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上訴庭在「快必煽動案」裁定,本港煽動罪於 1938 年已屬成文法,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發展,以至英國樞密院裁斷煽動暴力意圖是定罪條件,都不適用。
不過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判詞未清楚解釋香港的特殊性。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則舉例,其他地區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國家的發展。
那麼在普通法世界,煽動罪有何發展?《法庭線》整理澳洲、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紐西蘭、印度及新加坡 7 個國家的法例、案例及法改會報告(見內文表),讓讀者了解。
相關報道:
首宗煽動案上訴|從香港煽動罪演變 拆解立法原意之爭
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 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英、澳、紐多國
70 年代起關注煽動罪
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愛爾蘭及紐西蘭,分別在 2007 及 2009 年廢除煽動罪;加拿大及澳洲,則分別修改原有條文至僅限於涉及煽動暴力的罪行。
《法庭線》翻查各國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發現從 1970 年代開始,均就煽動罪提出關注,提倡改革或廢除。各國的報告曾指出,煽動罪範圍不清晰,在歷史上常被利用以打擊異見及批評政府聲音,侵害言論自由。
例如加拿大、愛爾蘭及紐西蘭的法改會,分別於 1986 年、1991 年及 2007 年發表報告,基於上述原因建議廢除煽動罪;澳洲的法改會 2006 年報告則建議改革煽動罪,「確保表達自由與…刑事法律之間有清晰的界線」。
英法改會:起訴多基於「明顯政治動機」
2009 年通過廢除
英國法改會於 1977 年第 72 號工作文件則指,從歷史所見,煽動罪的起訴多是基於「明顯的政治動機」(overtly political motives);又指煽動罪與其他罪行例如煽惑(incitement)或串謀(conspiracy)性質重疊,認為更好的做法是依賴這些一般成文及普通法罪行,而非採用煽動罪,建議英國毋須在刑事法典中納入煽動罪。
2009 年,英國國會通過法案,廢除煽動及煽動誹謗罪,但類近行為如煽動基於種族或宗教的仇恨、慫恿恐怖主義活動,則由其他法例涵蓋。
紐、愛亦廢除煽動罪
紐類近罪行由反恐法例等涵蓋
紐西蘭及愛爾蘭亦分別於 2007 年及 2009 年廢除煽動罪,但由其他法例涵蓋類近行為。例如愛爾蘭訂明,管有煽動性文件,最高可判囚 3 個月;又賦權司法部長銷毀、禁止入口發布煽動性內容的海外刊物。
紐西蘭反恐法例及人權條例,則涵蓋招募恐怖組織成員,以及煽惑種族不和諧等。
加、澳收緊煽動罪
至僅限於煽動暴力
加拿大保留煽動罪,惟把「煽動意圖」定義為任何人(a)教導或提倡,或(b)發布或傳播任何文字(writing),以提倡在無合法權限下使用武力,以達致加拿大政府更迭(governmental change)。
澳洲則於 2010 年廢除法例中煽動罪的字眼,修訂為「促使暴力」(urging violence)罪,訂明控罪僅限於以暴力或武力推翻政府或憲法、干擾選舉、促使社群間暴力等。
另外,據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所於 2022 年發表的報告,其研究的 54 個英聯邦司法管轄區當中,除英國及紐西蘭,另有 6 國已廢除煽動罪,包括肯雅(1997 年廢除)、加納(2001 年廢除)、牙買加(2013 年廢除)、馬爾代夫(2018 年廢除)、塞拉利昂(2020 年廢除)及新加坡(2021 年廢除);另斯威士蘭和烏干達法院,則分別於 2009 年及 2017 年宣布煽動罪違憲。
7個普通法國家的煽動罪發展
愛爾蘭 | *1991年報告指,普通法中煽動誹謗罪範圍不清晰,或侵害憲法訂明的表達自由,歷史上被用作打壓批評政府聲音,建議廢除 | *2009年廢除煽動誹謗罪 *《對抗國家條例2009》訂明管有煽動性文件,最高可判囚3個月;賦權司法部長銷毀、禁止入口及發布有煽動性內容的海外刊物 |
---|---|---|
英國 | *1977年工作文件指,煽動罪與其他罪行如煽惑、串謀等重疊,認為毋須保留 | *2009年廢除普通法下煽動罪及煽動誹謗罪 *類近行為由針對種族及宗教仇恨、及反恐的法例涵蓋 |
