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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原審罪成判囚 15 個月;她一度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再上訴,上周四(25日)終極勝訴,終院恢復對鄒的定罪裁決,並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原訟庭處理。
鄒幸彤申請刑期上訴期間保釋,周二(30 日)於高院原訟庭處理。鄒身穿淺綠冷衫、灰外套,束馬尾,等候開庭時不時望向旁聽席。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鄒的保釋申請,並拒絕傳媒申請放寬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鄒在散庭後,向旁聽人士微笑揮手稱「拜拜,新年快樂!」
爭議點:被告可否挑戰
警方對集會發禁令的合法性
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申請人鄒幸彤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法官張慧玲甫開庭稱,收到傳媒申請放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有關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鄒幸彤一方表示不反對,指鄒亦有此申請,律政司則提出反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鄒的保釋申請,並拒絕放寬報道限制。
鄒幸彤於本案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煽感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原審時,她質疑警務處長對 2021 年六四集會所發出的禁令,是否具合法性。
根據終院判詞,5 名大法官對關鍵問題,即被告可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行政作為」、提出「間接挑戰」,例如以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分成兩大陣營。首席法官張舉能等兩大法官認為,若容爭議禁令有效性,會削弱禁令的權威,對國安等構成損害,例如警方將不知可否拘捕不顧禁令者。
常任法官李義等 3 大法官則認為,被告可挑戰行政作為的合法性,但鄒的理據不成立。李義指出,警方的「主動責任」並不包括想方設法確保集會得以舉行,強調主辦方有責提出措施,並要說服警方,他們具有能力執行。李又指在本案中,完全理解警方不信服支聯會有能力確保執行措施,維持公眾安全,認為警方的禁令「顯然合符比例和合法」。
鄒幸彤原審罪成
其後上訴得直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 Facebook 及 Twitter 發布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帖文;並於六四當日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文章,呼籲市民參與。
鄒否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於 2022 年 1 月裁定她罪成,判監 15 個月,部分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總刑期 22 個月。鄒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 2022 年底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線》裁院、高院判詞及案件整合報道, 見另稿。
HCMA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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