱,沒有機會提及。陳反問何謂沒有機會?控方解釋,不是要就行為失當作出控告。
李運騰亦質疑,控方做法會對辯方造成不公,又指他早於審訊第一天,已就「共謀者原則」作出提問,當時控方仍沒提及。李追問,為何控方在審訊 50 多日後才提出此主張?控方重申,被告在 2020 年 1 月時已有「共同目的」。
控方引控罪詳情
指提及「履行議員職責」
陳慶偉問控方,「公職行為失當」的控罪元素。控方提到有 4 項,又解釋不是以此罪起訴各被告,故認為毋須在開案陳詞處理過於複雜的事宜。陳直指,不接納控方的理由。
控方回應稱,本案控罪詳情的第四點提到:「承諾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或煽動、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認為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
李運騰指,不一定所有不當行為都構成罪行,其中的控罪元素是針對嚴重性;更認為控方說法不一,一度承認首次提及,後又稱控罪詳情有交代。
法官:控方若及早交代
或影響辯方盤問
李運騰其後指,控方若及早交代,或影響辯方的盤問方向。陳慶偉指,例如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沒有被傳召。
李運騰又稱,辯方現時的盤問方向,主要針對「35+」的可行性,以及有些被告是否為盡職盡責的議員等,但從無聽過被告同意所做的事,會否構成濫用立法會議員的職位。
控方則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此為大殺傷力的憲制武器,迫使政府回應訴求,「明顯屬於濫權(abuse)」。
陳慶偉又取出控方的開案陳詞,笑言這是他讀過最厚的,惟無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方承認沒提過,但指辯方看過控罪詳情,會有足夠理解。
官:辯方指控方案例與原則無關
控方:解讀與辯方有別
法官關注控方陳詞就「共謀者原則」所呈案例。李運騰問,控方做案例搜集時,是否找遍所有奉行普通法國家的案例後,只找到一例?周天行同意,僅找到一個美國上訴法院案例「United States v. Dennis」。
李稱,辯方陳詞指該案例與「共謀者原則」無關,因審理該案的法官不是用「共謀者」言行,而是以被告的個人言行將其定罪。
周回應指,控方對案例解讀與辯方有別,並引述案例的判詞指,「…可考慮參與計劃的共謀者,他們在起訴書指明時間內落實串謀的言行,就如同被告、計劃一分子所做一樣」,強調重點在於「就如同」(just as though)。
陳慶偉反指,重點在「起訴書指明時間」,並反問控方本案控罪首日為何時?周稱「(2020年)7 月 1 日起」,但指該案例的判詞亦提到,若串謀早過控罪日期形成,則限制舉證在控罪日期之內「是不合邏輯的」,控罪日期之前的言行亦應考慮在內。
官舉例問:50 年前說話可用於起訴?
一生都要「凡事小心」?
陳慶偉質疑,若果審理本案的 3 名法官之中,有人說了違法至極的話,如要推翻某個特定政府,50 年後,該句說話會否用於起訴 3 人?即使當年說該句話是無罪、合法?周頓了頓,重申控方早前舉出的兩個陳詞要點。
陳追問,所以按控方說法,「我們一生都要『凡事小心』?(…in our lifetime, we have to be very careful with everything?)」周答,要視乎串謀是否持續進行。
陳又追問,是否只要有人說了出口,說過的話「餘生都可以用來控告他」?周再答,視乎串謀是否持續、有助建立串謀。陳再問,是否可用 50 年前說過的話控告對方?周答,涉及的共同目的是違法。
陳質疑,但《國安法》生效前沒有「顛覆國家政權」控罪,「若是如此,何以達成串謀?不可能有串謀。所以生效前不論有何外顯行為(overt act),都不能起訴我」。陳仲衡則問,控方是否因此稱被告涉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周天行同意。
官指僅用區諾軒等證供亦達效果
控方:引原則 可證主張真確性
李運騰其後指,若控方想用控罪生效前共謀者言行,作為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思想狀態(state of mind),並不一定要用「共謀者原則」才可把證據呈堂。陳慶偉同意,指已有區諾軒提供直接證據,為何控方要把案件擴至學術討論?
周天行稱,引用「共謀者原則」,採納相關言行為證據,可證明控方主張的真確性。法官指,控方呈上戴耀廷的文章,已表達其想法、計劃達成甚麼,又引述控方的案例,指提到給陪審團的指引是「非常明確」,用於起訴的共謀者言行,須在涉及控罪日期範圍之內。
法官與控方再討論案例後,李運騰表示,「共謀者原則」不是用於證明串謀目的、性質或控方主張真確性等,而是顯示串謀範圍及程度,而控方案例的情節亦與本案有別。
辯方:控方引用公職行為失當
極其不公、完全不相關
周天行表示,辯方共呈遞 3 份陳詞;鄭達鴻、梁國雄兩人一份,柯耀林獨自一份,其餘被告則聯合陳詞。辯方庭上先行就聯合陳詞講述要點,以及回應控方說法。
代表林卓廷、黃碧雲的大狀沈士文陳詞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並不違法,故不構成控方所指的控罪。
李運騰則問,就控方引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沈有何回應?沈指,這完全是不相關,更指如法官所指,若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出,辯方就會一開始就會以此為基礎作出抗辯;直指控方的應用是極其不公(it would be grossly unfair to the extreme)。
李追問,控方聲稱從頭到尾都是一致。沈則表示,「公職行為失當」及《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完全不同。陳慶偉則稱,明白沈的論點;更指認罪被告的案情,都無提及這點。
沈亦稱,控方有很多機會可以提出,控方甚至在審訊階段交出引用「共謀者原則」的列表都沒有提過。李運騰亦指,都從沒提過「濫權」一詞,沈同意。
沈續指,就「共謀者原則」的應用,必須是促成串謀期間及串謀待決期間發生(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 and during the pendency of the conspiracy),而這兩個情況均不是在本案控罪日期前發生,故當時聚集討論否決預算案,並非串謀罪行。
HCCC69/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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