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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共有 45 人罪成。被指為組織者的 5 人,包括認罪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以及審訊後罪成的吳政亨,周二(25 日)開始處理求情。法院外多人輪候旁聽,稱望表達支持(見另稿)。
庭上,法官屢追問控方對被告的角色有何立場,主控萬德豪稱只可回答案中的領導者,應屬顛覆罪條文中的「首要分子」。萬亦確認,以區諾軒、趙家賢為例,若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屬於「揭發」,故考慮減刑的條文適用於他們。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指,本案是串謀罪定罪,而不是《國安法》罪行,故顛覆罪的刑期分級的下限並不適用。黃主張應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及早認罪後減至囚 2 年,稱或有人認為提議是「大膽」,但有法律原則支持。有延伸庭被告聞言發笑。黃中午後將繼續陳詞。
官屢追問控方對被告角色的立場
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行陳詞,期間法官陳慶偉問萬,認為哪名被告為首要分子(principal offenders),哪名被告是罪行重大、積極參與,而哪些是其他參與者?陳又指,控方毋須即時回答,指法庭只是想聽聽控方的立場。
萬即稱,對於控方而言,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陳慶偉稱,「我當然會問困難的問題!」(Of course I ask difficult questions!),稱會給控方時間準備。在犯人欄的戴耀廷、趙家賢聞言一度微笑。
萬再稱,如果回答,會置控方於一個很困難的立場。陳慶偉追問原因,指不是問哪個被告應屬於哪個類別,法官會衡量所有因素以作最終判刑;陳又舉例指,如戴耀廷一方主張他屬於「其他參加的」,控方會否接受?萬再重申,難以直接回答。
陳慶偉再多番追問後,萬稱只可回答領導者應是首要分子(a leader should be a principal offender)。
控方同意區、趙作供 揭發犯罪條文適用
萬亦提及,考慮求情因素包括《國安法》第 33(3) 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指此條文可分為「揭發」或「提供重要線索」兩部分,認為本案適用首部分即「揭發」。
法官李運騰問,控方是否有明顯例子,例如區諾軒、趙家賢有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是否適用首部分?控方確認。區諾軒此時昂著頭撓手望向前方;趙家賢亦望著前方,未有反應。
控方稱同意兩人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國安法》第 33(3) 條適用。李運騰追問,指本案沒有被告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萬答稱,「揭發是一個概括的字詞」(”Reporting” is a general word),又指向警方提供資訊、上庭作供,都屬「揭發」。
戴耀廷一方主張 以判囚 3 年為起點量刑
控方完成陳詞及口頭答問後,辯方開始求情陳詞,由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狀黃繼明開始。
他陳詞指,戴的量刑起點應為判囚 3 年,而在考慮及早認罪等因素後,減至判囚 2 年。黃續指,在法官頒下裁決理據後,有人可能認為判囚 2 年的主張是「有野心甚或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有法律原則支持。在延伸庭旁聽的被告余慧明、吳敏兒及劉頴匡,聞言即發笑。
黃其後擬續講述戴的個人情況時,法官陳仲衡打斷指戴不是初犯者(not the first offender)。
黃指同意戴有案底,但稱其立場是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罪的定罪,而不是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則應根據香港法律,認為《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戴耀廷向旁聽席點頭微笑 妻到庭支持
戴耀廷等 5 人,早上約 10 時陸續進入法庭,在犯人欄分三排就坐,有 10 名懲教員在欄內分隔而坐。坐在中排的是戴耀廷,有 3 名懲教員分別坐在他的左、右及後方。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吳政亨則坐在後排右端角落,左、右各有一懲教員。
3 名認罪、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的被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則獲安排分三排,坐在被告欄的左邊一端,身旁亦各有一名懲教員。
久未公開露面的戴耀廷對旁聽席點頭微笑,他的妻子亦有到庭。戴穿黑色西裝外套、白色 T-Shirt,多了不少白頭髮。
區諾軒與趙家賢坐在後排及中排;趙穿 adidas 運動服外套,有 6 名懲教員圍坐,而區穿藍色襯衫、戴黑眼鏡,四處張望。鍾錦麟則坐在前排,他穿西裝外套、戴口罩,同樣四處張望。
坐在後排另一角落的吳政亨,則穿黑色外套、白色有領襯衫,他戴上耳機,對旁聽點頭微笑,做口型及表情溝通。
同案被告在延伸庭旁聽
此外,同案被告分別獲安排在兩個延伸庭旁聽,余慧明、吳敏兒、袁嘉蔚、何桂藍、鄒家成、劉頴匡、譚凱邦在其中一個;施德來、鄭達鴻、彭卓棋、梁晃維、伍健偉及馮達浚,則在另一個。
部分被告的法律代表亦在延伸庭旁聽,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吳靄儀、陳世傑、盧敏儀。何桂藍早上甫入延伸庭見到律師席後,一度以口型說「哇」。吳敏兒就坐後,探頭對旁聽微笑,及與吳靄儀揮手聊天。鄒家成見到其代表陳世傑後,即露齒笑,並用力揮手。劉頴匡身穿紅色波衫,外搭啡色外套,臉頰較之前消瘦。
顛覆罪條文設三級刑期
本案控罪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訂明,「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各人的參與程度將影響量刑。
《法庭線》整理法官裁決理據及庭上證供,對 5 名被指組織者的角色及行為相關部分(見另稿)。
HCCC69/2022、HCCC70/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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