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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六四,警方第二度以疫情為由,拒批支聯會舉辦悼念晚會並封鎖維園。報稱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人稱「姜牧師」姜嘉偉等 4 人,否認在翌日凌晨於維園外違反「限聚令」受審,周三(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結案陳詞。 控方稱,沒證據證明 4 人並非記者,但質疑他們現場言行舉止「係咪做緊記者嘅工作」。裁判官反問應如何採訪突發新聞,「我有無啲咩特定嘅動作要做呢?」控方稱若按被告說法,例子包括要觀察四周,但 4 人當時圍著聊天,並非四處觀察。 辯方質疑,沒證據證明聊天內容,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另提出待首宗示威違限聚令的「郭永健案」,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有結果後再裁決。官遂押後至 10 月 6 日再訊,屆時視乎是否獲批許可、有否判詞等再行裁決。
控方:沒證據指 4 被告非記者
惟爭議是否正做記者工作
控方於結案陳詞指,本案爭議 4 名被告案發時聚集,是否有可能為「獲豁免的聚集」,又或是否有合理辯解,但兩者「其實都係一個議題」,即 4 人是否正做記者工作、採訪新聞,「如果佢哋係做緊呢啲工作嘅話,佢哋可以依賴呢個豁免…亦都可以話自己有合理辯解係工作緊」。
裁判官陳志輝聞言問,「即係控方立場係接受佢哋係記者身份?」控方答「佢哋看似係記者,控方都無其他證據話佢哋唔係」,但認為法庭應考慮,「佢哋喺現場個言行舉止呀,佢哋做過嘅動作呀、行為呀,佢哋係咪做緊記者嘅工作呢?」
控方指,當時情況「睇唔到佢哋喺度做緊一啲記者…新聞採訪呀,或者係影一啲新聞照片嘅動作嘅。而睇返嗰個影片(指控方依賴舉證的證物,閉路電視片段)睇到嘅環境呢,當時喺嗰個地方、嗰個時間,亦都無一啲需要佢哋去採訪呀,去影相記錄嘅情況」。
官反問如何採訪突發新聞
「有無啲咩特定嘅動作要做?」
控方續引述姜嘉偉一方的書面陳詞,指陳詞提及當日是 6 月 4 日,「佢哋繼續留守喺現場,咁都可以係新聞採訪嘅一部分」。惟控方質疑,「佢哋係咪係度留守喺嗰個地方,係喺度監察住、觀察住個現場有無特別?有啲突發嘅新聞事件,而佢哋係準備好係去報道、去採訪?或者係舉起個手機去影相?」
裁判官陳志輝反問,「我明,但點為之我企喺度等緊啲突發情況?我有無啲咩特定嘅動作要做呢?因為我唔知㗎嘛,咁我使唔使一路喺度揸(鏡頭)?即係我想知要採訪一個突發嘅情況,係應該要點做?」
控方頓一頓後指,被告鄒心怡曾稱她要候命(stand by),「係要睇下四周,睇下有無啲突發事件」,惟片段所見,4 人「圍埋一堆去傾偈,都無望到周圍」。
控方續指,若法庭接納「總之佢哋係有記者嘅身份」,會致記者「任何時間任何地方,佢都可以話自己係做緊嘢」,因「任何時間都有可能有突發事件㗎嘛」。控方又稱警方並非禁止採訪,只是警員有見他們聚首聊天一段時間,「先至執法啫」。
控方另又提及,當時疫情反覆,感染風險可大可小,故要有限聚、防疫措施,「穩陣起見呢設立防疫規定係大家要遵守,呢個就係點解當時有呢啲措施嘅合理理由…警務人員唔係醫學或科學專家,唔可以講風險多定少,只係跟返防疫規例去執法」。
辯方:4 人被截後記者湧上採訪
「證明周圍都係記者候命」
被告僅姜嘉偉由律師陳奕勤代表,其餘 3 人自行應訊。陳表示,片段雖見被告站得近,但片中或在場觀察的楊姓警員,皆不知被告聊天內容為何;又引述被告鄒心怡證供,曾稱當時與姜嘉偉的對話涉及工作,提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陳又指,4 名被告被截查時,立即有其他記者湧上前採訪,「證明周圍都係記者候命」。而當時楊警僅在場觀察 5 分鐘就出告票,4 人雖有辯解做記者工作但不果。
陳志堅、鄒心怡自行陳詞,陳稱記者工作亦包括在現場向台長交代情況;鄒稱案發當日不一定維園才有事發生,「所以會周圍走」。
辯方提出待首宗示威違限聚令案
申終極上訴情況再裁決
陳奕勤亦提出,等待「郭永健案」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結果後再裁決,指該案是「599G 嘅靈魂」,涉受禁群眾聚集的定義演繹。控方同意。其後裁判官押後至 10 月 6 日再訊,屆時視乎是否獲批許可、有否判詞等再行裁決。
翻查終院網頁,郭永健案將在 9 月 4 日聆訊,提出上訴被告有工黨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及李卓人,社民連成員未在名單之內。案件將由兩名常任法官李義常、林文瀚,及一名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審理。(詳見另稿)。
4 名被告分別為陳志堅、姜嘉偉、鄒心怡、黃振南,各被控在 2021 年 6 月 5 日凌晨 00 時 03 分,參與受禁群眾聚集,違反第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
ESFS107/2021、ESFS108/2021、ESFS110/2021、ESFS42520/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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