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

《立場》案第56日審訊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至10.4裁決


【實時更新】《立場》案第56日審訊 辯方續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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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報道】《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周三(28 日)踏入第 56 日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郭偉健押後案件至 10 月 4 日裁決。庭上讀出日期一刻,旁聽嘩然。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續准保釋。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早上陳詞指,控方案情出爾反爾、搖擺不定,「核心指控都會轉來轉去」。余引述案例指,被告有權知悉控方打算證明的案情,不能「五時花六時變」。她又指,17 篇涉案文章如實記錄時代呼聲,在事實層面上沒失實,引述第三方說法不涉引述錯誤,控方亦沒有指控文章構成實際國安風險。傳媒有責任報道第三方看法和公眾關注的議題,應尊重傳媒的判斷。

辯方另指,在詮釋煽動罪上,控方以字面解讀條文,稱引起部分人「敵視、仇視及憎恨」就是煽動。余若薇認為,此測試門檻過低和不穩定,應採納較嚴謹尺度,「限制要達到某個程度先唔影響新聞自由」。

周二報道:
《立場》被指煽動案|辯方結案同引「大公報案」 指須證被告煽動意圖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否認雙重標準:「就算其他傳媒犯事,唔代表我唔可以告你」
【影片】《立場》案|被質疑雙重標準 控方:「就算其他傳媒有犯事,唔代表我唔可以告你」

案件由 2022 年 10 月 31 日開審至今,橫跨逾 7 個月。前《立場》總編輯鍾沛權在 4 月 4 日完成 36 日作供,另一被告前《立場》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黃卉儀及管致行,案件由法官郭偉健審理。
2023 年 6 月 28 日,鍾沛權(右)及林紹桐(左)散庭後離開法院。
17:30 案件押至10月4日裁決
17:21 休庭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郭偉健指需時到內庭查證資料,稍後再開庭商議裁決日子。

15:50 官問「抗爭者、暴徒」用字 是否可顯示媒體立場

法官另舉例問,若媒體分別以抗爭者和暴徒,形容 2019 年反修例示威者,是否可顯示該媒體的立場?

余若薇指,各人的遣詞用字不同,用字已牽涉其立場。《立場》在報道上會以引號如實引述受訪者看法,例如指「許智峯『外訪』」。余指,鍾沛權作供時曾解釋,即使認為相關用字不恰當,都會為尊重作者而使用,亦有將作者的原文刊載供公眾評論。

余續指,相信 17 篇涉案文章是如實紀錄時代呼聲,引述受訪者用字,而《立場》的社論沒有被指控為煽動文章。而傳媒有責任報道第三方看法和專訪等公眾關注的議題,應尊重傳媒的判斷。

15:35  官問傳媒在文章刊登前有何責任

余若薇續就涉案 17 篇文章陳詞,指辯方經深入研究後,發現涉案文章在事實層面上沒失實,引述第三方說法亦不涉引述錯誤,而控方亦沒有指控文章構成實際國安風險。

余指,控方批評文章偏頗、誤導和美化受訪者,「因為都係你唔同意佢觀點囉」。余指,《立場》的文章僅記錄初選及流亡人士,即使控方觀點與角度不同,認為文章是偏頗,都不能說是「植入思想」,亦不構成煽動基礎。

法官郭偉健問及,在文章刊登前,報刊有何責任?余指,應視乎傳媒引述的言論有否違反誹謗、影響公眾秩序等基本原則及道德標準。若違反上述原則,就不能刊登。

法官續指,他裁決時無可避免會涉及一些界線,「大家坦白啲」。余回應,若社會過於分化,有些言論或會引起在社會上的敵視。作為傳媒應審視文章是否真誠相信,而不違反道德標準。

余指,涉案文章沒有違反守則,評論並非失實或「作出嚟嘅事實」,而是基於廣泛事實而作評論,則不構成煽動。余續指,有人發表言論表達對新訂立法例的憂慮,讓公眾討論有關議題,事件可有不同觀點,不等於會引起兩方面互罵。

