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法庭】警以国安法手令搜新闻材料 上诉庭拒黎智英上诉终院

【香港法庭】警以国安法手令搜新闻材料 上诉庭拒黎智英上诉终院黎智英就香港「国安委」建议入境处长拒绝向其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批出工作签证申请司法覆核,国安法官拒批许可。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就警方检走大批包括「新闻材料」提司法覆核,但先后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败诉,早前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惟上诉庭周一(19日)颁下判词,指在黎一方司法覆核败诉后,警方已获授权取用有关材料,故有关议题已成「学术讨论」,又指黎智英一方在申请中所提出的法律争议题,均属全新议题,在上诉阶段从未讨论,遂拒批证明书。

黎智英一方在申请中提出两项法律议题

本案的申请方为黎智英,他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作代表;答辩方则为警务处处长,由资深大律师孙靖乾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关淑馨及上诉庭法官朱芬龄一同审理。

黎智英一方在申请中提出两项具重大及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议题,希望交由终审法院处理,两项议题包括就《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1中的搜查及检取规定,是否受香港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第XII部「新闻材料的搜查及检取」所规限;以及,若上述国安法规定不受《释义及通则条例》规限,裁判官可授权检取新闻材料时,须执行何步骤以确保有关检取属正当。

警务处一方表明反对,并指黎智英一方不合理地拖延申请,认为黎一方从未在上诉阶段提出上述议题,而有关议题现已属「学术讨论」,故认为有关申请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

上诉庭指去年9月后黎已失相关「新闻材料」拥有权

上诉庭今颁下的判词,针对两项议题作出回应,认为黎智英一方在上诉阶段,提出争议《实施细则》内的「指明证据」不包括「新闻材料」,故裁判法院无权发出有关搜查令,但在本次申请中,却尝试争议《实施细则》需与《释义及通则条例》一并解读,观点不单属全新议题,更与黎一方本来立场完全相反,而最初代表黎智英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在上诉时已曾表明,不会依赖有关观点,故此驳回。

而针对黎智英一方争议裁判官缺乏清晰指引,即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不适用下,如何保护新闻材料的议题,黎智英一方虽然认为现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能满足程序上保障言论自由的要求,又强调该议题不属新议题,因上诉庭曾要求双方就此议题作补充陈词,惟上诉庭反驳,要求作补充陈词只是供原则性讨论,强调裁判法院「把关」程序,需视乎实际情况,且黎智英一方在上诉阶段未曾争议裁判官在批出搜查令前,没按合适程序确保检取的「新闻材料」属正当,强调若有关议题曾被提出,法庭必会要求双方提出相关证据及陈词以厘清争议。

由于上诉庭认为,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两项议题均属全新、未曾被讨论,遂驳回上诉至终院的许可申请,同时亦指出,在黎智英司法覆核败于后,于去年9月30日起,已失去对相关「新闻材料」的拥有权,警方已可取用所有受争议的资料,故今次申请提出的议题已成为「学术讨论」,即使黎一方力陈有关议题牵涉重大公众利益,上诉庭仍认为单凭议题属全新这一理据,对黎智英一方帮助不大。

辩指需同时处理多宗案件故延迟两周提交上诉通知书

对于黎智英就是次上诉申请延迟两星期提交上诉至终院的通知书,黎一方解释,本案司法覆核被驳回时,黎智英、其家人和律师同时面对多宗案件的司法程序,当中包括可判处长期监禁的刑事审讯(HCCC51/2022),同时需优先处理黎智英在相关案件中聘用海外大律师来港任其法律代表的问题。不过,警务处一方就反驳,指黎拥有规模不小的法律团队,由至少3名首席大律师及7名大律师负责处理所有案件,理应可及时提出申请。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即使假设黎一方申请没有重大延误或有合理解释,观乎现时申请内容,法庭就算给予宽限延长申请时间亦同样是徒劳。综合上述原因后,决定驳回黎智英的申请,并下令黎一方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CACV356/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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