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

【立場案】控辯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詞 官再押後裁決待快必上訴案判決

【獨媒報導】《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今年6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原押至今天裁決,惟英國樞密院上月就一宗千里達司法覆核案,裁定煽動罪「隱含必要條件」為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法官因應辯方申請,要求雙方今就此陳詞。控方指,樞密院無進行憲法分析,上述僅為「附帶意見」,而千里達與香港的煽動條文和社會情況等均有分別,香港涉2019年「黑暴」的「特殊社會情況」,不能將案例直接套用。不過辯方反駁,煽暴意圖為判詞「核心論點」,而兩地煽動罪法律淵源一樣,法庭應採納案例。

法官郭偉健一度表示,「唔可以純粹話唔同地方、唔同 jurisdiction(司法管轄權)就唔考慮,我覺得永遠都係講個理據係乜嘢」,又形容是次判決「好 persuasive(有說服力)、authority(權威)好重」。考慮到「快必」譚得志的煽動上訴案亦涉同樣爭議,「比較安全嘅做法係等等上訴法庭(判決)」,終將本案裁決定於快必案有結果後的30日內,該案料明年4月前頒裁決。

控方:樞密院判詞僅「附帶意見」

控辯雙方今就英國樞密院10月裁決的 Satnarayan Maharaj 案作進一步陳詞,該案源於英聯邦成員國千里達和多巴哥共和國(下稱千里達)宗教領袖 Satnarayan Maharaj,就煽動條例合憲性提出司法覆核,上訴至樞密院,樞密院於判詞指煽動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是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普通法意圖)。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表示,樞密院判詞並無從憲法層面分析,純粹字面上提出普通法意圖是控罪元素;且說法只是法官的「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當中 Maharaj 不曾被控,樞密院只是假設如有此案發生,其說法便「值得深究」,但「從來冇話我哋 imply 呢個普通法意圖落呢個控罪」。

控方:本港涉特殊社會情況、條文與千里達不同 樞密院案例不適用

伍淑娟又指,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條文不同,如香港有「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的條文,千里達則包括「提倡或宣揚殺害任何社群成員」等;且千里達以樞密院為最高上訴法院,但香港有自己的終審法院。加上香港具「特殊社會情況」,2019年「黑暴」後才事隔多年動用煽動罪,伍強調煽動罪需視乎案發社會背景等,千里達的案例並不適用於香港。

伍淑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淑娟

控方指案例與香港「無挐更」 官:不純因不同地方就不考慮

伍續指,樞密院判詞涉與香港「無挐更」的國家,千里達與香港架構、憲法、立法歷史等均不同,不過郭偉健打斷指不太同意,認為兩地都採用普通法,樞密院的判詞也要考慮,「唔可以純粹話唔同地方唔同 jurisdiction (司法管轄權)就唔考慮,我覺得永遠都係講個理據係乜嘢。」

伍指該理據「唔係好硬淨」,強調判詞中的普通法意圖不清晰,即使法庭要採納,該意圖也只是「扣落物、唔係人」,即只須證文章而非被告有此意圖,與本案爭議須否證被告煽動意圖是「無關宏旨」。

控方:更嚴重國安法控罪也毋須證煽暴元素

伍淑娟另強調,煽動罪為危害國安罪行,但比煽動罪懲罰嚴重、可判終身監禁的《國安法》控罪也毋須證煽動暴力意圖,「如果更加嚴重嘅情況下,控方都毋須證實犯事嘅人意圖係具煽動暴力嘅話,點解個 summary offence(簡易程序罪行)係需要有呢個 intention 呢?」

伍亦呈上英國最高法院「PWR」和歐洲人權法院「Sanchez」案,涉展示受禁恐怖組織的旗幟和網上仇恨言論,強調並非只有煽動暴力才可限制言論自由。

辯方:千里達與香港法律淵源「同出一轍」、其他案例仍有引導功能

辯方大律師余若薇表示,判詞所指的普通法意圖,很清楚是扣連被告,而非只是文章;亦是判詞的「核心論點」,而非只是「附帶意見」,控方實有責任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就控方稱案例不適用香港,她引述港府1938年就煽動條例的立法文件,指是「照抄」英國的「範本法例」,與千里達「法律淵源同出一轍」;加上言論自由是基本權利,而本案發生於2020年7月後,社會已「回復正常」,絕不是控方指「任何火花都可能爆發動亂」的特殊情況。余引「岑子杰案」,強調其他地區案例對本港有幫助、亦有很大引導功能,並非如控方指「因為有《國安法》,所以唔使理喇」。

