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星期六

【理大圍城】19人非法集結罪成 還柙下月判刑 官拒信被告供詞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20人於尖沙咀被捕,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一人認罪囚9個月半,餘下19人則不認罪,今(25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悉數被裁定罪成,還柙至12月8日至9日求情及判刑,期間法庭為兩名年輕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拒絕接納所有作供被告的供詞,其中時任社工稱女友的弟弟因社會事件與母親爭執後失聯,他和女友出於擔心,遂到理大附近租酒店等弟弟消息。嚴官指被告根本不知弟弟身處的地點,亦考慮他前一晚曾購買安全套及只買兩個口罩供女友及自己使用,認為被告心中「沒有弟弟,只有自己和女友」,指他稱「擔心弟弟」的說法不可信。

19人非法集結罪成

19名被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包括:吳肇韜(18歲,學生)、何兆川(23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2歲,無業)、高敬希(18歲,學生)、陳綺敏(37歲,無業)、王穎彤(21歲,學生)、許巧靜(22歲,售貨員)、洪妙賢(24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歲,社工)、鄭肇其(52歲,廚師)、施雄國(36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歲,文員)、陳正雯(20歲,學生)、蔡蒨盈(28歲,無業)、程曉君(27歲,文員)、鍾靜純(28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歲,活動幹事)及劉頌祈(27歲,無業)。

16名被告作供 稱因「買藥、食早餐、做功課」等原因到場 官均拒絕信納

本案中辯方不爭議科學館廣場一帶有人非法集結,但爭議各被告均屬無辜途人。

共有16名被告選擇作供,另有部分不作供的被告分別在警誡下交代進入科學館廣場的原因。第四被告高敬希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其餘各人稱當日科學館廣場的原因包括:買藥、八卦、吃早餐、陪朋友吸煙、找素材做功課、前往紅磡站乘火車及前往唯港薈等等。

就個別被告身上穿戴或管有的物品,例如替換衣服、防毒面具、生理鹽水、雨衣及消毒物品等,辯方則指與被告的學習、工作、興趣和健康有關。

官拒信次被告「八卦」走入科學館廣場

嚴官拒絕接納所有作供被告的供詞,其中次被告何兆川供稱,案發當天為了準備報讀碩士課程的研究提案,遂到九龍公園搜集資料和拍攝,但他到步後發現公園出口有警員和警車,認為不能進入,怕被誤會便決定回家。但他指後來感到肚餓,想起新文華中心附近有食肆,便轉而前往百周年紀念花園,當時留意到有上班族駐足觀望科學館廣場,因心存「八卦」而內進。

嚴官認為何兆川10分鐘前在九龍公園外表現謹慎「只求明哲保身」,選擇離開公園,但看見科學館廣場內明顯不尋常時,卻因為「八卦」進入和逗留觀看,認為並不可信,拒絕接納他是「圍觀者」。

官不信情侶被告到尖沙咀租借器材

第三被告陳思晨與第九被告洪妙賢是情侶關係。洪供稱與男友陳思晨打算參加鮮浪潮短片比賽,案發當早到尖沙咀租借攝錄機,惟發現器材公司沒有開門後,便步行到尖東吃早餐,中途與男友雙雙被捕。

嚴官考慮器材公司的營業時間固定,亦向廣製作客戶提供24小時預約提取服務,其網頁顯示早上11時開始營業,認為不應出現 「摸門釘」的情況。加上被告當時只構思了故事大綱,未有劇本和演員,嚴官認為沒有器材不阻礙做事前準備,他們可以先到拍攝地點實地視察,再網上與器材公司定好租借的型號;然而二人卻臨時決定留在尖東吃早餐,而不是前往拍攝,「白白浪費約兩小時的日光」,後來亦沒有再繼續籌備參賽短片。

時任註冊社工指女友弟弟失聯 因擔心遂到理大附近租酒店等消息

第11被告鄧耀雄案發時是一名註冊社工和山藝導師。他選擇作供並傳召女友的姐姐作證人。鄧供稱案發前一天得知女友讀中六的弟弟因社會及理大事件和母親起爭執,並失去聯絡。他與女友擔心弟弟前往理大,遂打算到尖沙咀唯港薈租用酒店,以等候弟弟消息。

嚴官指根據鄧耀雄的證供,鄧根本不知道弟弟身處的地點,弟弟曾經向女友的姐姐報平安,而姐姐亦已經在近理大的區域等候消息,認為被告根本無需要在案發早上再租住酒店,加上科學館廣場也不是前往唯港薈的必經之路。

官考慮被告前一晚購安全套 認為他心中「沒有弟弟,只有自己和女友」

嚴官進一步考慮被告案發前一晚在太子租用酒店的途中購買了兩個口罩及安全套等物品。鄧耀雄解釋口罩是因擔心接弟弟時遇上衝突,於是購買給自己和同行女友使用;而安全套則是備用。

嚴官指控方的案情建議有示威者會用安全套製造水彈擲向警方,她考慮被告租酒店途中買了安全套及只買了自己與女友的口罩,認為被告當時心中「沒有弟弟,只有自己和女友」,指被告稱「擔心弟弟」、「租酒店等弟弟消息」及為弟弟準備安全落腳點的說法並不可信。

時任地政總署丈量員稱尋早餐被捕 官指編造供詞

至於第13被告施雄國則供稱,他案發時任職地政總署丈量員。他案發當日上班搭地鐵途中不適,便在尖沙咀站下車,之後到新文華酒店附近尋找餐廳吃早餐期間被捕。

嚴官質疑被告聲稱身體不適要請假,但另一方面又離開可以休息的月台。被告另曾指因不想被兒子打擾,故打算等外母帶兒子外出後再回家休息,但嚴官反駁他大可以在尖沙咀站附近吃早餐,待繁忙時間過後再坐地鐵,但關鍵是被告沒有搜尋最新的交通情況,便貿易前往漆咸道南。

嚴官拒絕接納被告稱進入科學館廣場是為了吃早餐,指廣場外的地方也有食肆,認為被告是編造供詞,試圖合理化他在廣場外被警方包圍。

嚴官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各被告早在警方推進前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他們必然知道正在發生非法集結,但選擇留在現場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鼓勵或協助其他示威者。而從被告管有的裝備可見,例如生理鹽水、勞工手套、口罩及眼罩等,認為被告不單只到場支持,而是預先謀劃加入行動,具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裁定各人罪成。

吳肇韜、洪妙賢、鄧耀雄及陳正雯須還柙至12月8日求情及判刑;其他被告亦須還柙至12月9日求情及判刑,期間法庭為吳肇韜及高敬希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同案一人認罪囚9個月兩星期

同案曾曉琳(20歲,學生)早前承認控罪,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案件編號:DCCC 855/2020、475/2021、6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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