15:08 辯方:控方「轉嚟轉去」反映檢控基礎薄弱

辯方指控方案情出爾反爾、搖擺不定,「核心指控都會轉來轉去」。余引述案例指,被告有權知悉控方打算證明的案情,不能「五時花六時變」。

余指,控方一時以涉案文章舉證,及後又改稱以 587 篇文章作為「外顯行為」(overt acts),令辯方無所適從。余指,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才指該 587 篇文章有煽動傾向,甚至加上涉案文章的留言,對被告和辯方不公允,「控方唔可以轉嚟轉去,可以睇到控方檢控基礎薄弱情況,呢個證明佢最初告我哋串謀、煽動意圖係唔清楚。」

余以賣翻版影碟作比喻,指蔡東豪投資唱片公司,但因當中 17 隻影碟是翻版,就控告蔡串謀售賣翻版影碟,「仲話佢無可能唔知」。余指,鍾沛權是《立場》唯一的總編輯,已清楚交代蔡沒有牽涉在內,亦交代林紹桐負責法庭新聞、互動專頁等,故此兩人沒參與串謀。

至於控方指鍾不可能不知紅線在哪,控方代表伍淑娟已承認沒有向鍾指出相關案情。余指,控方不能因「知你會咁講」而不指出案情,亦不能因控方認為鍾學識豐富,而假定他一定知道紅線;鍾亦已表示因不知紅線,而將 3 萬篇博客文章下架。

14:37 辯方:《立場》有直播「華記」發言、引梁振英帖文
「倡議型媒體指控不能成立」

針對控方在結案陳詞指,《立場》為倡議型媒體。余指,引述意見不代表媒體的觀點,「原來報道咩人講咩嘢都係報紙觀點,都係總編輯觀點。」

余指,控方將《立場》刊登的所有文章「入哂你數」,例如親建制派的陳凱文,亦有旅遊、電腦等議題的文章,「點可以話 587 篇倡議集體意志呢?」余續質疑,《立場》 7 年間發布逾 10 萬篇文章,套用控方所言,該 587 篇文章是「精挑細選」,認為控方以偏概全,又指「搲爆頭」不知《立場》倡議甚麼。

余指,該 587 篇文章有不同內容,並非支持民主派文章。而《立場》創刊辭表明支持民主價值,不是支持某黨派。余質疑,不能單靠少量文章定奪《立場》的取向。

余續指,《立場》沒偏坦任何受訪者,或倡議任何行動,亦有報道反對攬炒的說法;《立場》亦有直播建制派 KOL 「華記」的發言、引述前特首梁振英的 Facebook 帖文等,「咁我哋係咪倡議緊梁振英、華記同張曉明呢?根本係講不過,倡議型媒體指控係不能成立。」

就控方在開案陳詞時指控《立場》為政治平台,余指控方到盤問階段,調整案情指鍾並非故意設立政治平台。到結案陳詞時,控方再更改說法,指所謂「政治平台」是指提供渠道發放政治主張、倡議或議題,不一定是絕對負面的事實陳述,即鍾所言的「官方喉舌」都是政治平台,「以為反政府先係政治平台,原來支持政府都係政治平台,俾佢搞到氹氹轉。」

針對控方在結案陳詞時再呈遞額外文件,余指大部分案例未有在鍾沛權接受盤問時呈遞,故控方欲建立的時代背景不成立。余續指,民調顯示公眾對中央的信任程度回到 2007 年時的高潮,政府官員亦指已「由亂入治」,惟控方卻引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於 2023 年 4 月的講話,既已超越案發時間,亦沒機會予鍾沛權回應。

14:15 控方指《立場》中共百年影像誌報道「以下犯上」
辯方:「我唔知傳媒點樣以下犯上」

余若薇指,《立場》沒作「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舉例指涉及初選的專訪,當時政府未拘捕初選候選人,「容許你舉行喎」,《立場》亦有報道質疑初選的說法,「點可以話《立場》設定呢個議題呢,有啲人出嚟、參與、發生咗,我哋咪去報道囉。」

