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星期一

【立場案|判詞】官裁《立場》支持促進本土主義、批鍾沛權稱無政治立場「絕對是謊話」

《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法官郭偉健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11篇具煽動意圖。就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鍾沛權供稱《立場》追求普世價值,但不是政治平台,只是履行傳媒責任。惟法官引述創刊辭提到「堅信我城的未來,應該由香港人自主」、「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等,批鍾稱《立場》對政治主張無立場「絕對是謊話」。

判詞又引述《立場》就6.12、7.21和《國安法》的社論,認為引起仇警情緒、借題發揮指控或暗喻警黑勾結,官並指白衣人非「無差別襲擊」,社論塑造站內人士為「絕對的無辜者」並不持平。就鍾提「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法官認為顯示他眷戀英國統治時代、不接受香港回歸;提「願我們萬眾一心,冒著炮火前行」亦無疑為示威者打氣,營運《立場》目的是與示威者一起抗爭。

法官裁定,《立場》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是「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反修例期間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考慮到上述媒體路線,法官認為兩名被告審批涉案文章,是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政府等,「無論如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法官亦裁定,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並邀請鍾沛權加入編輯,顯然是可控制《立場》運作,位置比鍾沛權高的「主腦」,與被告有協議持續發布煽動文章。

辯方指僅17篇文被指煽動、證無意圖 官:控方無承認其他非煽動

法官裁定,涉案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繼而考慮被告是否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及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

有關17篇文章的裁決理由:
何桂藍專訪裁煽動:引發讀者對政府強烈敵意、煽動「攬炒」特區
官指羅冠聰文章「煽動讀者烈士情緒」、張崑陽形容中共為「邪惡軸心」圖引憎恨
中大衝突兩年專訪裁煽動:美化暴動者、塑造警方打壓學生形象
區家麟博客文章裁煽動:無客觀基礎下攻擊《國安法》、不折不扣藐視法庭

鍾沛權作供時稱,他們只是履行傳媒責任,記錄時代呼聲,而《立場》不是政治平台,只是提供開放平台讓不同聲音都可以發表。辯方亦指,《立場》運作7年,發布逾十萬篇文章,單控罪期間也有兩萬篇,但受質疑文章只有17篇,控方未能指稱其他超過99.9%文章是煽動刊物。因此較合理推論,是鍾沛權和林紹桐一直無任何煽動意圖,只是做好傳媒角色,發布關乎公眾利益資訊及多元意見,涉案文章是多元意見中的「極少部份」。

法官認為陳詞「幫助不大」,指控方從無承認除了涉案文章,《立場》全部其他文章均非煽動刊物;而且控方是在審訊開始後,始知警方曾下載587篇而非30篇文章,但避免擴大檢控基礎對被告不公,才不依賴新披露文章作證據,不可能引伸至17篇以外文章均非煽動刊物的推論。官亦指,沒有證據確立,「《立場》的其他99.9%文章是否沒有包含煽動文章」。

官裁《主場》結束因商業決定 非因打壓而「非正常死亡」

郭官續據《立場》資金來源、股東政治背景、社論、發布文章、刊物、人事任命等,考慮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

郭官先指,鍾沛權供稱從開始營運至結束,《立場》運作都是跟隨創刊辭進行,辯方亦指創刊辭說明創辦和營運《立場》的協議,因此創刊辭為極具關鍵性證據,可顯示《立場》營運方針。

郭官續指從創刊辭可見,鍾沛權、余家輝和蔡東豪創辦《立場》,目的是繼承已結束的《主場新聞》。鍾供稱蔡因感到壓力及人身自由的威脅而結束《主場》,3人其後商議作信託安排,放棄股權利益和處置股份權利,將《立場》股權交由信託安排長期持有,望外界知道即使針對任何一名創辦人也無作用,因他們無權力結束此公司。

惟郭官引述蔡東豪2014年結束《主場》時的帖文,提到他恐懼和誤判,每次往返內地也提心吊膽,認為蔡的恐懼「只是源自他的內心敏感,甚至想像」、「沒有事實根據」,「他聲稱的恐懼和擔心除了是他的感覺之外,沒有任何實質的事件發生過」。對創刊辭明言或暗喻,《主場》受打壓而「非正常死亡」,郭官亦指「這不是事實」,認為結束《主場》是蔡自主的商業決定,因《主場》兩年來從未達收支平衡、亦無廣告收入,「《主場》不是『非正常死亡』」。

