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

【47人案】「35+」计划目的、否决预算案取态 有否签墨落无悔成定罪关键

「47人初选案」周四(30日)宣布裁决结果,《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裁定16名不认罪被告中,共14人罪名成立。判词中法官分析各被告对包括参与「35+」计划的目的、否决预算案的取态、是否有签署〈墨落无悔〉的声明及相关解释等,从而信纳或不信纳各被告的证词。另外,判词亦就辩方提出争议的「非法手段」,是否应限制涉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作出裁断,认为「非法」一词足以涵盖一些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行为。罪成的被告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及余慧明;仅刘伟聪及李予信脱罪。

裁定「非法手段」涵盖违反宪法及法律的行为

港大法律学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于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前,提出透过协调民主派阵营举行初选,可达至立法会议席过半即「35+」,并透过两次否决《财政预算案》,最终可迫令特首辞职,从而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而根据控方的检控基础,是基于《国安法》第22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而当中第3项为「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法官在判词中,列出有关的控罪元素,包括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以及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判词指,首3项为「犯罪行为」(actus reus),相关犯罪行为须有意为之而非鲁莽或疏忽导致,才能构成「犯罪意图」(mens rea);至于第4项「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则是额外的心理元素,为控罪指明的特定意图。控方认为任何人以「非法手段」参与任何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而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就应当罪成。

就辩方曾争议第22条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按同类原则,应解读为只涉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手段。法官在判词指,「非法」一词足以涵盖一些违反宪法、违反法律的行为,又指不难预计立法机关的运作,是可被「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很多种方式瘫痪,例如可以被网路攻击资讯科技系统、通讯系统及电力供应系统;立法会议员及职员也可以遭生物、化学及放射性物质攻击;如果「非法手段」按辩方解读,则会令以纵火、释放毒气或散播病原体等行为攻击政府设施,不会在《国安法》下被惩处;并指除非把「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含意延伸至极限,否则按辩方的解读,会产生一个法律漏洞及引致荒谬的情况,从而减低了《国安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手段的有效性,不利实现《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法官因此认为「非法手段」是包括「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手段」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官同时拒绝接纳辩方争议「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指干犯刑事罪行的说法,指根据2020年5月22日《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 的说明》,其中一个国安风险就是瘫痪立法机关的运作,形容为是触碰「一国两制」原则底线,故不难理解立法机关是能被一个非刑事罪行的手段瘫痪,并指如立法原意是要只包括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可使用「犯罪手段」(criminal means)作条文字眼。

「35+计划」只是「事实上不可能」 而非「法律上不可能」

而就辩方争议违反《基本法》第73条下的职权会否构成「非法手段」,立法会议员否决《财政预算案》亦只是行使其宪制责任;法官反驳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要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作审核和通过,虽然立法会不应「自动地及机械地」通过《财政预算案》,但大比数立法会议员蓄意地不顾《预算案》的内容和利弊而予以否决,明显是违反《基本法》第73条及《国安法》第3条,大多数的立法会议员计划要无差别地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即不顾《预算案》的内容和利弊,意图迫使政府答应他们的政治议程下,便可构成滥用他们的议员职能,违反《基本法》第73条及第104条。

判词续指,就控罪而言,唯一必须证明是被告知悉其行为会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后果,因此控方无须证明被告知悉他们所使用的手段是「非法」(unlawful);并同意控方所指,被告所达成的协议所导致的「宪制危机」发生,是会导致「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至于辩方曾提出,部分被告在案发时相信「35+计划」不会成功,法官就认为,只是「事实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而控罪行为客观上不可能成功,是不能用作辩护,被告仍可因有意图实现该罪行,而干犯串谋作出该罪行的控罪。

不信纳何启明跟施德来没沟通 如没一致立场会成政治灾难

判词中法官逐一分析跟各被告相关的证据及证供,同时作出事实裁断。例如针对何启明,判词指何是不可靠、不诚实的证人,认为他若不是有共同目的,没有理由参加初选;同时不信纳何启明跟其党友施德来没有沟通,不信纳二人没就初选达成一致的路线。相关判词续指,两人在不同选区出选,否决权是两区均关注的议题,认为因选竞团队不同反更需沟通,加上两人当时为民协正副主席,如没一致立场会成为民协的政治灾难。

判词又指,何在民协的党团WhatsApp群组中支持〈墨落无悔〉第一及二点声明,亦表达他对第一点的理解,两人亦在网上联合发布〈墨〉,而何在出席两次协调会议都同意戴在会议中提出运用权力否决《预算案》。会议中张昆阳曾跟戴耀廷讨论否决权,而何没提出反对,文件亦有在会议中传阅,当中字眼提及,任何人同意「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等,故拒绝接纳何启明不知否决《预算案》是「35+」计划的目的;亦拒绝接纳何称「35+」可达至权力制衡,不信纳他供称可在立法会就「五大诉求」与政府商讨,认为以其政治经验,肯定他知道「五大诉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诉求,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只是无差别否决《预算案》的藉口。

至于施德来,法庭就裁定他知道「35+」计划目的之一,是在取得「35+」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拒绝接纳施称〈墨落无悔〉第一点声明没有约束力,指〈墨〉是展示抗争意志,如没有约束力,并不合理,加上他在Facebook帖文中称自己早前已签署并承诺运用立法会权力,可见〈墨〉实有约束力。判词又指,施身为民协主席、富经验的区议员及政客,必知「五大诉求」是政府不会接受的要求,而他递交提名表格时,夹附了「共同纲领」,故相信其内容与戴耀廷的协调会议共识一致。他又在初选论坛上,表明会两度否决《预算案》、与政府没磋商空间,故拒绝信纳他称否决权只是筹码,参选人可不运用权力等说法。而由于他在《国安法》生效后,仍没有撤回〈墨落无悔〉,亦在选举论坛上仍主张全面「揽炒」,故裁定施具有颠覆意图。