余續指,《國安法》及「12 港人」等議題上,不少傳媒亦有跟進,並非由《立場》「設定」或「炒作」議題,「報咗係咪 agenda setting 呢?佢唔係加鹽加醋報道,我如實報道,點解會成為煽動呢?」

余另引述本港一宗「起底」案件的判詞,指傳統上應由律政司司長為法官護航和解釋,《立場》就政府聲明及記者會「報得好足」,律政司若有回應,《立場》自然會報道。惟現時控方將「《國安法》指定法官的爭議入咗《立場》數」,余認為此舉非常不公道。

辯方指,控方另於結案陳詞批評,《立場》就「中共百年影像誌」的報道「以下犯上」、「揭瘡疤」,余指控方批評非常不公允,「我唔知傳媒點樣以下犯上啦,我當傳媒係下啦」。她指,《立場》只是記錄當年發生的大新聞,而非控方所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專報道不利中國的新聞。

14:03 開庭
辯方:鍾沛權謹慎行事 非「本死無大害」

辯方大狀余若薇指,《立場》及被告有考慮國家安全風險,《國安法》生效後《立場》刊登條文全文、報道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的講話。鍾沛權亦供稱,曾接觸消息人士了解風險,余指可見鍾有考慮國安法。

余續稱,《唐英傑案》後《立場》曾嘗試過濾涉及「光時」的留言、北愛爾蘭抗爭的博客文章是錯誤發布。而《立場》在 2020 年 6 月的公告、員工改在月初出糧等,都顯示被告是想避免風險,而非明知有風險仍繼續營運。

余指,主問時曾問鍾,為何一度半年沒出糧仍繼續做,當時鍾思索一會,笑稱「鍾意囉」。余指,由此可見鍾只望能謹守崗位,其志業是做好新聞,明知山雨欲來仍繼續做。而鍾以不同措施保障同事,顯示鍾並非「本死無大害」,而是小心謹慎的人,無意挑戰法例。

余表示,邀請法庭參考《蔡玉玲案》,可推斷出鍾的唯一意圖並非煽動,只是想做好新聞,後來因家庭原因打算辭任,有幸「或者不幸啦」,交由第三被告林紹桐接任。余續指,控方在盤問時亦問及,鍾已採取不同措施,「無咩值得驚」,顯示鍾沒意圖挑戰法律。

13:04 休庭午膳
12:25 辯方:若政府弱勢「可能本身你個解釋唔能夠服眾」

至於傳媒與政府的關係,余若薇指若接受傳媒是第四權,自然會監察政府。她引述案例指,批評法例是公共事務範圍,不能因此指控煽動。其中一案例指,傳媒亦可以報道被取締的組織,「違法不代表傳媒不能報道」。余指,政府有不同渠道反駁和回應,「唔係下下話佢哋煽動、抹黑、污衊。」

控方周二指,政府的聲音長期處於弱勢。余質疑此與涉案文章無關,亦不是由兩名被告引致,認為「唔可以入晒《立場》數」。就控方指稱「網上所有煽動言論都關《立場》事」,余重申《立場》不是網上唯一資訊來源,亦不同意政府處於弱勢。

余續指,即使如控方所言政府處於弱勢,都與涉案文章無關,「我唔係話唔告其他人告我,係我做緊嘅嘢嚴肅、有根據、無渲染,點可能話我有意圖煽動、危害國家風險?如果真係話政府弱勢,咁係可能本身你個解釋唔能夠服眾,唔係我哋失實陳述、渲染。」

余強調,國家安全沒有因涉案文章動搖,兩被告已被還押近一年,《立場》亦因而停運。鍾作供時亦指,已將安全系數訂得很高,「當我咁小心,邊有意圖去犯法呢?當法官衡量相稱性,係咪要繼續去定罪,要我哋坐監呢?」