紐西蘭 | *2007年報告指,煽動罪定義廣泛而不清晰,違反當地人權法案,過去亦常被濫用作政治審查,侵害言論自由的民主價值,建議廢除 | *2007年廢除 *類近行為由當地反恐法例及人權條例涵蓋。 |
加拿大 | *1986年工作文件指,煽動罪與一般的煽惑及串謀罪重疊;煽動意圖並無確切定義,普通法下的定義同樣含糊而不確定;對言論自由構成不合比例限制,「不必要地對合法表達構成寒蟬效應」,建議廢除 | *獲保留,煽動意圖定義為(a)教導或提倡,或(b)發布或傳播任何文字,以提倡在無合法權限下使用武力,以達致加拿大政府更迭 |
---|---|---|
澳洲 | *2006年報告指,歷史上煽動罪可被用以針對純粹批評政府的言論,常被利用以打擊政治異見 *報告建議改革煽動罪,「確保表達自由與...刑事法律之間有清晰的界線」 | *國會2005年修訂原有煽動罪條文,新訂5項新罪,僅限於使用暴力或武力推翻政府或憲法、干擾選舉、促使社群間暴力等 *2010年廢除有關煽動罪字眼,全面修訂為「促使暴力」罪 |
新加坡 | *政府2021年提出,當地《煽動條例》下主要條文已受其他刑事罪行條例涵蓋為由,建議廢除 *據當地傳媒引述官員指,引起對政府的離叛不應被刑事化,形容那是一條「極端的法例」 | *2021年國會通過廢除煽動罪,並以「煽惑暴力」罪取代 *新罪訂明煽惑暴力、煽惑不守法,或相當可能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違法 |
印度 | *2023年報告指,為維護統一及完整等,建議保留,但建議根據案例修訂,加入須證煽動行為具有「煽動暴力或引致社會動盪的傾向」、及釐清罰則等細節 | *被入稟挑戰合憲性 *最高法院2022年下令暫停煽動案的審訊 |
---|
法庭線 The Witness
新加坡:政府建議廢除
另訂「煽惑暴力罪」
新加坡政府於 2021 年提出,當地《煽動條例》沿自英國普通法,旨在保護皇室及政府,但在現今社會不再適用。據當地傳媒引述新加坡內政部長尚穆根指,引起對政府的離叛不應被刑事化,形容《煽動條例》是一條「極端的法例」,建議廢除。
據當地媒體《Today》指,《煽動條例》下部分條文,已受當地其他法例所涵蓋,如針對藐視司法機構、種族和諧等法例等。內政部長亦指,當地 2005 年至 2016 年間,共 6 宗以《煽動條例》起訴的案件,如果發生在今日,也可動用其他新法例起訴。
新加坡國會同年通過廢除煽動罪,並以「煽惑暴力」罪取代,訂明任何人煽惑暴力、煽惑不守法,或相當可能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違法。
印度法改會
倡按最高法院裁決作修訂
然而,部分普通法地區至今仍然保留煽動罪,例如印度,但法院的裁決為罪行定義劃出界線。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 2023 年的文章指,印度最高法院曾於一個 90 年代煽動案例指出,「單獨的幾句口號」,若不涉其他行為,「並不構成對政府的威脅,或引致不同社群或宗教群體之間的敵意或憎恨」。
陳又引述印度於 80 年代的另一案例判詞。翻查該案例,最高法院認為為平衡言論自由,被指由煽動言論帶來的威脅,不應僅是「遙遠、推測或牽強的」(remote, conjectural or far fatched),而是應與言論有密切和直接關聯,「相等於火藥桶中的火花」(equivalent of a ‘spark in a powder keg’)。
翻查印度法改會 2023 年的報告,指為維護統一及完整,以及該國的特殊情況,不能盲目跟隨其他普通法地區發展,建議保留煽動罪,但建議根據最高法院的案例,於條文中加入須證具有「煽動暴力或引致社會動盪的傾向」(with a tendancy to incite violence or cause public disorder)為定罪元素。
印度最高法院暫停煽動案審訊
將處理罪行違憲挑戰
據印度關注煽動罪民間團體「Article 14」統計,自 2010 年起,印度有逾 13, 000 人被控煽動罪。而根據法例,煽動罪最高可判囚終身。
印度媒體報道,有不同人士及傳媒團體入稟,挑戰煽動罪的合憲性。印度政府於 2022 年表示重新考慮條文,最高法院其後下令暫停煽動案的審訊,並要求政府暫停以煽動罪提出起訴。
2023 年,印度政府提出以新法例取代原有煽動罪。美聯社報道引述專家指出,新例將針對懲罰危害印度國家主權、團結及統一的行為;而最低刑罰由監禁 3 年 調高至 7 年,最高刑期維持終身。政府的新法案引起爭議。最高法院同年拒絕政府提出延後處理原有煽動罪的違憲挑戰,並將作進一步審理。
部分前英國殖民地
亦仍然保留煽動罪
除印度之外,前大律師公會執委、大律師羅沛然 2022 年曾發表論文,提到亦有多個前英國殖民地的普通法地區,例如馬來西亞、中美洲的安提瓜和巴布達、伯利茲、巴哈馬等,仍保留與香港相似的煽動意圖罪。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