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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周四(30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僅劉偉聰、李予信獲定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其餘 14 人則全部被裁定罪成。《法庭線》根據判詞內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16 名被告的裁決理據。
已上載被告:劉偉聰、李予信、鄭達鴻、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
裁決日實時報道
47人案追蹤專頁
劉偉聰(無罪)
- 劉於初選論壇上,沒有跟從辯論筆記的內容發言,故不能肯定他是否同意內容
- 接納劉不閱讀《蘋果日報》,沒讀過戴的文章及 Facebook
墨落無悔
- 雖然〈墨〉有劉的名字,但不能肯定他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劉沒在其 FB 發布〈墨〉,在競選活動中亦沒提及〈墨〉,甚至沒提及否決預算案、「五大訴求」,故有理由懷疑劉是否同意〈墨〉的首點聲明,以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對於控方指劉不能提出一個可信的說法,但法庭認為,劉不知他的名字由誰人簽署,故不能解釋自己名字為何出現在聲明上
- 接納劉稱發現其名字出現在聲明,但沒有公開解釋,因會造成選舉自殺一說
- 就劉在九西初選論壇曾問何啟明,「喺深水埗區呢,我就知你第一個就出嚟呢簽呢個我哋個參選嘅聲明嘅,咁我想知,你點解咁勇呢?」接納劉所供稱,是想何啟明在論壇上發光;另指從庭上播放的片段聽到為「你哋」,不是「我哋」
接納劉不使用 Facebook/WhatsApp
- 接納劉的 FB 是用於區議會工作,由同事營運
- 接納劉稱只用 iMessage
- 其義工有加入九西 WhatsApp 群組,但不認為她必須將所有事項告知劉;義工在群組的訊息均是詢問初選的安排
- 但認為協調協議文件有在 WhatsApp 群組傳送,而劉有經義工接收文件
- 接納劉在首次協調會議後,沒有留意初選後勤安排
- 指「35+ 計劃」文件有在首次會議上傳閱, 故劉有讀內容
- 不接納劉指沒留意九西區參選人達成的共識、不接納劉對於〈墨〉的理解
- 認為劉知悉謀劃的其中一個目標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是否有意圖顛覆?
- 即使劉的名字出現在〈墨〉、有交提名表格,他競選時於 FB、初選論壇沒有主張否決預算案
- 不能肯定劉是否同意辯論筆記的內容
- 不能得出結論,劉在《國安法》前後同意謀劃、有意圖顛覆,故裁定罪脫
李予信(無罪)
參與初選
- 在公民黨記者會之前的內部籌備會議,接納李沒參與、不知情
- 接納於 2020 年 5 月尾,李無意參與初選,亦沒參與協調會議;直至 6 月初黨內「徵召機制」才有意參選,但其申請被拒
- 接納李是在 6.12 一周年被捕後,獲准參選,才與初選扯上關係
- 不同意李有收到協調協議文件的推論;沒證據指李是在戴耀廷的 WhatsApp 廣播列表內
是否知悉公民黨否決立場?
- 指李在 2020 年 3 月尾,必定有留意到公民黨的立場、楊岳橋的莊嚴承諾,因李有出席 3.25 公民黨記者會;法庭不相信公民黨沒有統一立場,李 FB 亦有發布「『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立法會過半的願景」的帖文
- 李有出席「立法會選舉 心戰室核心小組 」會議;但其參與程度有限,因沒收到會議紀錄,相信李出席會議,因期望他可在選民登記方面提供幫助
是否同意〈墨落無悔〉?
- 接納李對於公民黨內部討論應否簽〈墨〉不知情、直至 6 月 13 日後才成為公民黨參選人
- 控方指李知悉公民黨有簽〈墨〉,故他作為該黨參選人必然同意;法庭認為控方無法證明
是否同意實行謀劃?
