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国安委建议入境处拒向原代表黎智英的英国御用大状Tim Owen发出签证,黎以国安委越权为由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驳回;他不服提上诉,司法机构已排期明年4月16日开庭聆讯。
本案上诉申请人为黎智英,建议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入境事务处处长;利害关系方为律政司司长。
案件的缘起,为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苹果日报》5名前编采人员,包括罗伟光及陈沛敏等,连同3间跟《苹果》关连的公司,被指与黎智英涉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其中黎智英否认控罪受审,他之后获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抗辩。
不过,律政司一方不服有关决定提出上诉,但先后被上诉庭及终审法院驳回。港府在终极上诉失败后,立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就《港区国安法》第14及47条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指出,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师前,应先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意味可藉此推翻高等法院批准黎聘用Tim Owen作代表的事宜。
黎智英之后入禀,要求法院声明人大释法的决定不影响他续骋用Tim Owen来港抗辩,惟之后揭出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原来已建议入境处,拒绝向Tim Owen批出工作签证,令Tim Owen根本未能来港代表黎智英抗辩。黎智英一之后申请司法覆核许可,指国安委的决定僭越《港区国安法》的权力,不过司法覆核申请被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驳回。潘兆初法官颁下的判词指,香港法院对国安委工作没有司法管辖权,国安委决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判词又指,国安委的职责,属法院职能范围以外事宜,法院并无相关培训或专业知识处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监督国安委工作,实属合乎逻辑的做法,认为国安委及入境处决定均没有越权,更直指黎一方「从来都不应提出司法覆核」(should have never brought the JR proceedings),认为黎所提的司法覆核申请毫无胜算,是黎一方错误解读释法内容,所提之覆核理据无合理争辩馀地。
就黎一方曾质疑若国安委的决定不受挑战,变相权力较行政长官更大,法官就反驳指国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监督及控制,而黎一方提出的例子质疑国安委可能滥用权力,是「凭空想像及危言耸听」,故法庭拒绝作出接纳。
黎智英不服高院有关决定并提出上诉,司法机构网页最新显示,上诉庭已排期于明年4月16日开庭作聆讯,预计审期为一日。
不过,由于司法机构资料同时显示,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一案,现时仍排期在下月18日开审,预计审期为80日,由于负责该案的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李运腾,同时亦是3名主审「47人案」的法官之一,而「47人案」将在周三(29日)开始作结案陈词,暂定审期为10天,如「47人案」超出预期,或会影响黎智英一案;而现时黎就司法覆核被拒再提上诉,相关决定亦直接影响他是否可聘用Tim Owen来港,未知会否对配时案件的开审造成新影响。
案件编号:CACV166/2023 (HCAL566/2023)
记者:吴婷康 编辑:温晓平 网编:江复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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