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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6 月 1 日)展開第 61 天審訊,控辯繼續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控方應法官要求,書面交代指稱各被告,以及黎敬輝、蔡澤鴻與郭榮鏗 3 名被指為共謀者,加入本案串謀的時間點。 法官提出質疑,其中指出黎敬輝出席協調會議是他作為「民動」員工的工作範疇,質疑單憑控方所指,不足以確立黎是共謀者。鄒家成一方指控方列「一堆日子」供官選擇,而非明確提出各人加入的時間點,做法不可接受。 吳政亨一方指吳沒意圖加入戴耀廷的串謀。黃碧雲、林卓廷、鄭達鴻及梁國雄的代表大狀,則指控方應用「共謀者原則」的證據不足。案件周五續,料法官會就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周三報道: 47人案|法官令控方交代各被告、被指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控方案例沒約束力
若控方獲准用「共謀者原則」
將可引「傳聞證據」指證各被告
法庭本周主要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法官的裁決將影響控方能否引用「傳聞證據」(法律 101 文章)指證各被告。綜合辯方連日陳詞,「傳聞證據」一般不可以當作事實,證明被告違反指明控罪,但若成功起用「共謀者原則」,則案中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據」,亦可被用作證明被告有份參與該串謀的證據。
不過起用「共謀者原則」要達到門檻,亦有用途限制。門檻上,控方首先要有「獨立及合理的證據」(independent reasonable evidence),即是獨立於「傳聞證據」以外的直接證據,指明個別被告或共謀者,有加入具共同目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團伙(即至少涉及兩人)。
而在用途上,凡引「共謀者原則」所起用的證據,例如其他共謀者的言行,只限於用作證明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degree of participation),以及串謀的性質(nature)及範圍(extent)。
控方指本案串謀 2020.1 形成
法官提問下重申同一立場
控方日前提出,本案顛覆國家政權的串謀於 2020 年 1 月尾的飯局形成,法官曾提質疑。控方周四按法官要求,以書面方式交代指稱各被告,以及黎敬輝、蔡澤鴻與郭榮鏗 3 名被指為共謀者,加入本案串謀的時間點。
法官陳慶偉再就串謀形成時間點向控方提問,指據區諾軒的證供,他於飯局時一心想在立法會爭取更多議席,故參與協調工作,直至同年 6 月 9 日的初選記者會,才意識到戴的計劃,即運用立法會否決權,逼使特首下台,而區沒有即時退出。
陳另指,在 5 月 5 日第二次新東會議後,否決權才成了重要議題(live issue) ,質疑控方何以指稱串謀在 1 月尾形成。主控周天行則重申,控方立場是 1 月尾。
控方就鄭達鴻加入時間點
提出 7 個替代日子
法官李運騰就公民黨的鄭達鴻的情況提問,指控方就鄭提出的首兩個加入串謀日期,分別為 3 月 25 日的公民黨記者會,以及翌日的港島區首次協調會議,但區諾軒供稱當日沒討論否決權或作決定。
陳慶偉亦指,司馬文於會議上曾就否決權提反對,問控方何以指鄭該日加入串謀?周答稱,鄭有出席公民黨記者會。法官再指,控方需以被告的言行為基礎。周在法官追問下,再指控方就鄭的加入的時間點,提出了 7 個替代日子。
至於同屬公民黨、被指為共謀者的郭榮鏗,李運騰問控方只依賴該黨記者會,問郭有何角色?周答稱郭曾在記者會發言。李反駁,郭現身或僅表示支持,而郭從無出席協調會議。周在追問下稱,郭是公民黨一員、該黨曾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且郭在 7 月 12 日參與黨街站。
法官多番反駁
控方指稱黎敬輝為共謀者的理據
就另一被指共謀者、「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李運騰指控方列出他首次出席協調會議的日期,視為他加入串謀的日子,但黎是因應趙家賢的要求才出席記錄會議,問控方有沒有指出其他獨立證據?