- 雖然李予信有簽署初選提名表格,但沒參與協調會議
- 雖然李有發布 「『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立法會過半的願景」的 FB 帖文,但當時他仍未成為黨參選人
- 就 6 月 19 日街站,沒足夠證據指出,李事前知悉其他參選人的發言;亦不如鄭達鴻有提及否決預算案
吳政亨
與戴耀廷關係
- 如控方能證明戴耀廷和吳政亨之間有協議,則其他人是否認識吳本人並不重要
- 從吳、戴頻密的WhatsApp對話,可推論出二人有面見等,而且與初選有關;吳又答謝戴為香港所做的事,更盡力協助戴,並稱希望初選順利
- 吳應戴要求,傳播初選眾籌資訊;另又助初選招募義工、提供物資
- 《國安法》生效後,通知戴已在《蘋果》刊登全版廣告,亦持續地主動向戴提供協助
- 法庭不懷疑,在《國安法》生效前,二人已同意實行謀劃,而二人的協議,與戴和其他的謀劃一致,且持續至《國安法》生效後
三投三不投
- 即使「三投三不投」是吳自發,他和戴亦有協議實行謀劃;雖然「35+ 計劃」的其他人不認識吳,但吳知道涉及其他人,而他們的活動是以戴為中心
- 吳願意及有意,持續採取行動確保只有參加及在初選勝出者,可參選應屆立法會,以促成民主派取得立法會主導權
- 法庭肯定吳完全知悉及有意實行謀劃
- 整個「三投三不投」都是與初選有關
- 不同意只是選舉語言
- 可推論吳同意,民主派如當選立法會議員,會實行謀劃,反抗政府及中共
- 對於電郵中,吳稱對否決議題中立,此說並未經盤問驗證,法官只給予較輕的比重
- 帖文有促讀者閱覽戴的 Facebook,並留訊鼓勵戴、支持初選
吳一直知及同意「35+」初選
- 從吳與戴 WhatsApp 對話,可推論出他知道「35+」計劃及目的
- 從吳與他人的電郵可見,吳是同意「35+」計劃,例如吳提及,達成「35+」是優先之事,亦不反對否決所有政府議案;並指在初選和〈墨落無悔〉之間,會選初選
- 吳對記者談及〈墨〉時,提及「高興」;官認為如他不同意,不會用該詞形容
- 警方在吳的電腦中,搜出「李伯盧」的文章,提及「不單要做『攬炒行動者』,我們每人都要成為『攬炒藝術家』」,顯示他是同意「攬炒」
- 吳在《國安法》生效後,在《蘋果》刊登全版廣告
- 吳轉載戴回應曾國衞的帖文,可推論他同意戴於帖文中的看法
墨落無悔
- 根據受訪錄音,吳以「攬炒書」形容〈墨〉,顯示吳知悉〈墨〉,而合理推論是吳知道〈墨〉的內容
鄭達鴻
協調會議
- 會上提及否決權議題;接納區諾軒證供,只有司馬文提出反對
公民黨記者會
- 鄭作供提及,黨內部討論應否簽〈墨〉時, 曾提出反對;又認為公民黨記者會中,郭家麒、郭榮鏗有提出其他意見
- 法庭認為,如沒統一訊息但召開記者會是違背常識
- 不接納鄭稱郭家麒、郭榮鏗有其他意見,指後者在記招曾提及運用憲法權力,令立法會發揮應有的制衡作用等,而前者的發言是指審視預算案是否合理的標準,為政府有否積極回應「五大訴求」
對於謀劃的認知、同意參與謀劃
- 法庭裁定鄭知悉,有運用否決權迫使特首下台,以回應「五大訴求」的協議。因鄭有參與 3.25 公民黨記者會前的內部籌備會議,譚文豪席上有提及否決所有議案作為籌碼
- 鄭有參與會議,必然預視楊、譚的發言;但鄭在記者會上沒表示不同意梁家傑、楊岳橋的發言,更舉起寫上「35+ 議會過半 實現五大訴求」的標語牌
- 法庭指可強烈推斷,不論鄭於籌備會議曾表達甚麼意見,他於記者會當日已決定遵從梁、楊的發言為黨立場,因他有舉牌出席記者會
- 鄭曾與楊岳橋出席電台節目,並提及「共同目標就係要撼動呢個政權去用 35 Plus…」等;法庭不認為鄭僅盲目背誦黨的路線,而且他更承認參選人有「共同目標」、同意簽〈墨〉
- 拒納鄭稱以黨名義簽〈墨〉可提供彈性一說,因考慮楊、譚在記者會的發言,以及鄭在 2020.6.19 的街站發言,稱:「我哋民主派必定要團結去力爭 35 plus,係可以喺嚟緊嘅立法會度呢係可以去否決…財政預算案呀,同埋係可以為香港人呢爭取落實五大訴求。」
- 鄭稱,政綱是公民黨參選人的範本。法庭認為他作出的承諾,難以申請豁免跟隨黨投票
- 拍攝宣傳初選短片,楊岳橋曾稱,公民黨議員將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決政府預算案;法庭認為鄭是選擇跟從黨路線,亦不同意他會採取與楊「莊嚴承諾」相反的立場,以自己的政治前途冒險
有否意圖顛覆?
