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47人案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串謀取得立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旨在顛覆國家政權。不過在有否達成串謀協議、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兩大問題以外,更重要的問題其實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違法的嗎?
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不考慮議案優劣、「無差別」投反對票,便是濫用議員職權、沒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構成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過,何桂藍從根本上質疑「無差別」的定義,辯方也力陳,否決預算案致解散立法會的程序是《基本法》所訂明、用來解決立法會與特首嚴重分歧的機制,不會導致政府癱瘓,而法律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法庭不應干預。
事實上,「無差別」一詞從無在初選期間出現,不少控方和辯方證人亦表示曾相信運用否決權並不違法。當控方於結案陳詞首度指控,被告明知「五大訴求」無法實現,故以此作為手段來爭取選民支持,以制造「前所未有的憲政危機」;被告在證人台卻說,他們根本沒有顛覆政府的意圖,只是希望爭取五大訴求,特別是雙普選的落實。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曾說,「35+計劃」是香港23年來爭取普選之路的一部分,被告只是尋求向政權問責、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大律師Trevor Beel也說,本案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而是被視為「尋常政治」。而當何桂藍被問到,是否同意控方指她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她回答,「理解」在大陸要求民主化是「顛覆」,但如普通法法庭要認可這種想法,「我覺得係攬炒緊普通法」。
到底被告是爭取民主,還是顛覆政權?在案件於5月30日裁決之際,《獨媒》整理被告供詞和控辯雙方說法。
(閱讀此篇前,建議可先閱讀〈【47人案整合1 】主腦缺席審訊、組織及參與者現分歧——涉案串謀協議是否存在?〉及〈【47人案整合2 】無意無差別否決、國安法後改政綱——被告是否串謀的一分子?〉)
2021年3月1日,初選47人案首度提堂。* * *
「無差別」作為關鍵
串謀罪的其中一個關鍵,是串謀協議一旦落實,必然構成罪行。原理很簡單——若有人達成協議做一些合法的事情,那根本不算違法。而本案的控罪也清楚列明,被告是串謀以武力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
那到底本案控罪所說,「無差別」(indiscriminately)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這件事,是違法的嗎?
從審訊一開始,「無差別」一詞已是關鍵。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時,指彭卓棋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辯方即指他從無提過「無差別」;至讀出施德來的部分,法官陳慶偉和控方亦曾提出陳詞誤加「無差別」一字,控方均表示會更正。
「無差別」為何重要?法官陳仲衡在審訊中途曾指,控方不是指否決預算案本身是不合法,而是「無差別」否決才犯法。李運騰也說,控方立場是只有當不考慮議案利弊,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才是違法。
事實上,「無差別」一字從沒有出現過在任何初選文件、初選期間也無人提過,只是於47人被起訴的控罪書上才首次出現。嚴格來說,法庭不是關注「無差別」的字眼,而是「無差別」的概念——彭卓棋作供時曾指「墨落無悔」並無「無差別」一字,法官陳慶偉着他不要「捉字蝨」,法官李運騰也說,重點是有沒有人無論如何都會否決預算案以爭取政治目的,例如五大訴求。
「無差別」否決不存在?
在討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否違法之先,首要的問題,其實是何謂「無差別」。雖然法官上述的回答,似乎說出他們對「無差別」否決的理解,就是不考慮議案利弊、否決預算案以爭取政治目的;不過有被告不同意這個看法。
這個爭議最先由何桂藍提出——在盤問的尾聲,當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出控方案情,指何桂藍與其他人串謀取得立法會主導權,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何立即回應,她理解在立法會要「無差別」投票只有3種情況:第一種是被動,如立法會主席完全不予議員辯論時間,要求直接表決;第二種是主動,如議員忘記傳召官員質詢,在無辯論情況下通過議案;第三種則是「好似黃定光咁直程喺議會瞓咗冇睇嘅」。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何桂藍說:「我理解唔到點解喺立法會入面,會有任何議案係 indiscriminately 咁投票。」
何桂藍也認為,如果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必定會在預算案反映,例如撤回暴動定性,相信律政司就「使少好多錢」;若重啟政改,當局進行全港性諮詢亦涉大量金錢,故「不論內容」都會否決的說法存有謬誤,「程序上講唔通」。鄒家成亦有同樣說法,指至少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重啟政改達至雙普選兩個訴求均要用錢,而若他審視完財政預算案,發現與五大訴求「一蚊都唔關事」就反對。
簡言之,控方認為「無差別」否決就是「不論當中內容或利弊」去否決;但有被告從根本上否定這個定義的邏輯——五大訴求本來就會反映在預算案內,不可能有所謂為了五大訴求而「無差別」否決。
控方指濫權已屬「非法手段」 辯方指為《基本法》容許
假設控方「無差別」否決的邏輯被法庭所接納,那「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導致特首解散立法會和辭職,為何構成「非法手段」?