此外,創刊辭明言或暗喻信託安排是為了抗拒外來打壓,法官同認為不是事實,指獲取創始資金和防止蔡東豪單方面結束《立場》才是原因。法官又裁定鍾沛權向法庭隱瞞信託受益人、即贊助人的身分,該部分證供不可信。

引創刊辭指《立場》主張本土主義、不只守護普世價值 鍾稱無立場「絕對是謊話」

就《立場》的立場,鍾沛權供稱,《立場》對最核心的普世價值有追求及堅持,但對政治主張「係冇一個立場嘅」。惟官指與《創刊辭》內容不吻合,引述當中提到「《立場》一如《主場》,以香港為本位,堅信我城的未來,應該由香港人自主」,認為已說明其立場,即「堅持的信念,就是香港未來由香港人自主」。

郭官續指,《立場》成立於2014年12月,當時本土主義、民族論等與中國分離的理論在香港社會尤其大學界興起,加上雨傘運動剛失敗告終,作為「佔中十死士」之一的蔡東豪「做逃兵」,但又聲稱再做一次與《主場》相同路線的傳媒,《立場》為吸引讀者和支持者,絕對有必要向公眾說明其政治立場。

郭官續指,《立場》的立場「絕對不會只是守護普世價值」,引創刊辭稱「以《立場》為名,我們一如以往,敢於宣示立場、不掩飾、不廻避」,必然指《立場》某些信念非人人都持有,甚至可能引人反感。

法官又形容創刊辭最後一句是「重點中的重點」:「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場;守護主場,是我們絕不退讓的立場」,認為明顯指「香港是屬於香港人的地方,香港人擁有控制權和處於主導地位,可對所有事務作出決定,有絕對的權力和影響力,其他人在香港只是客人,對香港事務無權作決定」。而「不退讓」的對立一方,官認為必然是指對香港行使主權的中國,及執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和地位的中央和特區政府。法官指,此句以強烈語氣表達出《立場》政治主張,「就是排除中國由港人自主香港的本土主義」,認為《立場》在創刊辭將政治主張「闡述得清清楚楚」,鍾沛權證供中說《立場》對政治主張沒有立場,「絕對是謊話」。

法官續指,從《立場》的成立、創刊辭內容及信託安排中信託受益人資料被刻意移走及隱瞞,肯定鍾沛權和蔡東豪等人,替不願意披露身分的金主營運《立場》,「目的就是支持和促進香港本土自主的本土主義」。

官:6.12社論塑造警隊濫權、引起仇警情緒

判詞續引由鍾沛權審批的《立場》多篇社論,證明鍾具煽動意圖。就2019年6月12日兩天後發表的社論〈為何我們「針對」警察〉,法官指《立場》當然可發布社論監察甚至批評警方,但必須考慮和分析所有透過誠實和合理努力可查證到的事實,再基於事實「誠實和道德地」表達意見。

郭官指,社論首段提「我們可以自豪地表明立場:我們『針對』警察」,認為並非純粹指出警隊錯處,而是加入情感、使用挑動情緒的字句,對警察展示敵意。社論續指,並非針對警察個人,而是警察作為全港唯一可合法對公眾使用武力的執法部隊,「他們的行為必須被最嚴格的標準審視,他們的權力必須受到監察」,原因包括警隊武力與示威者不平等、多次濫權濫捕但受懲處追究僅少數。

法官同意,警隊行使武力須有節制及受監察,但社論提出的理由「似是而非」,指「警隊和示威者不是進行體育競技,裝備差距是必然的」,又指有示威者掟磚,質疑《立場》以雙方武力懸殊替示威者提供開脫藉口,淡化及認可其非法行為。法官又指,警權不是不受制衡及監督,並以朱經緯案和七警案為例,指警員因濫權濫捕而負上刑責的案件「時有發生」;而社論離6.12僅兩天,當時會否有警員被起訴或接受紀律聆訊根本無人可預知,《立場》提出「濫權警員毋須或極少承擔後果」,只是散播沒有基礎的陳述,引起仇警情緒。