- 《國安法》後,公民黨曾更改政綱,寫上「以言入罪 無字政綱」;官指,一個理性的人會理解為抗議國安法,故不能視為改變立場
- 考慮到鄭國安法前後的言行,肯定鄭有意遵循黨的否決路線;拒納他認為 35+不可能的說法
- 至於鄭被 DQ 後退黨,官認為是因鄭對於黨感挫敗及其夢想破滅
- 裁定鄭知悉「35+」的目標為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並在國安法後繼續參選,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具有顛覆意圖
何啟明
何啟明是不可靠、不誠實的證人
- 若果何不是有共同目的,他沒有理由參加初選
- 《基本法》從沒賦權立法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不信納何啟明和施德來沒有溝通,亦不信納二人沒就初選達成一致的路線
- 因否決權是兩區都關注的議題,不會因為選競團隊不同而沒溝通,反而會因此更需溝通
- 二人是民協正副主席,如沒就否決有一致立場,會構成民協的政治災難
- 何啟明有在民協的黨團 WhatsApp 群組中,支持〈墨落無悔〉第一、二點聲明,及表達他對第一點的理解;二人有在 FB 聯合發布〈墨〉;另有會議紀錄顯示,黨團在 3 月討論過黨的最終路線
拒納何啟明不知否決預算案是「35+」計劃的目的
- 何啟明出席兩次協調會議,他同意戴有在首次協調會議中,提出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而「35+ 計劃」文件有在會議中傳閱;而文件的字眼提及,任何人同意「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爭取立會主導權,就可參與初選協調
- 第二次會議,張崑陽、戴耀廷討論否決權,而何在會議上不曾提出反對
- 認為何啟明有收到協調協議文件
拒納何啟明稱「35+」可達至權力制衡,亦拒納其稱可以在立會就「五大訴求」與政府商討
- 以何的政治經驗,法庭肯定他知道「五大訴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訴求;因此他知道,經「35+」計劃當選的議員,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只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
認為何啟明不止對計劃知情,並有在選舉工程中提倡
- 引選舉單張、提名表格聲明、〈墨落無悔〉
拒信納何對〈墨落無悔〉「一系列權力」、有選擇空間的解讀
- 如〈墨〉是如此解讀(state the obvious),該句就是多餘(otiose);而且難讓取得主導權的民主派與政府討價還價;如果不是運用否決權,亦會有違字面意思
- 如「共同綱領」是指有初選等「4大共識」,初選論壇上被問到為何「咁勇」第一個簽〈墨〉時,他就不會解釋香港人望見證民主派有「35+」、籲選民不要投沒簽〈墨〉者
黃碧雲
協調會議
- 黃曾出席 2 次協調會議;法庭信納黃曾接收及閱讀戴耀廷發送的協調協議文件
知悉謀劃內容、參與謀劃
- 黃作為時任立法會議員,以及據其議員經驗,法庭認為黃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故如果達成「35+」,參選者必然會因政府堅拒屈服(would never yield to their threat),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 法庭認為黃作為議員,必然知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會造成憲制危機,並癱瘓政府運作
- 從黃提交提名表格及參與初選的言行,法庭認為她是謀劃的參與者,並同意及意圖導致謀劃的最終目的,即如果特首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即會動用《基本法》權力導致立會解散
- 法庭認為,黃作為資深議員,必然知道特首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故最終導致立法會解散、特首下台是黃意圖導致的結果
初選論壇
- 黃在初選論壇上稱,民主黨會「用盡憲制裡所有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以爭取「五大訴求」的說法,是黃的真實想法,不接納她是在抗爭派壓力下才有此說法
