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昭今年的忌日期间,台湾正在因为宪法法庭辩论“死刑是否违宪”而展开废除死刑的广泛讨论。时评作家长平指出,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并不需要透过投票或者民意调查来决定。
(德国之声中文网)本周一(4月29日)是林昭受害五十六周年忌日。她是一位思想者和异议人士,因撰写政治批评文章而入狱,并被上海市法院判处死刑而遭枪决。1980年,同一家法院改判她无罪,认为“这是一次冤杀无辜”。
在林昭今年的忌日期间,台湾正在因为宪法法庭辩论“死刑是否违宪”而展开废除死刑的广泛讨论。在讨论中,有人提及戒严时期的数百起死刑案件,那些仅仅因为参加读书小组或者要求政治改革即被杀害的无辜生命。在中国大陆,1949年以后因为政治运动和严刑峻法而遭杀戮的人数以百万计。
吊诡的是,经历了如此骇人的滥用国家暴力冤杀无辜之后,民意仍然对死刑念兹在兹。在中国大陆,很少有人相信司法公正,被错判死刑的悲情故事一个接一个在媒体曝光,而且人们知道“有幸“被讲出来的冤案仅为冰山一角。尽管如此,似乎很少有人相信悲剧会落到自己头上。
支持死刑的安全幻象
我曾经数次参加世界反对死刑大会。作为一个中国人,现场的数据和图表总是让我为自己的国家感到羞愧。首先,死刑是如此重要的人权议题,中国政府竟然将相关信息定为国家机密,不让世人知道。其次,据国际人权机构估计,在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中国每年执行死刑人数上万;之后有所下降,但仍然有数千例。这就意味着,不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废除或者停止执行死刑,而且绝大多数死刑发生在中国,千百倍于其他执行死刑的国家。以2022年为例,全世界执行死刑的国家有20个,除了中国之外有825例——其中90%发生在中东与北非三个国家:伊朗、沙特阿拉伯和埃及。
很多人都以为死刑的存在可以震慑罪犯,让社会更加平安。这是一种安全幻象。大量的研究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社会治安不仅没有恶化,而且有所好转。中国的情况则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反例。作为包揽绝大多数死刑的国家,中国用于维持治安的警察、“朝阳大妈”等治安协助人员、对付群体事件的武警和军队以及无所不在的电子监控设备,远远超过废除死刑的国家。
因此,真正困扰人们支持废除死刑的问题,还是关于公正的幻象。
生命权需要公众投票决定吗?
以林昭遇害案来讨论废除死刑,会让很多悼念她的人们感到不适甚至愤怒。首先,在这样人神共愤的残杀中,不仅不应该废除死刑,而且应该把杀害英雄烈士的刽子手“千刀万剐”。也就是说,存在死刑不是问题,问题在杀错了人。可是怎样才能保证“杀对人“呢?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们,都存在一种司法公正的幻象。
其次,人们会以为政治屠杀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死刑存废针对的人群主要是贩毒者、杀人者、重大贪污犯、叛国者和战争贩子等罪大恶极者。对于这些人群来说,即便错杀,似乎距离主流社会和普通人群也很遥远,对于社会公正的损害似乎不大。这是另一种公正幻象。
放在历史长河中看,相对独立于政治屠杀的司法公正,在民主国家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即便我们乐观地认为,在台湾这样的地方,历史不会倒退,死刑存在即便出现错杀,也是极少数人可能面临的不公正。民意调查的结果,正是这种假定情景中“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权利的剥夺。
这也正是废除死刑议题的要义所在:生命权是基本人权还是公众意见?如果是基本人权,并不需要透过投票或者民意调查来决定。这个议题的程序通常是“违宪审查”,是因为宪法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假如大多数人都要求对林昭的迫害者“千刀万剐”,法庭也不会这样判决,因为即便在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法律至少在表面上也不承认这样的酷刑,而且不因民意而改变。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民主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也基本上都遭到大多数民意的反对,但并不妨碍它们仍然是民主国家。
死刑是一种极端的酷刑
第三种公正幻象,是“以牙还牙、以命偿命”的正义观。在古代的家族仇杀中,王家某人杀了李家十个人,李家也要派人杀掉王家十个或更多人才算公平。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让渡于公权力审判,法庭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同样,一个人刺伤了另外一个人眼睛,或者对他进行暴虐折磨,现代法庭也不会像某些古代社会那样判令刺伤行凶者的眼睛,或者施以同样惨痛的酷刑。在执行死刑的国家里,无辜受害者的亲人们的伤痛,也难以通过公权力的杀戮获得真正的抚慰。
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死刑是一种极端的酷刑,是被判决者的人格尊严的彻底否定。
半个世纪前,林昭写道:“自由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生活中还有人被奴役,则除了被奴役者不得自由,那奴役他人者同样不得自由!”这让人想到汉娜阿伦特对纳粹大屠杀的反思。她说,纳粹剥夺了犹太人的人格尊严,也让他们自己丧失了人格尊严。因此,这个专制机器内的执行者失去了作为人的主体性,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废除死刑并不能完全阻止恶性犯罪的发生,但也不会导致这样的事件变得更多。它的意义在于唤起包括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内的人们的生命主体性,让更多的个人、组织、政党和政权意识到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
作者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六四记忆 · 人权博物馆总策展人,现居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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