12:05 開庭
辯方:案例指法庭應尊重傳媒判斷及提問技巧

余若薇指,有案例指明傳媒如何如實報道,政府不應干涉,另一案例則指報道他人意見亦屬於報道,只需清晰引述他人意見便可。

余重申,本案 17 篇文章只是忠實地引述受訪者言論,《立場》的職責是向公眾提供消息,不可能因此而受罰,「受訪者本身無被控煽動,反而我哋被告。」

就控方盤問鍾沛權時指,《立場》專訪的問題引導、美化受訪者,余指另一案例指出法庭應尊重傳媒的判斷和提問技巧。余稱,「你追問佢都無意思,都係啲記者方面既技巧,無理由作為法庭去斟酌,呢啲都屬於傳媒技巧。」

余續引述時任足總副主席貝鈞奇控告《明報》誹謗的案例,指上訴庭的考慮因素包括傳媒編採自主。就控方指控《立場》發布報道後,再刊載該人的 Facebook 文章,余認為,鍾已解釋讀者或想「原汁原味」閱讀原文,控方或認為無需要,但此為鍾的專業判斷,切合其編採自主。

11:30 休庭
10:50 辯方:控方指「可報道但不可訪問」
若有新守則傳媒要知道

另外,控方結案陳詞指,《立場》將觀點意見「植入」民心、海外示威「倒灌返嚟」對港施壓。余指,報道是傳媒的責任,港人有權知道相關新聞,即使是違反香港利益的事情,傳媒亦有權報道。

至於控方指,報道反香港利益人士的動向和主張,只需以「新聞報道」方式便可,余形容此為新守則,「如果有新傳媒守則,我要知道,等在座傳媒知道係咪違反香港利益呢。」

余指,《有線新聞》亦有訪問羅冠聰,「無聽政府講呢啲『反中亂港』分子,可以報道但唔可以訪問,唔清楚佢出自咩典經、守則,咁我先識得守法。」

對於控方指涉案鄒幸彤報道,可藉排版、插圖等推斷具煽動意圖,其他媒體只引述鄒其中一句說法,而非如《立場》詳盡引述鄒的煽動言論。余稱,此同樣是新標準,「可以引述但唔可以詳盡引述」,政府沒任何聲明或警告有新守則,《立場》事前不知道,只是一直相信和真誠地跟隨專業守則,「無公布新準則但話我哋異常,咁就對我哋唔公道。」

10:41 辯方:未經審判不應指控某人言論違法

就傳媒角色和傳媒的專業守則,余若薇指並非要求法官訂下指引,而是應考慮尺度是否符合傳媒專業,公眾亦有權利接收消息。

余指,《立場》創刊辭提到的價值觀,受《基本法》和《國安法》保障。對於控方指《立場》博客只得「一個顏色」,余稱「人地唔喺我度登,都冇辦法㗎。」因此鍾沛權已盡量補救,引述另一方意見,如鍾所言「中聯辦我哋一定報」。

余另引述《BBC 編採守則》,指恰當持平並非在同一節目內有不同意見,而是在一系列節目,適當時間內包含不同意見。余續指,博客及評論文章內容是作者的意見,而非《立場》的意見。她同意控方所指,報道應客觀,不應「加鹽加醋」,專訪則是報道受訪者的說法。

但她指,某人的思想不能以客觀來形容,因各人都有主觀想法,只要真誠相信其觀點,合符道德標準便可,「意見永遠都係主觀,唔可以話個意見政府唔鍾意就改咗佢,佢嘅睇法係咁樣,唔可以改佢意見。」

余續指,細閱指引後未見控方所言,「畀意見要引述事實(full fact)」,質疑「你點樣為之足夠呢?」憂慮以此標準,將掣肘言論自由。

對於控方盤問鍾沛權時,多次提到羅冠聰、鄒幸彤等人呼籲違法活動,言論違法。余引述鍾的回應稱,相關事件未經審判,「呢個係尊重傳媒守則,未有審判結果前,唔會話啲人講違法言論。」