- 法庭接納在「共謀者原則」下,黃必然採取與黨主席胡志偉相同立場,即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 胡志偉於九東初選論壇上稱,所有初選候選人均會動用否決權,包括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以逼使中央及特區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庭接納,雖然黃不在場,但按共謀者有關言論屬可指證她的可呈堂證供
顛覆意圖
- 法庭信納黃作為資深議員,她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納「五大訴求」,故她知悉如成功達致「35+」,當選的議員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判詞指,「換言之,第17被告必然知悉,(他們)預期特首或政府無法/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只是一個藉口,並藉此否決預算案」
- 法庭認為,黃必然知悉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會造成憲制危機,以及癱瘓政府運作,而此亦是黃意圖造成的結果,裁定黃具備罪行所須證明的意圖
施德來
- 裁定施知道「35+」計劃目的之一是在取得「35+」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拒納施稱〈墨落無悔〉第一點聲明沒有約束力
- 因〈墨〉是展示抗爭意志,如沒有約束力,並不合理
- 施在 FB 帖文中稱「我早前已簽署《落墨無悔,堅定抗爭》聲明書,我承諾運用立法會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作抗爭,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可見有約束力
拒納施稱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而此可用作策略達成「五大訴求」及解決社會衝突
- 施身為民協主席、富經驗的區議員及政客,必知「五大訴求」是政府不會接受的要求
指施德來參與謀劃
- 施遞交提名表格時,夾附了「共同綱領」;法官相信其內容與戴耀廷的協調會議共識一致
- 施的文宣重申他支持〈墨落無悔〉
- 在初選論壇上,施表示會兩度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沒磋商空間
- 拒信施稱否決權是籌碼、參選人可不用權力等說法
拒信民協定位溫和一說
- 指施參選初選期間,可見他脫離民協過往的價值,即擁護中國主權、落實「一國兩制」等
- 拒信施會準備與政府磋商,因為施參選時承諾過會兩度否決預算案,如背離承諾,會是政治自殺
裁定施具有顛覆意圖
- 《國安法》生效後,施仍沒有在 FB 撤回〈墨落無悔〉
- 《國安法》生效後的九東公民論壇上,施仍主張全面「攬炒」
何桂藍
- 有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知悉戴耀廷準備的「35+ 計劃」文件內容,另亦收到戴耀廷的協調協議文件;而新東的文件是「會運用」否決權
- 何遞交初選提名表格、參與初選,屬謀劃的參與者
- 法庭認為,何桂藍是初選參選者中,具有最激進政見者之一。她希望把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可能她才是那個會形容戴耀廷不激進、不進取的人
- 法庭毫不懷疑,她參與謀劃的意圖是嚴重干擾及阻撓政府,及藉其「破局」把特區陷入全面停頓
指何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
- 對於何桂藍稱,組織者一直沒提供文件、故未達共識,判詞指何在作供時凡遇到不符她理解的內容時,會提出反對,難以相信何不會追問組織者,故認為何沒有對組織者投訴,是因為她滿意協調文件內容
- 認為何稱自己是單一議題參選人、想帶反修例運動精神入立會,而協調文件第二點正好反映此點
- 參與謀劃:有簽〈墨落無悔〉、出席抗爭派記招,亦在知悉「35+」計劃目的下,遞交提名表格等
