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宣布被告罪名成立後,不時會在判刑前索取報告,例如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精神/心理科、或某些中心/院所報告。究竟這些報告包含甚麼內容?法官是否必須索取報告?最終又是否必須跟從報告的建議?
報告一般包含甚麼資料?
不論是哪種判刑報告,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被告個人資料、家庭背景、居住環境、成長經歷、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健康狀況、生活習慣(例如有甚麼嗜好、有否吸毒、賭博、酗酒或吸煙等習慣、是否與黑社會有聯繫)、有沒有刑事紀錄、訪談態度(例如是否願意回答問題,或提交佐證文件)、以及對案件的看法(例如犯案原因、是否有悔意)。
另外,亦會包含撰寫人(如社工或懲教人員)的總結和建議,例如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服令等刑罰。有時候亦會提到其他受訪者(如被告家人)的看法。
報告於嚴重案件適用嗎?
法官在判刑時一般會考慮被告的背景資料,但這些資料是否足以減刑,則按案件嚴重性而定。一般而言,嚴重性越高,被告背景資料的參考價值越低。換言之,在一些嚴重的案件中,法官有權不索取任何報告,直接聽取辯方求情並判刑。
即使被告年僅 16 至 20 歲,以上原則仍然適用。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訂明,針對年輕被告,判處監禁應該是最後手段(另見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而法官在決定是否有其他判刑選項時,「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但根據黃之鋒衝擊政總被控非法集結一案,終審法院裁定該規定並非絕對,在嚴重案件中不必跟從。
等候報告期間可否保釋?
由於準備報告需時,押後時間一般約 3 星期。至於押後期間被告可否保釋,取決於:
- 報告種類:
- 教導所、戒毒所報告 – 只能在還押期間索取
- 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精神/心理科、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 – 可在還押或保釋期間索取
- 扣押式刑罰的可能性:
- 扣押式刑罰,即判處監禁、入院令、各式中心和院所羈留等的可能性越低,獲准保釋的可能性越高
翻查案例,曾有裁判官在一些相對輕微、不大可能判處扣押式刑罰的案件中,下令被告還押等候報告,最終判處相等於還押期的監禁(例如還押 3 星期期候判,最終判監 3 星期)。上訴法官批評等同濫用法庭權力,亦剝奪了被告提出刑期上訴的權利,因即最終勝訢,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服畢刑期。
同樣,曾有裁判官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即「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情況下,下令被告還押精神病院等候精神科報告。高院原訟庭法官認為,做法等同以索取精神科報告為名,剝奪被告兩星期的人身自由為實,不由分說地羈留他在精神病院,最終被告獲准保釋等候判刑。
法官可否不跟從報告建議?
報告的建議一般只供參考,判刑仍由法官全權決定。例如,報告建議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有權拒絕判處社會服務令,亦有權判處更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假如報告不建議某一項刑罰,法官又能否判處該刑罰呢?
這取決於刑罰的種類及不建議的原因,一般而言,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教導所和戒毒所,法官可不跟從建議,繼續判處相關刑罰;入院令,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則未必可以。
以社會服務令為例,曾有被告因年長及患長期病,社工認為他不適合提供社會服務,但上訴法官考慮到被告仍有工作,有足夠能力提供社會服務,因此判處社會服務令。又以教導所為例,曾有被告因染有毒癮,被懲教人員認為不適合教導所羈留,但原審裁判官和上訴法官一致同意,考慮到被告有同類定罪紀錄,不能讓他因吸毒便可接受相對較輕微的戒毒所羈留,最終判處相對較嚴重的教導所羈留。
另一方面,法例則規定入院令,須有兩名註冊醫生的證據,顯示被告患有「精神紊亂」(例如精神病)。假如撰寫精神科報告的兩名醫生一致認為被告精神健康正常,法官便不能判處入院令。
不論報告結論是建議還是不建議,若法官決定不跟從,一般均須交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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