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

12港人|喬映瑜認製造爆炸品等囚61月 求情:理解國家關心年輕人 不欲再見暴力事件

12港人|喬映瑜認製造爆炸品等囚61月 求情:理解國家關心年輕人 不欲再見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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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案情指,喬在警誡下承認擔當聯絡角色,按吩咐聯絡和轉達指示。她亦曾學習駕駛快艇,當日帶備釣魚用具作掩飾,航行期間負責把風,並按指示以衛星電話發訊息匯報。

爆炸品案的案情則指,2020 年 1 月 14 日,同案被告黃棨騫被警方截停,警方檢出住所鎖匙,並在住所內搜出一枚喉管炸彈、大麻、頭盔、防毒面罩等。喬映瑜在警誡下稱,曾於深夜到山上測試製成品,並允許將此放在涉案處所。

她另承認買了幾盒火柴,剪下火柴頭,打算塞進網球,於社會運動中點燃及投擲。她曾測試製成品,但發現結果不符預期,故把剩餘物料留下備用。

求情指自責難過
非主腦或領導角色

法官陳廣池先引述辯方求情指,喬與家人關係疏離,改名換姓與家人切割,2017 年時患上抑鬱症。至 2019 年社會運動時,喬認識當時 21 歲的男友,以及積極參與社會運動的人士,此令情緒不穩的喬沒深思熟慮下衝動犯案。

辯方指,喬因妄顧後果而為自己、家人和社會帶來傷害,現深感後悔,無一刻不陷於自責難過之中。

辯方強調,喬沒參與製造和運送涉案的喉管炸彈,認罪可見她懷有極度悔意。至於潛逃案,辯方指被告知悉男友被捕後,因害怕而希望逃離香港,於 2020 年 8 月欲潛逃時被捕,她曾提供不少資料予警方,強調喬被動地接受指示,並非案中主腦或領導角色。

求情:不希望再見政治暴力事件
免下一代再付沉重代價

官續大篇幅地引述喬映瑜的求情信,喬提到在中港兩地已合共被關押 41 個月,在內地服刑時,香港警方和內地獄警一直與她緊密接觸,「在他們循循善誘下」深切了解其過往行為帶來極大影響。喬續稱,社會熱烈氣氛令她變得激進,「甚至放下夢想和家庭,以暴力形式投入社會運動,直至被通緝及在中國海域被抓獲,才能重新認識自己。」

喬提到,在獄中雖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有充足時間及在「一眾警官的幫助下」,「讓我瞭解到自己是何等熱愛自己的家 — 和平的香港,一個用理智的手法,以和平的進程而發展的香港,這一點是我現在沒辦法不認同。」

喬續指,被抓獲後的第一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人前來探訪,「使我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我也渴望中國能成為我引以為傲的祖國 … 暴力不能解決問題,以後不希望再見到社會政治暴力事件,只期望香港能腳踏實地發展,以免社會及我們的下一代再次像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

官:激進分子欲升級抗爭
製造更大社會恐慌

法官稱,求情信道出喬的心路歷程,及更生改過的信念,相信她真心改過。但她需面對其犯案的刑責,將是其「人生路途上一個烙印」。

官指,本案將 2019 年的「社會暴亂」推至可悲境況,激進分子不滿足於非法集結和暴動,更打算以爆炸設備,令抗爭升級和製造更大的社會恐慌。同時「一群深層次推手」,不論在域內或域外,組織跨境潛逃,既逃避檢控,亦可能在域外進行另一種抗爭。

就管有爆炸品罪,官指喬因社會氣氛和群體認同感強化激進思想,「再加上政治推手的唆擺和呼籲下」,喬因而在處所儲藏涉案物品;又指喬案發時 35 歲,沒教導年輕十多年的男友避免犯法,亦沒有提出忠告和勸誡,反而助紂為虐。而製造爆炸品罪,喬購買火柴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認為她打算在「社會暴亂」中使用,其刑責不輕。

官就「管有」及「製造」爆炸品 2 罪,分別以 5 年和 3 年為量刑起點,喬認罪獲減刑,官下令當中 3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喬就上述兩罪判囚 43 個月。

官:若成功潛逃
如對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指本案其中 7 人在另一法官席前判囚 10 個月。陳廣池表示,對此罪的考慮「有不同角度和層次」,認為該判刑「遠遠不能反映罪責」,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

陳廣池指,案中有 12 人實際參與潛逃,他們個別涉及多宗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案件,若成功潛逃,不單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亦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

陳又指,本案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各人有精細分工,例如學習駕駛快艇、互通訊息暗號等,有理由相信是集團式操作,至少涉及數十人。

陳續稱,有人負責接載被告到上船地點,喬亦知悉部分同案被告為「使用暴力的激進群組」的「屠龍小隊」成員。在快艇航行時,喬負責把風,並以衛星電話匯報位置,而潛逃行動忽略船上各人的安危,若遇上風浪或有危險。陳另指,潛逃計劃構思近 7 個月,辯方沒指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不適當或對被告不公,控方有權和基礎就此控罪作檢控。

官指對法治莫大侮辱

陳廣池指,喬並非自我潛逃,而是有份籌劃、安排和實行計劃,認為本案案情「史無前例,相信後無來者」,將不是共犯的人士拉入「大逃亡計劃」,又「搭上天地線」,若他們最終成功逃離香港,是對法治莫大侮辱,破壞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法官就妨礙司法公正罪,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喬認罪、已在內地服刑,以及與同案被告的刑期差異,減刑至 18 個月。

官續指,「管有」及「製造」爆炸品,與妨礙司法公正罪,性質及控罪時間不同,因此將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喬共被判囚 61 個月,即 5 年 1 個月。

判刑後,法官表示:「一個人只要面對陽光而行,他的陰影永遠會掉在背後。本席希望亦相信被告會反思其過,痛定思痛,不要以非黑即白的視野來看世界,來看政治,而且能夠在家人的支持下,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被告承認管有爆炸品、
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被告喬映瑜(現 37 歲,報稱無業)承認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 2 罪,指她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某單位,連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俗稱喉管炸彈的爆炸品;以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她另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即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恩典」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協助自己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DCCC1037/2022、DCCC928/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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