- 對於何桂藍稱參選只想鼓勵人投票、推高投票率、令外界正視香港等,法庭不認為是她參選的單一原因,實際上,其政綱、街站、論壇、訪問,均沒提及此點;也沒有聽到何對公眾說,奪「35+」席、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不切實際、不可能等說法
- 其庭上口供與其 FB 帖文 相違
- 法庭認為,按何證供,她想要「雙普選」,因為現行的香港制度有問題(dysfunctional),並要求一個全新的政治制度及架構。而要達成此點,就要一個高推票率送她入立法會、破局
陳志全
協調會議
- 陳志全並無出席任何會議,由人民力量代表代為出席
- 陳作供時承認,曾讀戴耀廷撰寫的〈真攬炒十步曲〉文章,但否認贊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庭裁定陳在參與初選前清楚知悉謀劃的存在
- 判詞引述陳證供,人力今次參與初選機制,因認為民主派需有一致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以在議會內制衡政府。法庭認為陳所指的行動守則,「不可能僅限於出席會議、『坐足個會』、積極參與多個委員會及投票等」
- 判詞形容,這些行為僅是立法會工作的模範行為,較似陳所供稱的行動守則
- 法庭在檢視所有證據後,信納人力願意參與初選的原因,是因為民主派達致他們可以接受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即動用《基本法》下否決預算案的權力
墨落無悔
- 陳供稱,不認為〈墨〉綑綁當選者要統一否決預算案;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 〈墨〉使用的字眼簡單而直接,正正是反映參選人之間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亦即陳參與初選的原因;法庭裁定,陳對謀劃完全知悉
街站
- 陳供稱在街站的發言發言用字重,即指自己言不由衷;法庭不接納,認為陳在街站的用詞,包括指立法會是抵抗政府的前線、以及會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重啟政改及回應「五大訴求」,與他之前的言行一一致
- 陳嘗試淡化自己在謀劃中的參與,法庭不接納說法
顛覆意圖
- 在初選投票前一天,陳偕同譚得志發布宣傳片,繼續提及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法會及逼使特首下台
- 陳提交的立會提名表格,夾附寫有「抗爭到底」的選舉單張;法庭認為,陳回覆選舉主任的說法是迴避問題,僅為避免被 DQ,裁定陳當時仍繼續參與謀劃,並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 陳清楚知悉「35+」計劃的目的,並具意圖顛覆國家政權,裁定他罪成
鄒家成
協調會議、協調協議文件
- 有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就第二次協調會議情況,法庭不認為是戴耀廷先提出「積極運用」否決權,鄒才建議為「會運用」
- 接納區諾軒供稱的情況,指戴耀廷提出「積極運用」否決權是迎合不同意見
- 鄒會後曾與戴耀廷對話,鄒亦就會上的不禮貌道歉,戴亦向鄒索取其電話號碼,故肯定戴有將協調協議文件發送予鄒
- 協調協議文件第二點提及「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鄒必然知悉否決預算案的目的
墨落無悔
- 協調協議文件第二點亦可見於〈墨〉的第二點聲明,故鄒必然知悉本案的謀劃
- 3 名〈墨〉發起人來自 3 區,聲明提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已達致抗爭陣營光譜的最大公因數」。聲明內容亦經過 3 人討論才草擬,稱當中兩點為抗爭派、或沒有資源的政治素人,視為最重要的共識
- 拒絕接納鄒所稱,「共同綱領」是指協商會議議程或會上有討論的事項,不然 3 人毋須花一個下午討論;又指搞初選、論壇、目標議席及替補機制為不爭議、不屬政治的事項,指如果「共同綱領」為上述事項,戴耀廷毋須禁止參選人簽署
- 鄒提及愈來愈多人簽〈墨〉,需要製作 Google document 供人簽署,指他不只是發起人,更是聲明的監護人(custodian and guardian)