至於控方在結案陳詞指《立場》的指引「異常寬鬆」,余指,控方沒解釋有關指引如何「異常」,亦沒指控博客不誠實。余指,控方可認為意見或評論不公平,但只要作者真誠相信,達致公平的評論,即屬公允,「冇話要客觀公允,要大部分人認為你公允,你好難咁講,喺自由社會可以有唔同意見。」余重申,持平是盡量提供不同意見,例如《立場》就《國安法》議題刊載不同博客的意見,此為《立場》辦報盡量遵守的守則。

10:27 辯方:鍾沛權供詞相輔相成
「所做的是為盡量避免踩紅線」

就鍾沛權是否誠實證人,控方指沒證據顯示鍾說謊,但質疑鍾在關鍵問題上不願作意見。余若薇指,鍾作供時「長篇大論解釋咗」,控方在其回答後卻提供框架,「即係呢個同呢個啦」,認為此等為瑣碎指控。

余指,控方質疑《立場》就拜登於 2020 年「武漢肺炎污名化」備忘錄的報道,認為《立場》不會報道對中國有利的說法,對中央有莫大偏見。但辯方在覆問時已提供拜登原文,證明《立場》報道準確反映其聲明,當中提到應避免使用辱華字眼,「咁點解不利中國呢?我睇嚟睇去,唔知點解拜登聲明、新聞對中國無利或有害。」

對於控方結案陳詞提及「《立場》一定不會就新聞作出對中國有利的說法,無論該說法是合情合理兼符合文章本來的意思」。余指,既然控方都形容《立場》報道「合情合理」,「點解唔可以報道呢?」余續指,控方指稱《立場》對中央有莫大偏見,但從未解釋上述說法從何而來。

余又指,鍾的供詞一致、相輔相成、互相扶持,他所做的是為盡量避免踩紅線,「但佢唔知紅線喺邊,蘋果出事之後佢都作出保護措施。」

10:15 辯方:本案控罪不涉網上留言

余就第三方在《立場》平台的留言作陳詞。控方早前引用 4 宗有關誹謗和仇恨言論的案例,余指本案並不涉誹謗和仇恨言論,本案控罪在於 17 篇文章,非煽動留言。而控方早前亦指稱,依賴 17 篇涉案文章作為「外顯行為」(overt acts)來舉證。

余提到,本案於開審前由另一法官謝沈智慧處理,當時法官要求控方列明依賴甚麼行為提控。控方盤問鍾沛權時,沒有問及有關留言。余認為,不能在結案陳詞時才指留言是煽動,應給予機會讓鍾回應,「例如你話留言我哋都要負責?鬧我地果啲點呢?對罵情況又點呢?唔可以由留言推斷文章煽動。」

余另指,在政府和警察的社交平台上,亦有罵法官或警察的言論,或提及「光時」口號,「咁佢都冇剔除㗎,問題唔係話佢有無剔除,依家係煽動刊物,你話 17 篇我咪處理 17 篇,留言同案件無關。」

10:00 辯方:沒證據指涉案文章失實
控方「不能反駁」被告目的之一是做好新聞

余若薇舉例提到涉案中大衝突兩年文章,控方未有指明該文章違反煽動罪下哪一項意圖。至於警方在文章發布後指文章不盡不實,余指在審訊時已提供證據證明沒有失實。余指,控方亦沒有指控其他涉案文章內容失實,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違反哪項意圖。

就控方周一指,張崑陽等人有自己的社交平台,《立場》毋須提供平台讓他宣傳其立場。余回應指,「問題唔係有無需要,係犯左(《刑事罪行條例》)9(1)邊個範疇?」

余續稱,被告並非文章作者,《立場》作為傳媒負責發布和記錄時代呼聲,「呢個係佢做傳媒嘅目的,你依家唔係審緊何桂藍,係兩個編輯。」她指,控方亦表示「不能反駁」被告目的之一是做好新聞,「呢個係好關鍵」,法庭若推斷並接納被告的目的是做好新聞,「咁就冇唯一合理推斷係煽動。」

