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名組織及參與初選的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名不認罪被告中,劉偉聰、李予信2人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則罪名成立。就本案事實爭議,法官裁定,戴耀廷是「35+計劃」大腦及主要推手,首先提出立會過半的構想,並提倡運用否決權作手段,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不回應就須辭職;惟法官指,五大訴求實際上不可能,戴終極目標是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法官指,公民黨最初未有決定,但其後改變立場,於3月召記招表明否決所有政府議案,涉案串謀協議最早於2020年3月已存在;其後戴繼續游說協調會議參與者跟隨其理念和目標,並向所有人發協議文件,聲明運用否決權。法官指,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均清楚知道計劃目標,而曾對否決權有保留的社民連、民主黨其後也改變立場,在初選提名期結束前,運用否決權已成絕大部分參選人達成的共識。至戴耀廷稱毋須簽協議後,鄒家成等人發起的「墨落無悔」聲明,進一步證明各區已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協議,並加強參選人基本決心,以宣揚戴的目標。
被指以「非法手段」犯案
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李運騰頒下的337頁判詞,主要處理法律爭議、整體案情、及各被告案情,本文處理整體案情一部分。
控方於本案指稱各被告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即串謀取得立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違反《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
判詞指,就本案的事實裁定,關乎案發時是否有控方指稱的串謀協議存在;以及如有,被告對謀劃是否知情、是否謀劃一分子,及有否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並以該意圖參與謀劃。
官:戴耀廷首先構想爭立會過半
就串謀的起始,法官指無爭議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是源於戴耀廷。他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立會奪半、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一文,其想法引起泛民主派的注意;而2019年區選大勝後,民主派開始探討2020年立會選舉取得過半數議席的方法。
判詞指,2020年1月數名民主派人物的飯局,探討設立協調機制以免浪費選票,戴較堅持舉行初選,構想出「35+計劃」,戴會上亦提及否決預算案和製造「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戴耀廷與區諾軒其後一同籌備計劃,會見不同政黨和人士,判詞形容計劃有兩名組織者,戴作為大腦,區負責協調聯絡。
判詞指,二人先與公民黨會面,該黨當時尚有猶豫,但於3月25日的記者會完全改變取態,時任黨魁楊岳橋稱若特首不回應五大訴求,「以後每一個法案、財政撥款申請、財委會撥款申請,我哋都會否決,呢個亦都係一個莊嚴嘅承諾」,又指望達成35+,一同否決預算案。法官認為毫無疑問,至少楊岳橋、或譚文豪、郭家麒當天已成為協議一分子,涉案協議最早於2020年3月已存在,否則就是同年6月9日的初選記者會開始。
官:「35+計劃」終極目標推翻現行政治制度
法官續指,戴發表多篇文章宣傳「35+計劃」、及行使否決權作為手段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包括〈立會過半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及〈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2020年3及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標和用意已非常清晰,戴亦已向公眾表明,就是要利用涉案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原則,所建立的現行政治制度及體制。
官:爭立會過半只是手段非目標
法官續指,控方證人區諾軒強調辦初選初心只是爭取立會過半,而「攬炒」則是否決預算案致政府停擺,惟法官不接納,認為基於戴耀廷清楚表明的終極目標,區會知道「35+計劃」就是第一步(starting point),會引起連鎖反應。法官又指,爭取立會過半「只是手段,不是目標」,而區一直知道戴「35+計劃」的目標,不單是取得立會過半。
官:運用否決權成絕大部分人共識
就涉案協議是否存在,控方於本案依賴協調會議及不同文件舉證。法官指,戴出席了所有協調會議,「的確是『35+計劃』的大腦和主要推手」,並信納戴耀廷曾向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發放有關「35+計劃」文件,當中列明只有認同五大訴求的人能參與。
法官又指,無爭議各區協調會議後,共有4個項目達成共識,包括辦初選、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而它們全屬正式選舉前的實際流程安排、「非政治性」,與如何達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無甚關係,純粹是盡量增加民主派立會議員數目的機制、與上述「手段」相關。雖然當中不包括「運用否決權」,但法官認為協調過程絕非止於協調會議;又肯定「目標」應是戴耀廷和參與者關心的更重要議題。