余若薇

辯方大律師 余若薇

辯方:案發時香港已回復正常、須保障基本言論自由

就控方稱《國安法》罪行較煽動嚴重,但也毋須證暴力元素,余指《國安法》涉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行,控方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又批評控方引案例與本案無關,指恐怖組織不能與傳媒報導相比,被告亦不涉仇恨言論。余又批評控方「捉錯用神」,指辯方並非堅持煽動罪一定要證明被告意圖煽動暴力,亦同意法官在羊村案指現今社會不一定有暴力才會引起動亂,但辯方認為就自由的限制仍須具相稱性,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構成實際風險才能入罪。

就控方指應在1952年「大公報案」未被推翻,都應跟隨該案例,余若薇反駁判詞已「不合時宜」,當時尚未有《人權法》和《基本法》;又指《大公報》只得一種聲音,但《立場》不同,多年來無論政府、中聯辦、法庭等均有全面報導,若控方從一年半逾十萬篇文章僅抽出17篇文章指具煽動意圖,是「非常之唔公道」。余又強調,無證據涉案17篇文章有煽動任何人,「根本投訴都冇收過」,而少數被投訴的,如北愛爾蘭文章已即時移除、中大文章亦有片段核實內容,證明被告根本無煽動意圖。

辯方望盡快裁決 官決定待譚得志上訴案判決

余若薇最後指,希望法官盡快就本案判決,指控方提到涉相同爭議的「快必」譚得志上訴案,將在明年3月4日(編按:應為4月4日)前裁決,她理解控辯雙方已就此樞密院案例作進一步陳詞,但判決可能會推遲,案件亦很可能上訴至終院。余指被告早於兩年前被捕,林紹桐亦獲外國大學取錄,原定今年9月開學,現時「唔知等要等到幾時」,望能盡快知道。

郭偉健表示,兩案牽涉同一議題的爭議,但今次面對「好高、好 persuasive(有說服力)、authority(權威)好重嘅樞密院判決」,而快必案已就此案例呈上陳詞,認為其裁決最終取決於上訴庭判決。如上訴庭裁定須證煽暴意圖,但他裁決時無採納便會出錯,故「覺得比較安全嘅做法係等上訴法庭(判決)」。

余若薇指,國安相關案件應及時處理,被告已「受控罪困擾兩年,希望有一個了斷」,惟郭指今次情況「比較特別啲」,終決定在「快必」上訴案頒下判決的30日內裁決,如有進一步陳詞會再指示。翻查資料,上訴庭今年7月4日處理快必案,並指會在9個月內頒布判決。

「快必」案爭議須證被告意圖煽動暴力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在2020年1至7月期間在不同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合共判監3年4個月。他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為國安法生效後首宗煽動案上訴。

上訴庭今年7月開庭聆訊,譚一方爭議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才能符合「煽動罪」的定罪門檻,惟律政司一方認為隨科技發展﹐非暴力手法也可危害國家安全。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會在9個月內頒布判決。

林紹桐 鍾沛權
《立場新聞》前署任總編輯 林紹桐(左)、前總編輯 鍾沛權(右)

被告依次為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53歲)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35歲),他們被控一項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結案陳詞 第三日
控方結案改口指立場是「倡議型媒體」 辯方批出爾反爾、搖擺不定

結案陳詞 第二日
控方結案陳詞:政府聲音「長期處於弱勢」 若傳媒報導不利則難以澄清
控方稱「可預見」文章使讀者有反應 辯方:傳媒要做埋心理醫生?

結案陳詞 第一日
控方結案陳詞:煽動言論如種子埋在泥土 有機會危害社會

文章来源:独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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