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年 5 月,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 潘兆初周四(3 日)就訟費頒下判詞,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勝訴機會(wholly unmeritorious),《國安法》已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本港法院無權監督,不應提出申請,下令黎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判詞指,律政司認為司法覆核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不應提出。而且律政司已在今年 4 月 13 日去信黎一方,說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傳票案則變得學術性,註定失敗,著黎一方考慮提出終止申請,否則會以彌償基準申請訟費,但黎一方最終繼續其聆訊。
判詞: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勝訴機會
判詞引述黎一方指,黎方認為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關於公共機構作出決定時,是否可受法庭監管,即使敗訴亦毋須支付訟費。
法官認為,是次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勝訴機會(wholly unmeritorious),國安法已列明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本港法院無權監督。黎方解讀釋法完全出錯,所指稱的越權爭議亦有誤,其司法覆核沒有合理可辯之處。而律政司已去信建議黎方放棄訴訟,但黎方拒絕。法官同意黎方不應提出司法覆核,下令黎方就兩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金額尚待計算。
早前判詞:國安委職責屬法院職能外事宜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
法官於 5 月頒下判詞指,根據《國安法》條文,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判詞又指,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最終駁回其許可申請。對於黎一方早前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變相權力比行政長官更大,法官反駁指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黎一方評論屬「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
HCMP253/2023、HCAL566/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