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

理大突圍|3男暴動罪成 官指證供胡說八道、穿鑿附會

理大突圍|3男暴動罪成 官指證供胡說八道、穿鑿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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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沒正常合理守法的人會入理大

被告朱健君案發時為註冊護士,判詞提到他 2019 年 11 月 17 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參加教會舉行的集會,任糾察及急救人員。一名中年女士聲稱收到群組訊息, 指有傳道人和牧師在理大內發現大量未成年人士,望召集更多基督徒到理大勸喻他們盡快離開,及希望有急救資格人士提供醫療協助,遂前往理大。

法官質疑,朱不認識該名中年女人,且自 11 月 11 日,政府 、警方多次呼籲切勿前往理大一帶,直至 17 日下午,理大附近衝突急劇惡化 ,有警員中箭及被鋼珠所傷、暴動者投擲汽油彈,「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一個正常合理守法的人會進入理大」。

官:與遠離暴動者之說南轅北轍

判詞提到,朱進入理大後,與該女士到傳道人和牧師所在的課室,當時傳道人和牧師正和 7 至 8 名未成年人商討如何離開理大。官質疑游說已成功,但他們沒有離開,反而在室內商討;又指朱沒有在校園内尋找或游說其他年輕人。

官拒納朱稱,無法按警方指示經 Y 出口離開理大, 指他返回課室,徹夜不眠 ,與其他人祈禱唱詩 ,沒有外出尋找離開的途徑,做法完全不合理。

官又指,朱翌日經 A 出口離開,與暴動者一起走上暢運道天橋,有暴動者於天橋上設置傘陣、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射箭,他亦戴上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一同逃走,「他的行為根本是與遠離暴動者之說南轅北轍」。

官拒納被告被困理大說法

被告許銘晉供稱,入理大是想帶友人 Mike 和 Connie 離開。官指,當時警方仍未圍封理大,許差不多走遍整個校園,但從沒真正尋找出路,與他稱想離開理大的說法南轅北轍。

許呈上當時向友人報平安而拍攝的相片,官指控方證物顯示的時間 ,與許供稱的時間不同,指他無法解䆁證供的分歧,明顯不誠實。其中在許被控後、一度代表他的律師樓文員及事務律師曾出庭作供,律師指警方提供許手機的相片沒標示時間,惟許向他表示清楚記得拍照的地點和時間。官認為相關證供,與許聲稱記不起拍攝時間的說法南轅北轍。

官:被告證供自相矛盾

被告馬健朗案發時修讀浸大社工系,他指當日進入理大,因理大社工系副教授 「丁媽」丁惠芳號召社工進入理大,游說年輕人離開校園。

判詞指,「丁媽」的帖文從沒表達上述要求。另馬於主問尾段承認 「丁媽」已非副教授,官指根據網上資料,她案發時為理大學生宿舍務賢堂的舍監 ,而務賢堂並非位於校園內,惟馬稱「丁媽」於校園內設有辦公室。

官又指,警方多次指出將於 11 月 17 日晚上 10 時,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留守理大的人,指馬偏偏沒有留意到,說法令人難以信服,證供自相矛盾,違反常理。官裁定,3 名被告及部分辯方證人非誠實可靠,形容證供簡直是「胡說八道,穿鑿附會」。

官:示威者「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

官認為事發當日,一大群示威者從理大突圍逃走,包括 3 名被告,「他們攀過暢運道天橋的鐵欄,於暢運道天橋上如同一支熟練的軍隊,行動一致地設置傘陣,向警方射箭及投衡汽油彈及雜物」,之後再攀過天橋的另一條鐵欄,跑向康宏廣場方向,其後被捕。

法官指,3 人均戴着不同裝備,如防毒面具、3M 口罩、身穿黑色裝束等,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 3 人案發時便利、鼓勵及或協助本案暴動。

15 被告 3 人受審後罪成
同案 1 人認罪囚 52 月

15 名被告依次為:黃貴鴻(22 歲,無業)、莫紫微(21 歲,學生)、朱健君(23 歲,學生)、許銘晉(20 歲,售貨員)、17 歲明姓男生、方穎雯(26 歲,律師行文員)、鄭卓琳(22 歲,無業)、17 歲伍姓女生、謝源紹(24 歲,學生)、林玉堃(21 歲商人)、施朗(26 歲氣槍設計員)、梁恭豪(23 歲學生)、馬健朗(24 歲學生)、張展銘(24 歲,物理系畢業生)、陳嘉鋒(24 歲,售貨員),以上為起訴年齡。

朱健君、許銘晉、馬健朗不認罪受審後罪成。方穎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2023 年 4 月被判囚 52 個。方當時正就另一宗暴動罪服刑,經考慮量刑總體性後,兩案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餘下 11 名被告開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該控罪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被 判囚 46 至 61 個月不等。謝源紹另承認在理大正門附近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張展銘則承認在康宏廣場外暢運道巴士站,管有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各一。

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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