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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周一(29 日)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囚 22 個月。
案情指,群組內成員有總督察,把對話截圖轉交同袍跟進。辯方求情時提及,3 人在私人群組對話,沒料到言論會被人截圖,而群組內「成功人士」居多,被煽惑機會相對低。另力陳本案涉檢控延誤,3 人由 2019 年 10 月犯案,2 個月後被捕,至 2022 年才正式提堂,應予減刑。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案發時香港正經歷嚴重衝擊行為,被告行為明顯加劇社會安寧被破壞的風險;而襲擊對象是警方及其家人,無疑是阻礙及正面挑戰警方執法。官另斥被告誣衊警方性侵女示威者、謀殺市民,甚至利用催淚煙害全港市民等,或致市民懷疑,甚至仇視警方,打擊警隊公信力。但官接納初犯、延誤等因素,予以減刑。
案情指群組內成員為總督察
截圖轉交同袍跟進
3 名被告關嘉林、葉子軒、曾智健不認罪受審,2024 年 3 月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當中一罪涉及對象為警員,另一罪為警員的家屬。
案情指 3 人涉在 WhatsApp 群組「HK Audi 5 Club」內,主導及驅使傷害警務人員的討論,從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群組內逾百名成員之一、總督察陶勁笙,憂對話會令人傷害警員,遂截圖訊息轉交同袍跟進。
辯方:群組成員受煽惑機會較大眾低
3 被告均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吳庭上求情指,3 人在私人群組發訊,沒料到言論會被人截圖;又指本案有別於向大眾發表煽惑訊息,群組內是「成功人士」居多,即擁「靚車」、「做生意嘅人」,「佢哋被煽惑嘅機會,可能性相對嚟講比較低」。
吳又指,3 人「都係好正常嘅香港人」,不可說是熱衷政治,案件對被告事業、工作打擊大,望可考慮最低量刑起點,以及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控方涉檢控延誤
吳另引兩宗涉及延誤的案例「趙志榮案」、「蔡基信案」,指如案件延誤是由「有關方面」所致,又或被告因延誤而招致壓力;以及如控方有足夠證據起訴,而延遲檢控不是由被告匿藏或潛逃等招致,則法庭可以減刑。
吳續指,本案中,3 人在 2019 年 10 月 7 日犯案,同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取錄影會面;2020 年 1 月 2 日,警方稱要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但後者「足足用咗半年」,其後「等咗 1 年 9 個月 25 日」才收到律政司法律意見,建議檢控 3 人,至 2022 年 5 月才正式提堂,「本案由被捕到判刑,個時間好長…法庭可以想像到(對佢哋)造成相當大壓力」。
官斥誣衊警方性侵女示威者等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上訴庭對煽惑罪沒量刑指引,最高刑罰要視乎被告所煽惑的特定罪行為何。而本案所涉煽惑的「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可囚終身,相對辯方呈交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例,最高囚 5 年。
官指,案發時,香港正經歷嚴重衝擊行為,被告在此社會氣氛及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有意圖傷人罪,明顯加劇社會安寧被破壞的風險;而襲擊對象是警方及其家人,無疑阻礙及正面挑戰警方執法。另又誣衊警方性侵女示威者、謀殺市民,甚至利用催淚煙害全港市民等,用詞可能令人極度不滿警方或增加憎恨情緒,而懷疑警方,甚至仇視警方,打擊警隊公信力。
接納初犯、背景良好
減刑 2 個月
官續指,被告所撰訊息包括「專搞休班同佢哋屋企人」等,鼓勵無底線暴力襲擊及無差別殺警,而沒詳細計劃、沒證據指有人受煽惑,並非減輕罪行因素,不過有見沒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故接納 3 人犯案受社會氛圍影響。
官再指,3 人夥同犯案,主動積極參與討論,在群組內成員討論其他事情時,再把焦點放在警員身上;考慮被告並非名人,影響力有限等,最終以判囚 2 年為起點。因 3 人初犯和背景良好,另因本案有不必要延誤,遂各減刑 2 個月,再考慮兩罪在相同情況下干犯,故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 22 個月。
3 被告同被控
兩項煽惑有意圖傷人罪
被告依次為關嘉林(現 52 歲,售貨員)、葉子軒(現 32 歲,健身教練)及曾智健(現 52 歲,工程公司東主),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57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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