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0人案當中7人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被判監44至56個月不等。其中26歲女學生及22歲男學生,分別判囚4年8個月及4年2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今(10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女學生一方指,她案發時任急救員,無差別為所有人提供救援。惟上訴庭指,這方面的證供已不獲原審法官接納。上訴庭又指,女學生當時沒有穿急救背心,因此不能將案情與同案罪脫的急救員作比較。男學生一方則指,警員的證供並不可信,與片段所顯示的不相符。他又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被告智力較低,需長期服食精神病藥物,而作出相關減刑。上訴庭需時考慮,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決。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原審法官為練錦鴻。提出上訴的被告為26歲女學生林阡晴及22歲男學生廖康良,其中林被判監4年8個月,廖被判監4年2個月。同案受審後罪成7人包括 YouTuber 易卓邦。其餘一人則供稱自己為義務急救員,受審後無罪釋放。另兩人開審前認罪。
女學生上訴指任急救員提供無差別救援 官質疑無穿急救背心
林阡晴就定罪提出上訴。辯方指,被告供稱案發時以急救員身份身處暴動現場,並無差別為所有人提供救援,因此可以成為辯護理由。惟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原審法官練錦鴻並無接納被告的證供,因此這項法律議題沒有事實基礎,法庭在上訴階段並不會接納純學術討論。
辯方提出另一上訴理由,指被告當時身處衝突的「靜態區域」提供協助,證明她無差別救助任何人。惟法庭卻質疑,原審法官已在判詞指出,若被告真的無差別救援,理應「衝突前線」等較多傷者的地方,但被告卻在沒有密集人群的橫街遊走。再加上原審法官指,被告不可能對衝突最激烈、「炮火連天」之處一無所知,猶如身處「平行時空」。
法官潘敏琦亦質疑,被告沒有與同案罪脫的男被告般,案發時穿上急救背心,因此不能將兩者的案情作比較,會造成不公。辯方補充,被告當時沒有跟隨示威者逃跑,只是站在一邊。
男學生上訴指警員供詞與片段不一致
廖康良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就定罪方面,辯方指新聞片段拍攝到在甘肅街「卓悅」店舖外被捕的就是被告;控方卻指被告在較早階段被捕,正如拘捕警員所言被告最後一個跑入街內,而片段所見「卓悅」外被捕的是另有其人。不過辯方質疑,控方未能證明當時有其他人在同一位置被捕,而且當時現場已經被警方控制,根本不會有人再進入該範圍。
辯方又指,片段顯示被告被多名警員包圍,並非拘捕警員在庭上所稱的獨自拘捕。警員另稱當時曾協助被告清洗傷口,以及幫倒地的他坐起,以搜查其物品;惟片段顯示被告一直被制服在地上。辯方認為拘捕警員的證供不可信,與片段不吻合。法官彭寶琴指,不論警員就拘捕被告的時間紀錄有前或後的兩分鐘差別,都與其證供或片段不一致。
為控方代表的外聘大律師陳文慧確認,本案的10名被告之中,僅廖康良在該位置被捕。法官彭寶琴表示,除非控方指警方制服某一人後,最終沒有拘捕並放行。控方另補充,被告在較早階段已被捕,其後被帶往另一處,不過片段未能拍攝到。
男學生上訴指原審法官無考慮其智力較低作減刑
就刑期上訴方面,辯方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被告智力較低,需要長期服食精神病藥物,而作出相關減刑。法官潘兆初指,原審法官對所有被告都有減刑10個月,而且原審法官亦強調有考慮被告的整體狀況。控方則回應,辯方的說法錯誤,實際上原審法官有考慮每名被告的情況作出減刑。
原審法官練錦鴻早前於判刑指,年輕人受熾熱社會氣氛影響,加上學者的大力鼓吹,令他們以為守法是過時的概念,需「違法達義」,故本案適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廖康良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涉管有一個錘子。練官指他攜錘子是意圖進行破壞,辯方求情指他智商中下,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案發後精神變得不平衡,需不定時向私家醫生求診。練官表示,被告是成年人應有能力作出決定,考慮其個人情況而減刑至50個月,管有非法工具罪則判監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至於林阡晴,練官指她攜帶大量救護物資,是有備而來參與暴動,考慮其年紀及背景,判監4年8個月。
案件編號:CACC1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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