法官又指,社論將個別警員在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犯錯,全部提升為警隊的系統性犯錯,但無提供證據,只是將警隊「塑造為一支濫用權力的執法隊伍」。官並指,6.12若不是有示威者衝擊防線,警方根本不會執法,「警方的人數遠遠不及示威者,沒有理由挑起事端」,批評《立場》將警方行動描述為替行政機關的任意莽為保駕護航,全無事實基礎,亦無基礎行政機關利用警隊推行暴政。

官:白衣人非無差別襲擊、7.21社論鼓吹制度更換

就2019年7.21事件後兩天、由鍾沛權撰寫的社論〈記者遇襲事大 制度崩壞事更大〉,法官指文章一開始將警方在上環以催淚彈等射擊示威分子的畫面,與在元朗白衣暴徒襲擊市民的畫面放在一起,「容易令人聯想兩件事有關連,即警察和白衣暴徒都是向他人施擊,他們同一陣線」。

而就鍾指白衣暴徒「無差別」襲擊市民,法官質疑基於什麼證供作此判斷,並指當時兩批人在站內互相咒罵和擲物,站內人曾向白衣人射水,其後站內人士走上月台,白衣人原本無追上,但因月台上有人向他們擲物,才引發白衣人跑上月台襲擊。法官指,「毫無疑問,白衣人的行為錯誤,犯下嚴重罪行,但他們不是『無差別』襲擊市民,而是與他們發生了一段時間口頭和動作糾紛的人,這些在站內的人因為他們的行為也必須承擔責任」,指社論將他們塑造為「絕對的無辜者」並不持平。法官又指,鍾絕對有權譴責暴徒襲擊記者,但《立場》其他文章​​從來無譴責示威者使用暴力。

就文中提到「不能忘記、默許、縱容以致促成配合這些暴行的制度崩壞」,鍾沛權作供時稱無提「警黑合謀」,只是想講「制度暴力」。但法官指鍾「不誠實」,指社論大篇幅說警方不行動、警方高層與懷疑行兇者勾肩搭背、「默許縱容以致配合黑勢力,借助他人之手,報復示威者」等,是指控或最低限度暗喻警察和黑社會分子勾結,又對警方用上嚴厲批評字眼「齒冷」、「萬死不足以蔽其辜」。法官認為,鍾將7.21事件「借題發揮」,並提出香港無民主制度致警暴出現、政府亦懶理,香港必須出現一個現時不具備的民主制度才可改變,是在「鼓吹制度的更換」。

官:使用「借來的地方」等用語 顯示鍾戀殖

至於2020年7月1日社論〈堅守每寸自由土壤 用盡每絲縫隙中的微光〉,法官認為是「散播恐慌」,指發布時《國安法》生效不足12小時,法例實質上如何執行他根本無從得知,當中對《國安法》可制止混亂及保障國安隻字不提,並將香港描繪為極權政府統治的地方、意指香港將完全喪失自由,認為鍾是質疑中央和特區政府合法性。

法官又指,鍾不接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使用如「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等英政府管治時形容香港的用語,顯示他「眷戀英國統治的時代」;而鍾提到「一河之隔,香港寶地,源自於大陸的差異,原始難得的自由,成為強國邊陲不滅的榮光」,亦顯示他根本不接受香港回歸中國。至於文末「願我們萬眾一心,冒著炮火前行,毋負此生」,法官指無疑鍾及《立場》替示威者打氣,並說明與他們一起行動,鍾繼續營運《立場》的目的,「就是與示威者一起抗爭」。

官:林紹桐稱望令讀者理解運動參與者 必然支持示威者

至於林紹桐的意圖,法官引述他2019年12月出席「網絡媒體高峰會」的發言,林提及做直播有很多武力場面,但不能反映背後原因,故會做訪問讓受訪者解釋,並稱無論做直播、即時或專題報導,也希望呈現趨近事實的情況,令讀者更理解運動及參與運動的人,從而有共同基礎去討論、評價、甚至參與運動。

法官指,「毫無疑問,他(林)是要求觀眾不要因為示威者使用暴力或嚴重暴力而與示威者分割」,又指「明顯地,他是試圖要求觀眾諒解示威者使用武力」,並由此推論,「他本人的態度必然是支持示威者」,肯定林紹桐和《立場》的立場就是支持反修例和示威者。