- 不接受協調協議文件、〈墨〉字句相似屬巧合,裁定鄒不可靠、不可信
- 鄒與另外兩名發起人向組織者發訊息,就毋須簽署「共同綱領」一事要求回應,訊息亦有提及否決預算案的目標
理念
- 鄒有一個較激進(more radical)的理念或立場,故相信他會使用任何方法,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 選舉口號為「拒絕殖民, 民族抗暴」;另指鄒曾在 FB 發文「同殖民者設計嘅議會制度攬炒到底」,指他不接受中央政府的統治
- 指鄒庭上稱會向政府施壓要求實現「五大訴求」、沒想過要癱瘓政府等 ,其 FB 文章與庭上證供非常不同,法庭拒納
- 肯定鄒由交提名表格,報名參選,成為謀劃一部分
顛覆意圖
- 毫無疑問,鄒入立法會是會用盡所有方法,對抗建制派/政府;指鄒參選,是想推翻現有政府/政治架構
- 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法庭不接納鄒稱,不同意岑敖暉的說法
- 參選目的與戴耀廷一致,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
林卓廷
協調會議、協調協議文件
- 林未曾出席任何協調會議,僅派代表出席
論壇筆記
- 論壇筆記提及,「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有關「鬧不簽墨落無悔」,回覆是:「因為尊重戴教授…在會上都有講過如果戴教授真係有份嘢,我哋承諾咗會簽」
- 法庭認為,如果沒有對於協調協議的認知,或林的代表莊榮輝告知會議內容,論壇筆記不會提及相關內容。加上,預算案當時未出台,故「無可抗拒的推論」必然是林卓廷意圖否決預算案,而不論預算案的內容或優劣。
- 法庭不同意辯方所指,沒證據證明筆記由林撰寫。法庭認為筆記在林的處所搜獲;林在論壇上的發言亦與筆記內容吻合。即使筆記非林撰寫,林也在論壇上採納了內容
- 證據顯示,民主派候選人會互相協助進行競選活動,他們之間必須商討,以確保其競選活動與黨的立場一致;法庭認為黨內被告之間必然有討論過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議題
- 民主派有派員出選 3 區,組織者不可能向林隱瞞「35+」計劃背後惹非議的目的
顛覆意圖
- 基於林的立會議員經驗,他必然知悉否決預算案對政府履行職能的負面影響
- 即使論壇筆記上提及林過往未曾贊成任何預算案,「他過往(否決)的任何理由,並非本次審訊的焦點」
- 法庭可肯定林卓廷有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具意圖嚴重干擾、阻礙、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顛覆國家政權,裁定林罪成
梁國雄
協調會議、協調協議文件
- 梁本人並無出席會議,由陳寶瑩代為出席;法庭裁定在每次協調會議後,與會者均會收到協調協議文件
- 法庭認為,從梁的 FB 分享社民連文章,強調民主派應否決預算案以爭取回應「五大訴求」,認為梁必然曾收過協調協議文件,並清楚知悉計劃的目的
- 法庭知悉社民連在協調會議時的立場,即黃浩銘曾致電區諾軒,表明不會就否決預算案作任何承諾,陳寶瑩亦曾於會議上反對否決預算案
- 不過法庭認為,社民連立場其後有變,指社民連於 2020 年 5 月發表的〈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表明「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
- 梁在清楚知悉「35+」目標的情況下參與初選,在提名表格夾附寫有「五大訴求」的政綱,以及在選舉單張上提及「35+」重要性及否決權等言行,法庭認為梁是謀劃的一分子
- 法庭認為,梁作為前立會議員,必然知道重複否決預算案會造成的後果,即對政府運作造成嚴重影響。法庭又認為,梁國雄過往有否否決過預算案,並非本案焦點。
顛覆意圖
- 社民連於梁落敗初選後發表聲明,梁於其 FB 轉發聲明,並表達繼續支持「35+」,以及遵從初選結果不參選立法會
- 考慮梁國雄一系列言行,法庭認為他無疑具嚴重干擾、阻礙、破壞政府職能的意圖,裁定他罪成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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