根據《基本法》第73條,「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是立法會的職權。而根據《基本法》第50至52條,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可解散立法會;若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同一份財政預算案,特首必須辭職。
雖然憲法訂明否決預算案的程序,但控方認為,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特首,已是濫用《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亦沒有按《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違反議員職責和《基本法》核心原則——雖然不構成刑事罪行,但「違憲」的做法已屬「非法」。
辯方則認為,「非法手段」應只涵蓋武力相關手段及限於刑事罪行,而否決預算案致特首辭職是《基本法》訂明的機制、法例亦無明文禁止「無差別」否決,「違反職責」本身並不能構成「非法」,控方的詮釋也沒有案例和法例支持。
大律師沈士文於中段陳詞便指,政府為了填補「非法手段」法律定義的空白,才在案發後的2021年5月修例,於《釋義及通則條例》新增第3AA條「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提述」,列明「不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行為,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意圖要脅或推翻政府。沈認為條文對本案無追溯力。
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 Trevor Beel 進一步強調,《基本法》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和說明何謂濫權,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不應由法庭裁定他們有否恰當履行職責,反問:「如何就議員有否恰當審核議案立法?審核是什麼意思?要去到什麼程度才足夠?」
曾信初選及否決財案不違法
「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否違法,尚須待法庭裁定,不過無論是控方證人及作供被告,均提過曾相信初選和否決預算案不違法。
例如區諾軒談及與戴耀廷會見民主派徵詢初選意見時,便形容當時大家「無特別為意」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預算案是「好值得關心的議題」,因為《基本法》第49條至52條有提及運用該否決權,「大家就覺得好理所當然」;而且以往很多民主派政黨或議員,「一路都係每一次財政預算案都係投反對票,一路都係相安無事。」
而當戴耀廷其後不斷提倡否決權,他也無作出鮮明反對:「因為當時候的確未立《國安法》,我的確無為意到當時候呢一啲嘅主張,係會觸犯法例」;區也說自己「誤解」了:「因為我對《基本法》嘅理解啦,其實都係行使緊一啲憲制上嘅權利」,「我當時確實係冇為意有問題。」
趙家賢也說,當時作為法律學者的戴耀廷表示初選不違法,行會成員葉劉淑儀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曾公開指初選不違法,加上參選的政黨中有資深大律師和律師亦「無特別出聲」,「我只係作為法律相關服務業嘅調解員,我又點可能話依個一定係違法?」
鍾錦麟亦提到,於首次新東會議後曾向戴耀廷提及DQ風險,戴說不會要求無差別否決,只會提「積極運用基本法權力」,反問「我講明係基本法嘅權力就唔會有問題啦啩?」鍾對說法「疑中留情」,但指表面看《基本法》的確賦予立法會相關權力,他相信戴耀廷稱是合法。
信《基本法》賦權以不同原因否決財案
相信作為法律學者的戴耀廷說不違法、認為否決權是《基本法》所賦予——不少被告同樣以此來解釋,他們對計劃合法性的理解。
其中施德來引用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譚耀宗的訪問,譚提到《基本法》第50至52條有關否決預算案的條文,原意是讓選民透過重選立法會,決定特首抑或議員合理;施亦引戴耀廷文章,提及憲制設計是假設立法會有機會與特首和行政機關出現嚴重分歧,故「預先設計了解決的方法,就是把決定權交到選民手上」。施指他相信作為《基本法》起草諮詢委員和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說法,理解當立法會與特首出現嚴重分歧,上述條文就是解決憲政危機的其中一個方法,讓選民決定特首抑或議員合理。
法官陳慶偉一度質疑,若否決預算案的原因不恰當,便非恰當運用權力。不過施德來表示,《基本法》無寫明須基於預算案內容才能否決,認為基於不同原因否決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而要求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是否決的恰當原因。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和余慧明也有類似說法,何桂藍認為議員有權基於政治訴求否決預算案;陳志全指否決預算案是議員其中一項權力,「當然我哋可以去運用呢個權力,去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鄒家成說議員責任是爭取五大訴求,以此為審視預算案的基礎,是恰當履行職責;余慧明亦指投反對票只是行使議員職能,以否決預算案爭取五大訴求是「合法兼且合理」的手段。
「顛覆」之不可能
但假設法庭裁定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非法手段」、被告是涉案串謀協議的一分子,他們就是「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了嗎?能顛覆國家政權嗎?