余強調,《立場》的宗旨是辦報,若說被告想做好新聞是其中一個可能性,就能解釋到為何發布涉案文章。就控方指法庭毋須考慮其他傳媒的報道,並舉例指「人哋偷野唔代表我唔可以告你」。余回應指,被告的行為合法,「做緊嘅嘢,係所有傳媒做緊嘅嘢」。

余引述《蔡玉玲案》,蔡被指製作《7.21 誰主真相》節目時虛報車牌查冊用途,她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無罪。余稱,正如蔡玉玲查冊車牌,「個個(傳媒)都係咁做」,控方不可說虛假聲明是唯一不可抗拒理由。套用於本案上,正可推斷《立場》的意圖是辦報和做好新聞。

至於控方指法庭可從各項環境證據中作出推論和考慮「累積比重」,余回應指《立場》營運超過 7 年,發布逾 10 萬篇文章,「然後呢 17 篇話我係煽動,咁唔係累積比重。」

余指,《立場》是傳媒之中的一部分,不能說「網上啲野都關《立場》事。」而控方周二引述建制派說法,指許智峯「有屎在身」等,余表示《立場》同樣有報道,「點樣『戥返勻』,咪咁樣『戥返勻』囉,睇環境證供,我哋目的咪辦報囉,辦報唔犯法喎。」

09:46 控方早前引夏寶龍致辭 邀法庭納為「司法認知」
辯方:本案法官有能力處理

就控方周二結案陳詞時,引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於 2023 年 4 月的致辭,指其發言代表國家言論,其中提到「亂的根源尚未根除」等,法庭可納為「司法認知」。

余周三回應指,不明白控方引述夏寶龍致辭的目的何在,強調夏於今年 4 月致辭,有關的時代背景已超越案發時間。控方在盤問鍾沛權時,亦沒有向鍾問及夏寶龍的致辭,認為不應納為證據。

余續稱,本案法官郭偉健「日復日都處理緊呢個問題」,為《國安法》的指定法官,有關議題是其專長,故應視乎案發時間的情況,「唔係空泛講人心不穩、夏寶龍點講」。就涉案 17 篇文章會否引起實際國安風險,「係法官閣下有能力、責任處理問題」。

余指,控方混淆 margin of appreciation(酌情判斷餘地),「唔係國安處告你,法官要尊重你(控方)嘅決定,係咪要尊重控方決定要檢控?梗係唔係啦!」

余認為,若法官認為普通法是 living law (活法規),在理解現行的煽動罪時,應考慮被告意圖有否構成實際國安風險,「唔係話佢講啲野、政治上不正確,引起部分人情緒、反應就係煽動,如果尺度係咁闊嘅話,言論自由就蕩然無存。」

09:32 開庭
辯方:控方字面解讀煽動罪 測試門檻過低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周二休庭前提到,應就系統性(systematic)和操作性(operational) 兩方面詮釋現行的煽動罪。

余周三開庭時續就「系統性」方面陳詞,就早前引述英國一宗褻瀆神靈的煽動罪案例,她補充指,英國於 2009 年已取消此控罪,議會亦曾多番討論,認為牽涉基本權利時,「審視尺度要高啲、肯定啲」。

余指,本港已訂立《國安法》,法庭應尊重法律,「會俾大啲 margin of appreciation(酌情判斷餘地)」。然而在詮釋煽動罪上,余指控方以字面解讀條文,稱引起部分人「敵視、仇視及憎恨」就是煽動。她認為,此測試門檻過低和不穩定,「咁就違憲啦。」

余指,應採納較嚴謹的尺度,「限制要達到某個程度先唔影響新聞自由」,認為法庭應在被告的意圖和文字、達致某程度上危害國安風險,才可入罪。

DCCC265/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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