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

23條首宗司法覆核|庭上透露馬俊文被指「與黑暴人士聯繫」 懲教稱須考慮國安委判斷

23條首宗司法覆核|庭上透露馬俊文被指「與黑暴人士聯繫」 懲教稱須考慮國安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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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馬俊文由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梁麗幗及高麟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申請方:懲教人員供詞不可信

就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周二出庭作供,大律師關文渭指,盧在馬俊文的服刑紀錄及誓章所撰內容不同,認為他不可信。

他舉例,盧沒在馬的服刑紀錄提過,曾向馬解釋「23 條」新安排,即《監管釋囚條例》第 6(3A) 條,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將該其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然而盧在誓章表示,曾向馬講述第 6(3A) 條。

關指,盧供稱與馬會面 5 至 10 分鐘期間,向馬讀出通知書、著他在通知書上簽署,以及口頭交代懲教署評審委員會考慮撮要,例如獄中表現、更生進度和心理評估,卻沒有提到國安風險評估。他又質疑,要交代上述全部事項,不可能於短時間內完成。法官李運騰聞言指,5 至 10 分鐘是很長的時間。

關重申,兩人會面僅 30 秒,盧僅向馬稱「3 月 25 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

申請方指馬「無法反抗」

他續指,通知程序涉及不公,如盧得悉有一份委員會的考慮撮要英文版,但未有向馬提供相關文件,僅口頭交代,至馬提交書面申述書後,才獲得書面解釋,馬亦不清楚「23 條」中的「國安」概念。再者,馬只有一日考慮是否申述,認為他在獄中不能索取法律意見,形容「無法反抗」,懲教署應予他 14 日時間考慮。

關又指,懲教要求馬提出申述,證明自己獲釋「不會不利於國安」,是將舉證責任落在他身上。李運騰反指,在刑事審訊中,被告有權作供,但並非將舉證責任加諸被告身上,強調兩者不同。

申請方:委員會無提馬如何與「黑暴人士聯繫」

至於委員會書面考慮內容,關留意到當中寫有「有資料顯示馬俊文與黑暴人士有聯繫」,惟沒有解釋何時聯繫、如何在獲釋後聯繫。

關周二稱馬對獄中行為良好獲三分一減刑、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他再引述案例指,法庭處理上訴案時,亦會考慮最早獲釋日期,換言之法庭亦假設囚犯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李運騰指,「這可能是一個有效的假設,但不可能賦予任何權利或合法建議」。

懲教方:馬申述內容顯示知悉國安評估

針對申請方指,懲教署長有酌情權考慮馬的合理期望,即可提早獲釋。代表懲教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認為,懲教署長無酌情權考慮合理期望,指署長僅作出國安評估。他又指,法律已經改變,與舊法例的合理期望無關。

呂指,本案情況非申請方形容,馬不獲機會申述。他引述馬在申述書表示「本人在還押初期,確實曾在囚室牆上寫港獨標語、在庭上大叫口號,及至判刑仍在求情信上毫無悔意,當時危害國安風險的確不容忽視」、「然而定罪後去好望角見心理醫生」 、「我的危害國安風險日漸減少」。

他續指,從申述書內容可見,馬意識到要提出提早獲釋不會有國安風險,反映他知悉委員會的考慮要點,並作出合適而有意義的回應。(He already knew the gist, and he was in a position to produce such a sensible and meaningful response)。

呂強調,馬有第二次機會申述,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5 日早上提交申述書後,懲教人員在下午約 1 時半予他書面考慮解釋,3 時再與他見面。呂認為,馬期間可以按文件內容,再次提交申述,惟他確認沒有進一步申述。

懲教方:即使申請方勝訴
署長仍須考慮國安委判斷

另外,呂提到國安委事後去信懲教署長,就應否讓馬減刑獲釋一事作出判斷,他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關反駁,只有國安委的「決定」不容挑戰,「判斷」則可以挑戰。呂重申,《國安法》第 14 條包括「判斷」和「決定」,換言之兩者均不能被挑戰。

呂稱,即使申請方在司法覆核勝訴,懲教署長仍然要考慮國安委判斷。另外,李運騰關注,「23 條」下釋放安排是否都適用於《國安法》以外罪行,呂同意,指暴動罪亦適用。雙方完成陳詞,李運騰表示會盡快處理本案,盼於 11 月下旬頒布判詞。

HCAL979/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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