辯方於結案陳詞強調,控方除了證明被告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還須另外證明他們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意思很簡單,即使被告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也不等於他們就是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事實上,就何謂「顛覆」、何謂「國家政權」,《國安法》並無明確定義,只由控辯雙方詮釋。辯方便強調,只有「推翻政府」才構成顛覆,但被告沒有這個意圖,而否決預算案也不一定造成癱瘓政府、枉論推翻政府。
如第一篇整合文章所述,不少組織者和參與者均不認為能成功取得35+;而即使能成功過半和否決預算案,他們也強調不一定導致控方所指「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和令特首辭職。
例如區諾軒曾受訪形容,稱取得「35+」是「奪權」是「笑話」,因為香港是行政主導、立法會權力有限,即使民主派立會過半並否決預算案,最多令政府財政無得到適切撥款,但不會使之「完全唔能夠運作」,因政府仍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是否解散立法會的權力也是在特首手上,他可與立法會再商討出一個可以通過的預算案,只有在原預算案在立法會重選後再被否決才必須下台。區也同意,最終是由選民決定是否重新投選民主派為大多數,若屆時一眾民主派議員再次當選,「咁呢個的確係市民嘅意願」。
何桂藍亦曾指,在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制度下,民主派立會過半只有否決權,不能影響政府決策,無可能出現「奪權」;而否決預算案無法直接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最多只是施壓,因為否決後的程序「每一步都係唔確定」。即使立法會解散,鄭達鴻也引《基本法》指特首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不認為會造成癱瘓政府,強調條文起草時已預備好如何應對,包括要求特首透過協商解決分歧。
當否決機制是《基本法》列明、亦不會癱瘓政府,被告這樣做還是意圖顛覆嗎?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便於結案陳詞指出,無人可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政府亦可申請臨時撥款繼續運作,而譚耀宗曾指條文原意是讓選民決定哪方合理,反問如法例容許這情況發生,又怎會構成阻撓和破壞政府履行職能?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亦指,《基本法》條文已預想否決預算案的情況及應對,難以想像會被視為「前所未有的憲政危機」和「政治不穩」,若被告只是做《基本法》所容許的事,不大可能是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歸根究底,一切皆關乎對「顛覆國家政權」理解的不同。就像當何啟明供稱取得民主不代表推翻政府,「武裝革命」才是推翻政府,法官問及,即對他來說,兩次否決預算案導致立法會解散、迫特首下台不是推翻政府?何啟明堅持不認同,重申「武裝革命」才是推翻政府的門檻。
對戴耀廷形容民主派立會過半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何桂藍亦指「憲制武器」概念常見,用作權力之間的制衡,外國文獻將彈劾、投不信任票和否決預算案均視作「憲制武器」,的確可引發「憲政危機」,但「危機」不必然負面,引發「危」或「機」視乎當權者反應。
大律師 Trevor Beel 就在結案陳詞這樣說——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而是被視為「尋常政治」。
爭取五大訴求作為目的
那回到被告本身,若不是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他們的意圖是什麼?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控方在開案陳詞只是指控被告串謀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致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但到了結案陳詞卻首度提出,被告實明知「五大訴求」無法實現,因此他們是利用「五大訴求」作為「達到目的之手段(a means to an end)」,以此來爭取選民支持達到立會過半,最終透過否決預算案制造前所未有的憲政危機、癱瘓政府和帶來政治不穩,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相關的說法未曾在審訊時向被告提出,無從得知他們對此的回應;不過從被告的供詞,除了部分表明不打算否決預算案、亦無特別提及五大訴求,不少均表明他們當時是望以立會過半或否決權為籌碼,以爭取五大訴求,特別是雙普選——與控方結案所指恰恰相反。
