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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在囚的時任主席張敬生爭取提早獲釋失敗。高院周二(24 日)續處理張案,懲教署一方指國安委經署長徵詢後作出決定,指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及情況,案中「煽惑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於危害國安罪行,而若張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安。
懲署方續指,署長同時考慮「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指張沒足夠反省,仍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難信有真誠悔過,不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遂決定張不可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張一方指,雖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決定,惟張不會進一步循司法覆核挑戰。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引「黎智英案」,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對法庭有約束力。黎裁定懲署繼續羈押屬合法,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毋須再處理保釋申請,並向懲教一方批出訟費。張敬生聞悉決定一度仰後發呆,他須繼續服刑,料將於 11 月刑滿。
懲教署一方:國安委作決定 本案煽惑罪涉國安
張敬生在被告欄內戴眼框眼鏡、頭髮左右兩側剷青,身穿黑色西裝外套,內搭淺藍裇衫,大部分時間望向旁聽席,身旁及身後各有一名男懲教人員看守。他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周二甫開庭,呂世杰稱要向申請方和傳媒就本案解說發生了甚麼事,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昨日就本案的定罪控罪性質,下達以下決定:
國安委就此考慮了囚犯張敬生在監禁期間的實際情況、國安委獲得的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作出的判斷和決定。
本秘書處現將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通知署長如下:
(1)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況,囚犯張敬生在此案中所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
(2)若該囚犯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據《國安法》,國安委由特首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警方國安部門負責人、入境處長、海關關長、特首辦主任。國安委亦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該顧問亦可列席國安委會議。
懲署:署長決定張敬生不得獲行為良好減刑
黎婉姬聞言指,法庭受國安委決定約束。呂同意,又指懲教署長同時亦已有決定:
懲教署署長的決定
我考慮了並同意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於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我也考慮了香港警務處國安處的意見。
我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是(1)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況,囚犯張敬生在此案中所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2)若該囚犯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綜合上述所有的報告和意見、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及所有相關資料和因素,我不信納張敬生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根據《監獄規則》第 69(1A)條,張敬生不得根據第 69(1)條獲得減刑。
黎婉姬聞言再指,故法庭毋須再處理保釋申請事宜。呂同意,另指兩份有關決定的文件都是今早收到。
申請方指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決定 惟不覆核挑戰
彭鴻耀陳詞指懲教署一方昨提出押後以索取資料,是看法庭是否有足夠理據批出保釋,但從今早的文件看來,似乎不是涉及此範疇。黎婉姬指文件不僅能足夠處理保釋,更已涵蓋正審的內容。
彭擬就《監獄規則》條例字眼詮釋陳詞,被黎打斷指呂世杰昨陳詞稱,沒有囚犯是必然「有權」(entitled to)取得完整三分之一的懲教署減刑,要視乎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昨日她沒有駁回人身安全申請,因有待聽取雙方如何爭議,懲教署對張敬生的羈押是否合法。
黎續指,但若轉為爭論字眼定義就是另一回事,而按現時情況,她也毋須再處理。彭其後指,雖然他們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上述決定,惟獲張敬生指示稱考慮司法資源、風險等後,決定不會進一步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
官稱受國安委決定約束 駁回張敬生申請
黎婉姬遂作出裁定,國安委於 2024 年 9 月 23 日下達決定指張敬生被定罪的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屬危害國安罪行,如果讓張減刑會有違國家安全,而懲教署長基於此決定,不向張批出減刑。
黎續指,根據「黎智英案」,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not amenable),同時沒有任何機構包括司法機構可干預國安委工作,而有關機構須尊重國安委決定、予以執行。因此本庭亦受國安委決定約束。
黎續稱,根據現時的資料,法庭信納懲教署對張敬生的羈押合法,因張是被法庭判刑入獄,而懲教署長亦合法地不予張任何減刑,因此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毋須再處理張的保釋申請,原定 10 月 3 日處理的聆訊亦取消。
懲教署一方獲批訟費
呂世杰稱懲教署會申請訟費。彭耀鴻反對指,申請方已決定不會循司法覆核繼續挑戰,而國安委等說法都是今天才在法庭出現,是本案的轉捩點,申請方此前基於人身自由、提出提早獲釋的做法是完全合理。
彭續指,本案的申請原為單方面聆訊,不過接納法官張慧玲的做法,轉至現時狀況;又引人身保護令相關原則稱,只要案件是表證看來成立,就不應對申請人下達訟費命令,以免使申請人對挑戰是否合法羈留卻步(discourage)。
呂世杰則反駁指申請方早知不會成功,因涉不合法羈留說法在表證上已不成立;又指張敬生正在服刑,懲教署亦一直告知本案涉國安,但他仍繼續提出申請。呂續指如果彭的說法成立,政府就不能從人身保護令案中索取訟費。最終黎向懲教署一方批出訟費。
李家超發證明書 改由指定法官處理
張敬生上周五由法律代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得以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特首李家超翌日按《維護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指案件涉及國安,案件本周一續處理,負責法官由高浩文換成《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
張敬生一方周一在庭上申請保釋,或要求基於「臨時濟助」(interim relief)釋放張;黎指傾向批准,而懲教署一方反對,官要求遞交資料,周二再續處理,並原定於下周四(10 月 3 日)處理人身保護令申請聆訊。黎另批准解除保釋程序報道限制(法律 101 文章)。
李家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特首李家超周二早上出席行會前被問及就本案發出「證明書」一事,他回應指案件已進入聆訊階段,不宜評論細節,但強調若涉國家安全,定會按相關法律處理,「而且係會從嚴處理」,因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
李又稱要告誡所有人,不要嘗試觸碰國家安全條例,因政府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4 人被控《國安法》罪行 承認交替罪而服刑
根據《監獄規則》,囚犯可因行為良好獲減刑三分一。不過《維護國安條例》對《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規例》作出修訂:如囚犯被裁定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原案 4 名被告為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時任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時任評議員兼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以及時任評議員兼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
4 人原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於 2023 年 9 月開審前改承認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囚兩年。4 人於本月 13 日上訴刑期得直,改判囚 15 個月。(詳見另稿)。
涉類同情況 馬俊文提司法覆核 10 月聆訊
除張敬生外,今年 6 月亦有涉國安罪行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報稱因「23 條」而不獲懲教署就獄中行為良好作出減刑,令他最遲延至 2025 年 11 月才獲釋。馬已經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將在今年 10 月 22 日處理合併聆訊。
根據入稟狀,馬稱於今年 3 月,收到署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便箋,表示考慮了馬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況評估,認為「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即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安。(見另稿)
HCZZ75/2024(CACC201/2023、DCCC917/2021)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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