官:遊行相片現港獨旗反映《立誌》主旨 推動本土主義力量

至於《立場》出版的實體刊物《立誌》,法官指封面首張相片是2019年6月9日遊行,有示威者舉「奪回香港」橫額及「香港獨立」旗幟,指相片出現在序言前,「位置突出」,可反映《立誌》主旨。官續指,《立誌》刊出2016旺角暴動案判囚7年的盧建民訪問,提及6.12事件是本土派2016旺角暴動的延續,鼓勵讀者長期抗爭,可見《立誌》除了是《立場》史冊,「亦是一本本土派的發展和傳承史冊」。

法官又指,《立誌》內梁繼平訪問談及7.1衝擊立法會,是以抗爭行動是「屬於每一人的共同體」來爭取群眾支持暴力抗爭。法官認為,《立誌》其實是一份「抗爭行動記錄」,「旨在紀錄推動本土派透過反修例運動,發展成爭取香港自主的本土主義力量」。

官:《立場》政治理念為「本土主義」 反修例期間成抹黑政府工具

法官終表示,從《立場》成立的背景、其《創刊辭》、三篇社論、實體刊物《立誌》,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官裁二人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 以《立場》作平台煽動

至於發布文章是否具犯罪意圖,法官指鍾沛權作為《立場》總編輯,承認審批其中10篇被裁煽動文章,考慮到《立場》媒體路線,法官裁定鍾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餘下一篇中大衝突兩年專訪發布時,鍾沛權已離職,由林紹桐署任總編輯。法官相信鍾真是辭去總編一職,因他需更多時間探訪被扣留的妻子陳沛敏,但鍾「仍然關注着和對《立場》的運作提供意見」。法官並指,該篇專訪發布時嵌入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而警方去信投訴為「誤導偏頗」下林仍然堅持發布,加上《立場》媒體路線,及林曾以副總編輯身分出席網媒論壇高峰會,發言支持反修例運動,裁定林同樣知悉並認同文章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發布平台,煽動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罔顧煽動後果。

至於首被告《立場》母公司,即《立場》東主、承印人和出版人,法官指公司聘請鍾沛權及林紹桐為其制作及發布文章,當兩人在受僱工作範圍內發布這些文章,亦等同公司發布,兩人的意圖亦等同公司的意圖。

官:蔡東豪為位置比鍾沛權高主腦 與被告有協議發布煽動刊物

至於被告間是否有串謀協議,法官指,蔡東豪提供資金營運《立場》、簽署鍾沛權僱傭合約、批准鍾加薪、批准調動資金予英國分社,鍾亦承認《立場》是蔡供他運作的平台,認為蔡東豪顯然是位置在鍾沛權之上,可控制《立場》運作的「另一主腦」。而鍾沛權及林紹桐被捕後,《立場》短時間內停止運作,法官「肯定是蔡東豪的決定」。

法官指,蔡東豪作為位置比鍾沛權高的主腦,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必然知道發布的內容;而鍾稱兩人在重要核心價值或大是大非事件上「立場相若」,鍾亦先在蔡營運的《主場新聞》任編輯,並獲蔡邀請擔任《立場》總編,一直任職至妻子被捕,蔡必然認同鍾就發布刊物所作的決定。

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蔡東豪代表《立場》母公司,與鍾沛權就《立場》發布刊物有所協議,持續發布煽動文章。法官又指,鍾離任總編後由林紹桐接手,必然得到蔡東豪同意批准,林在接手時加入上述串謀協議,因此裁定全部被告罪名成立。

官:不會考慮讀者留言推論煽動性

此外,就控方認為,讀者於《立場》社交平台留言反映文章煽動效果,官指《立場》容許留言在其網頁或社交平台展示,令讀者可以閱讀,相信《立場》可被視為「發布」這些留言。但由於本案煽動刊物是《立場》發布的文章,而非文章引發的留言,留言亦相信非被告作出,無證據他們認同、也沒有法例要求將不認同留言刪去,法官應自行決定涉案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留言者對文章反應不可用作證明事實的證據,因此法庭不會考慮讀者留言以推論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文章来源:独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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