法官續指,戴耀廷當然知道不是所有人認同否決預算案,但他繼續努力推廣對他至為重要的理念,毫無疑問,在所有協調會議結束直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保留及無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已成為絕大部分(vast majority)參選人達成的共識。雖然部分政黨如社民連和民主黨曾表達保留或反對,但他們不知何故(somehow)決定改變立場,戴耀廷亦繼續游說參與者跟隨他的理念和目標。根據所有 WhatsApp 訊息,沒有被告曾明確反對運用否決權。
官:信戴曾向所有人發協議、聲明運用否決權
就協調機制文件,雖然除施德來外的作供被告均稱無收過,但法官指,考慮到戴耀廷曾索取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的電話號碼,無理由該文件不會被派發,信納戴在每次會議後均準備摘要並向所有參與者發放。法官又指,在所有由戴製備的協調機制文件中,均清楚說明初選的作用及目的,參與者聲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預算案。
官:「墨落無悔」顯示已達協議否決、加強參選人決心
法官續指,6月9日初選記者會前,戴耀廷曾向所有組織者發訊息,指經過3個月的協調,泛民主派終於達成協議;而戴在當天記者會宣布不要求參選人簽署協議,因不想製造更多人被DQ的風險。法官認為,若協調會議只就上述4項達成共識,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足以成為DQ的風險。
法官續指,當戴聲明不要求簽署協議時,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決定製作「非官方」協議,肯定組織者的決定令較進取的參與人,即使不至於不滿和憤怒,也難免失望。誠如鄒家成所稱,其財政資源緊絀,沒有主流政黨支援,對他來說,抗爭意志及初選敗選者承諾不參選正式選舉,至為重要,法庭肯定上述3人發起「墨落無悔」聲明起源於此。
法官又指,聲明內容與各區最終協議相似,無疑是對戴稱毋須簽聲明的回應;而3人曾受訪稱對戴決定失望,若協調會議無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共識,懷疑3人不會有如此大反應。法官又指,其他被告其後簽署聲明,更進一步支持所有選區已就運用否決權達成協議,而「墨落無悔」與協調協議互相補足,前者是附加機制(additional mechanism),進一步加強參選人宣揚戴耀廷目標的基本決心。
官:所有參與者均清楚知道計劃目標
就所有參選被告均提交的提名表格,法官指,戴耀廷非常小心,提名表格僅列出「我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區諾軒曾稱如有人問及「目標」是什麼,會答是共同綱領,但無人問及,法官認為,所有協調會議參與者均清楚知道(knew perfectly well)計劃目標是什麼。按金收據同樣列明,如違反共識將不發還按金,法官指,可見組織者強調除非該人同意他們的意圖和理念,否則不應前來。
法官續指,透過參與協調會議、聽戴耀廷說話、收到協調文件、簽署「墨落無悔」和提名表格,所有參與者均知道運用否決權及其目標,所有參與者均成為謀劃的一分子。
官:戴《國安法》後稱參選人達協議否決、「共謀者原則」適用
法官續指,《國安法》生效後,戴在2020年7月的記者會上提到,「35+計劃」其中一個目標是取得立會過半,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亦提到解散立法會。而在初選後的7月13日記招,戴指參選人將遵守已達成的協議,及承諾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翌日再發帖稱參選人已在協調會議達成否決預算案的協議。法庭認為,「共謀者原則」適用,戴所說的話可用來指證所有被告。
抗爭派其後於7月15日舉行記者會,岑敖暉表明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在場的何桂藍、鄒家成及余慧明均無表示反對。
官:五大訴求實際上不可能
立法會正式選舉最終因疫情延期,法官指若「35+計劃」得以進行,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是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若不回應就得辭職。法官認為不應忽視的是,口號不只是「五大訴求」,而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即五項訴求必須俱全;而要求特首下台一直都是訴求之一。
法官續指,五大訴求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追求,正如區諾軒所指,即使最容易達成的訴求,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亦於2019年被時任特首拒絕;而直至現在,除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外,其他訴求皆不獲回應。
官:戴推想特首下台並非如辯方稱空洞
法官續指,否決預算案一次本身,並不能達到戴耀廷計劃的終極目標,亦難以形容為「大殺傷力武器」;因此當戴提及否決預算案概念時,毫無疑問他指的是《基本法》第50至52條中整體否決權力及其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特首辭職。
法官續指,運用否決權僅為手段,特首因預算案否決兩次後別無他選須辭職,因此戴推想的「攬炒十步」,引申至特首下台的第七步,當中想法「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般空洞(hollow)」。
官:無差別否決造成憲制危機
法官又指,即使特首選擇不解散立法會,但過半民主派仍會否決任何臨時撥款;而即使《基本法》容許特首在立法會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及特首的權力和權威會被大大破壞」。法庭套用區諾軒的說法,指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終指,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涉案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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