周先後稱,黎亦為「民動」的總幹事,以及有重複出席協調會議。法官則質疑,該些都屬黎的工作範疇。周遂指,黎有份設計初選的提名表格,李運騰反駁稱,黎設計不代表黎同意。陳慶偉提高聲量指,黎是「民動」的唯一全職員工,反問控方「若不是他設計,誰人設計?」
周答,提名表格顯示有共識。陳慶偉表示這是另一議題,再追問除了提名表格、初選按金收據外,控方有何證據?周再重申,黎有重複參與協調會議,並稱以上基本上是全部證據。
法官:控方說法
不足證黎為共謀者
陳慶偉聞言後一邊擺手,語氣稍重,略帶不耐煩地說,「聽著,因為我是司法機構的職員、受僱於香港政府,所以我每日都要到這裡,記錄你的發言!」在追問下,周再指上述為控方所有的證據。
李運騰其後問,除了出席會議外,控方是否指黎為整個初選提供協助,故指他為共謀者之一?周同意。李追問,黎何時成為共謀者?周回應是黎首次出席協調會議時。李再指,黎是受指派而出席會議,法庭亦不知道當時黎對「35+」計劃所知有多少。
李又問,據區諾軒指,協調會議上沒就否決權達成共識,如何指控黎是共謀者?周頓一頓後稱,黎其後曾聽過。李質疑,那不等於黎同意。周又指,新東第二次會議有就否決權達成共識。李則質疑,控方的說法不足證明黎為共謀者。周重申,從證據可顯示或推論,那是黎最早參與串謀的時間。
辯方指蔡澤鴻亦負責後勤
法官不同意
控方陳詞完畢後,辯方陸續回應。代表施德來的大狀黃廷光陳詞指,餘下一名被控方指稱為共謀者的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情況與黎敬輝相若,都是負責後勤工作。
李運騰打斷稱不同意,舉例指蔡協助九東地區舉辦協調會議,包括發電郵、覓場地、做主持,會議結束後又分發文件,而不僅僅是純粹現身,而且蔡澤鴻曾在會議後,向組織者之一的區諾軒報告,指九東參選人打算簽署文件否則怕釀「兵變」。
李反問黃,仍可以說沒有「獨立及合理的證據」指蔡為共謀者?黃表示,或許有相關證據,但認為不足以反映蔡為共謀者。
辯方質疑控方列「一堆日子」
做法不可接受
鄒家成代表大狀陳世傑稱,控方應法官要求,就各被告加入串謀的時間點提出「一堆日子」(alternative dates),供法官選擇,做法不可接受。陳指,認為控方需要就各人加入的時間點有清晰的立場,而非提供「Plan A 至 Plan Z」的選項。
就控方指稱「公民黨」簽署〈墨〉,李予信代表大狀關文渭稱「我們不知道公民黨是甚麼」,只知不是一個人或三合會。李運騰則稱,只知道通過解散公民黨的決議,陳慶偉聞言發笑。陳其後又稱,審視時需要考慮整體證據。
辯方指吳政亨
沒意圖加入戴耀廷的串謀
吳政亨及余慧明代表大狀石書銘陳詞時稱,控方對吳的指控,主要基於他與戴耀廷之間的 WhatsApp 訊息。李運騰指,控方主要指控吳政亨的「三投三不投」,是有助「35+」計劃的執行(enforce),令參選人受承諾及規則約束,在初選落敗後不可參選立法會。
石指,這是吳參與的最大程度。李問,是指與本案不同的串謀?石同意,並指使用「協議」(agreement)或較適合。石又指,根據吳、戴的訊息,從沒提及過否決預算案。
李運騰其後稱,控方指控吳在《蘋果日報》登廣告,且曾經發送給戴耀廷,問其回應,吳更著戴耀廷發給其他參選人,然後戴說他已經這樣做了。石覆稱,與「三投三不投」區分出來是很重要;石又在法官提問下同意,吳與戴的協議與「35+」無關。
法官以搶劫為例質疑
陳慶偉其後舉例,指假設 3 名法官打算搶劫銀行,書記得悉並成為司機,另外兩名法官對此不知情,「他只與我有協議…你是指,我和職員的協議是分開,他不是搶劫計劃的共謀者?」
石在法官追問下稱,當書記他安排車輛,對搶劫計劃知情,情況就不一樣。法官陳仲衡其後問,在石引用的文章中,否決預算案是一個主題,指吳政亨知道「35+」的特點,亦知道牽涉戴及其他人。
石其後回應,該書記同意僱車參與搶劫,是有一個主觀意圖參與,惟吳沒有參與戴被控方指控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串謀。
黃碧雲、林卓廷代表大狀
質疑控方指稱加入串謀證據不足
辯方亦針對控方是否達到起用「共謀者原則」的門檻陳詞。當中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狀沈士文,質疑控方指稱兩人加入串謀的證據不足。
沈指,控方稱只有 3 項獨立於「傳聞證據」以外的直接證據,指稱黃、林有加入串謀,當中就初選提名表格及初選按金收據,兩份文件均沒提及各區實際達成甚麼共識,故本質上不能顯示已達成串謀共識。至於另一直接證據為〈墨〉,沈則稱與黃、林都無關。
沈另提到,警方在林卓廷電腦中取得一份題為「初選 Debate Notes」文件,或由他人準備,不能證明林同意並曾向他人表述該文件的內容;而黃碧雲持有的初選協議文件,也未能證明由戴耀廷發送。
鄭達鴻、梁國雄代表大狀指
沒證據指兩人收到戴耀廷協調文件
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大狀黃宇逸指,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戴耀廷被指用於分發各區協調協議文件最終版本的 WhatsApp 廣播頻道名單有何人,包括鄭達鴻身在的港島區及梁國雄的新東區,亦沒證據指二人收到文件。黃又指,就算區諾軒說過在港島區會議後,有收過戴耀廷傳送予出席者的文件,亦只屬「傳聞證據」。
陳慶偉質疑,鄭達鴻出席過公民黨記者會。黃回應指,公民黨當時仍未決定誰出戰初選,鄭只是在場舉標語牌,又認為即使考慮全部證供,也不意味鄭在串謀團伙之中。
黃另又提到,其立場是被告間沒有達成過串謀,「他們只是一堆誇大其詞的政治人物(they are just politicians who made big words)」。
控方再傳兩名警員證人
法官不滿主控提問時間超預期
在控辯完成就「共謀者原則」爭議陳詞後,控方傳召警員馮漢榕、林健東(均為音譯)作供,兩人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林在 2020 年 7 月則駐守國安處。
控方傳召林講述 Facebook 的運作時,主控羅天瑋原指其作供可在 5 分鐘內完成,但最後花近半小時,陳慶偉多番質問羅提問用意,一度拿筆敲電腦螢幕,並大聲反問「為何你說你只需要 5 分鐘?現在已是 5 時 9 分!」其後下令押後至周五續審。
HCCC69/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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