例如民協施德來表明,他認同爭取五大訴求,因為認為是解決市民和政府之間矛盾的癥結,而他期望民主派立會過半,與特首磋商,令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紓緩政府與市民的矛盾。施亦一直視否決預算案為談判策略和籌碼,強調選民是望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並非真的想否決預算案。
同屬民協的何啟明亦同意想達成五大訴求,認為立會過半便可在議會內制衡政府,令政府與民主派商討,過程中可爭取五大訴求。人民力量陳志全也指初選目的是贏得最多議席向政府施壓,要求回應五大訴求。
追求民主化不是顛覆
至於表明會否決預算案的抗爭派三人,鄒家成表示他沒有顛覆香港或中國政府的意圖,他提倡「香港民族」是以本土利益為先、但與香港獨立不同,強調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一國兩制下,港人理應享有自主權,「除非落實雙普選,否則一國兩制都冇真正落實過。」
鄒亦強調議會功能是制衡行政機關,他同意向政府施壓迫使回應五大訴求,手段包括以五大訴求為標準審視預算案及積極審議每個議案,但他從無意圖以癱瘓立法會及要求特首下台為手段,直言林鄭月娥下台「冇意思」,「個制度一日唔變,邊個上台都一樣」。鄒也說,他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不過效忠的是能約束權力和保障市民權利的《基本法》和政府。
余慧明亦強調,「攬炒」和否決預算案並非她的目標,只是談判手段,她最終目標是爭取雙普選,以解決政府和市民僵持的困局;而她提及「把制度推倒重來」亦非推倒香港整個制度,僅望以《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取代現行制度,強調特首仍須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
代表余慧明及吳政亨的大律師石書銘結案陳詞便指,香港回歸了23年,按照《基本法》承諾爭取普選之路已持續23年,兩人從無提倡流血衝突、顛覆政府機關或推翻憲制秩序,只是信賴回歸時的莊嚴承諾,相信香港的制度,尋求向政權問責、根據憲制帶來政策改變、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
至於何桂藍,不止一次批評立法會無法制衡行政機關、無法真正議事,若她進入議會會盡責審議每個議案,用非常僅餘的權力盡量指出政府法案的所有問題。她亦強調,2019年運動最核心訴求是「政制不公義」,運動正是望改革整個制度,落實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雙普選,而重啟政改必需是「全港人一齊傾」的過程。何也指,自己擁護《基本法》,但認為《國安法》不受司法監督、僭越立法會職能,並透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實施,感覺《基本法》被架空,「《國安法》嘅出現,令到《基本法》成為咗 condom囉。」
不難發現,當控方認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就是濫權,而癱瘓政府、觸發憲政危機、「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就是意圖顛覆;辯方則表示,他們是履行議員職責,而制度的改革、對政府的挑戰,本身並不是顛覆。
作供尾聲,何桂藍便在證人台上直接點出這個分歧——當大律師 Trevor Beel 問她是否同意控方指,她當選後會「濫用職權」,何答:「我會形容我係想還原返個職能。」Beel 再問到,她是否同意控方指她意圖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何停頓一會說:「我可以理解點解喺中國大陸嘅 logic,咁樣係顛覆嘅,I mean 要求民主化呢樣嘢;但係如果一個普通法嘅 court 要 endorse(認可)呢個諗法,我覺得係攬炒緊普通法囉。」
法官說,理解何即是不同意?她再答:「喺呢個 court,I disagree。」
47人案整合:
裁決倒數一星期 回顧國安法最大案
【整合1】「主腦」缺席審訊、組織及參與者現分歧——涉案串謀協議是否存在?
【整合2】無意無差別否決、國安法後改政綱——被告是否串謀的一分子?
【整合3】當否決程序寫在《基本法》、「奪權」不可能,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顛覆嗎?
【整合4】質疑欺騙選民、禁止發表政見——整理三位法官的審訊介入
結案陳詞整理:
3天結案陳詞整理︱控辯雙方爭議什麼?辯方如何力陳被告應判無罪?
組織者證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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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賢17天證供整理︱趙口中的「35+計劃」是怎樣的?民主動力角色是什麼?與區諾軒證供有出入嗎?
鍾錦麟3天證供整理︱民主動力如何參與「35+計劃」?與趙家賢證供有什麼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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