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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大批市民在港島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銅鑼灣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 24 歲、現年 27 歲男子,被指曾向警方防線擲磚,事隔兩年被控一項暴動罪。他早前認罪,周二(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
暫委法官彭亮廷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正打算到附近維修電腦,沒有預謀犯案,但指不能忽略被告戴黑帽、袋中有伸縮雨傘、望遠鏡等,而當天並無下雨,推論被告出門前已打算參與集結,電腦維修僅為掩飾,故拒絕接納。
法官並批評,示威者叫喊的口號及高舉旗幟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仇視警方的元素,被告更曾向警方防線擲磚,又指示威者聚集以公然肆意挑戰國家主權、法治及警方,被告「仇警心態昭然若揭」。
辯方指被告打算維修電腦
沒預謀犯案 因案頭部受傷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專業攝影師,與友人合伙從事木工生意,但因本案而終止,並改為自由身工作。辯方另呈上 5 封求情信,以證被告品格良好,有悔意,並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為示威活動的策劃者,他亦沒有身穿常見的示威者裝備,沒有攻擊性武器。
即使他曾投擲磚塊,但沒有證據有人受傷,是次暴動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而他案發時正打算前往附近維修電腦,並非有預謀參與暴動,並呈上維修單據。辯方又提及,被告因本案頭部受傷,致其左側腦部出現腫塊,須定期覆診。而且他案發至今歷時超過 3 年 3 個月,承受龐大心理壓力。
官:電腦維修「僅為掩飾」
不能忽略戴黑帽、袋有伸縮雨傘等
法官反駁指,辯方稱被告當天打算「所謂」維修電腦,非有預謀犯案,認為只屬辯方片面之詞,又指不能忽略被告戴黑色鴨舌帽、袋中有伸縮雨傘、望遠鏡、黑色上衣及外套。
官質疑,當天並無下雨亦非陰天,更想不到被告為何會帶備望遠鏡出門,為何會帶備上述物品維修電腦,故唯一推論為被告出門前已打算參與是次集結。辯方指稱的電腦維修「僅為掩飾」,拒絕接納。
官:接納被告因本案而頭受傷
至於辯方提及被告頭部受傷,控方指被告被捕當晚在醫院驗傷時,未有提及頭有傷勢。但辯方呈上的醫療文件顯示,被告被捕當晚確有嘔吐,隨後的電腦掃描亦發現腦部有異常。故法官接納被告因本案而導致頭部受傷。
針對是否涉及案件延誤,辯方並非投訴控方有不合理延誤,但候訊期間令被告承受沉重壓力,生活及工作大受影響。法官認為本案警方及控方均沒有不合理延遲,但亦明白被告所受的煎熬。
官:示威者聚集公然肆意挑戰國家主權
被告「仇警心態昭然若揭」
法官續指本案有多項嚴重因素,包括示威者叫喊的口號及高舉旗幟均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仇視警方的元素;有約 500 名示威者參與;片段可見示威者佔據多條主要街道,銅鑼灣已被癱瘓;示威者不單挑釁警方,更追趕及以雜物攻擊警方。
法官認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何時到場,但他有預謀參與暴動,其角色亦不止鼓勵他人,更曾向警方防線擲磚。是次集結在演變成暴動前,已是非法遊行。參加者均有鮮明的立場及主張,叫相同主題的口號、舉旗幟,聚集以公然肆意挑戰國家主權、法治及警方,被告仇視警方的心態更昭然若揭。
法官採納 4 年 9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 3 份 1 刑期後,再考慮其過往良好品格、傷勢及候訊時間,酌情減刑兩個月,終判囚 3 年。
案情:被告向警防線擲磚
控方案情指,案發日 2020 年 5 月 24 日,有人舉行銅鑼灣遊行至中環的活動,有約 500 名示威者參與,亦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物件。被告曾在渠邊拾起磚頭投向警方防線,隨即轉身離開。有警員從後制服被告,被告激烈反抗,最終被捕。
被告袁展翔(現 27 歲,報稱侍應),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段,參與暴動。
DCCC74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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