判词指何桂蓝具有最激进政见 邹家成有较激进理念

针对何桂蓝罪成的裁决,判词指何出席新东所有协调会议,知悉戴耀廷准备的「35+计划」文件内容,另亦收到戴耀廷的协调协议文件;而新东的文件是「会运用」否决权。法庭更认为何是初选参选者中具有「最激进政见者」之一,希望把现行政治架构及制度连根拔起,反对「一国两制」,毫不怀疑何参与谋划的意图是严重干扰及阻挠政府,藉其「破局」令特区陷入全面停顿。判词又指,何的证供不可信、不可靠,指何在作供时凡遇到不符她理解的内容时,会提出反对,难以相信何桂蓝称组织者一直没提供文件,故未达共识,而她不会追问组织者,而何没有作投诉实因满意协调文件内容。

而就何桂蓝供称,参选只想鼓励他人投票以推高投票率,法庭不认为是其参选单一原因,并指其政纲、街站、论坛、访问均没提及该点,更没有听到何向公众指出取得「35+」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是不切实际。

至于邹家成,判词指他同样有出席新东所有协调会议,并接纳区诺轩供称,指戴耀廷提出「积极运用」否决权是迎合不同意见,而邹会后曾与戴耀廷对话,就自己的不礼貌道歉,戴就向邹索取电话号码,肯定戴有把协调协议文件发予邹,故邹必然知悉协调协议文件中提及否决《预算案》的目的。

判词指,邹不只是〈墨落无悔〉的发起人,更是声明的监护人,而邹曾与另外两名发起人向组织者发讯息,就毋须签署「共同纲领」一事要求回应,当中亦有提及否决《预算案》的目标,形容邹有一个较激进(more radical)的理念或立场,故相信他会使用任何方法,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而他庭上称会向政府施压要求实现「五大诉求」及没想过要瘫痪政府等,其网上发表文章与庭上证供非常不同,法庭因此拒绝接纳,同时肯定邹由交提名表格报名参选,已成为谋划一部分,而他参选目的与戴耀廷一致,是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

指梁国雄过往有没有否决《预算案》非本案焦点

针对梁国雄部分,判词指虽然他没有出席协调会议,但由陈宝莹代为出席,法庭因而裁定在每次协调会议后,与会者均会收到协调协议文件,又认为从梁Facebook分享社民连文章,强调民主派应否决《预算案》以争取回应「五大诉求」,认为他必然曾收过协调协议文件,并清楚知悉计划的目的。

对于黄浩铭曾致电区诺轩,表明不会就否决《预算案》作任何承诺,陈宝莹亦曾于会议上反对否决《预算案》,但法庭认为,社民连立场其后有变,梁是在清楚知悉「35+」目标的情况下参与初选,提名表格夹附写有「五大诉求」的政纲,认为梁是谋划的一分子。而梁作为前立法会议员,必然知道重复否决《预算案》会造成的后果,即对政府运作造成严重影响。至于他过往有没有否决过《预算案》并非本案焦点,考虑梁一系列言行,认为他无疑具严重干扰、阻碍、破坏政府职能的意图,故裁定他罪成。

指吴政亨与戴耀廷交流超越个人来往 认为他同意与戴推动「谋划」

至于在16名被告中,没有参与组织「35+计划」、没有参与协调会议、并非初选候选人,仅因自主发起「三投三不投」行动而被控的吴政亨,同被裁定罪成。法官在判词中指,证据显示吴知悉初选5个选区的协调协议内容,他其中一个Facebook帖文就提到,「五区候选人都同意签署协议书『会(积极)运用』《基本法》赋予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各区因应候选人的要求换了不同字眼……」;另吴于访问中,也显示他知悉〈墨落无悔〉声明,以及民主党没有签声明,又表示有传言指所有人都同意签声明,他当时感到高兴,这意味著他同意〈墨落无悔〉内容,故他必然知悉本案「谋划」就是「35+计划」目标。

另外,法官又引述从吴政亨电脑捡取的一篇署名「李伯卢」的文章,认为当中内容可见吴同意支持「揽炒」概念的人士,而吴曾在「三投三不投」Facebook及Instagram专页,将中共形容为「不择手段的敌人」(unscrupulous antagonist),鼓励选民反抗;又曾呼吁支持拥抱「揽炒」的候选人,并指初选目标是「踢走共党」,可见他视对抗政府及中共为泛民立法会议员的工作。综合上述证据,法官认为吴的言论不单纯是「选举语言」,惟一合理推论是吴同意泛民若被选入立法会,便会推动「谋划」反抗政府及中共。

判词并重点引述吴与戴耀廷交流的证据,当中显示吴一直知悉及同意「谋划」,认为他同意与戴推动「谋划」,所做已超越与戴的个人来往,唯一合理推断是吴并非单独行事,是有意确保只有初选胜出候选人才能参加立法会选举,以协助泛民取得大多数立会议席,继而否决《预算案》迫特首回应五大诉求,引致立法会两次解散,最后令特首下台;又认为吴同意〈墨落无悔〉声明内容,亦支持「揽炒」概念,《国安法》生效后没有改变想法,相反仍积极为戴耀廷提供协助,而「三投三不投」正是初选后即将举行的立法会选举,综合上述原因,法官裁定吴政亨罪名成立。

案件编号:HCCC69/2022

粤语组报道 编辑:施芷珊 网编:池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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