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法庭】控方指陈虹秀叫喊助示威者撑腰打气 辩方反问劝警克制“何罪之有?”

香港「阵地社工」陈虹秀涉暴动案周五(13日)在区域法院续审,踏入结案陈词阶段。控方指陈虹秀案发时以扩音器叫喊,表面劝喻警方保持冷静,实际是帮示威者撑腰打气;辩方则反驳指陈当时没向示威者说过话,叫喊内容是著警方「保持克制」及「唔好开枪」等,无一涉及鼓励暴动,反问:「一个社工咁同佢讲……劝佢哋克制,何罪之有?」法官把案件押后至2025年3月11日裁决。同案另3名被告,案件发还重审后改认罪,就押后至4月9日作判刑。

陈获多同工良好品格证明 辩方指可推论陈犯罪倾向较低

控方今就结案陈词采纳书面陈词内容,没有口头补充。辩方则读出陈虹秀呈堂的5封品格证人信之节录内容,其中「青草地全人发展中心」总监容曾莘薇博士提及,陈于2020年当选杰出社工,指「至今仍然坚信她是一个仁爱、善良、忍耐、慈悲、尽贵的社工」,又指陈是一个「维护和平使者」;香港学生辅助会关健城为陈的工作夥伴,就赞扬陈为人正直可靠,待人为善。陈的另一工作夥伴、香港基督教服务处退休总干事孙励生则指,陈不会因抱有强烈信念和热情,而丧失理性思考、忘记社工的专业守则,又赞扬陈面对不同意见时恪守中立,从不把个人想法强加于人。

另外,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会长张志伟就在证人信中,形容陈是全心全意奉献委身社工行业的典范,务求改善业界服务质素和保障弱势社群福祉,即使在工馀或无偿公职,都不遗馀力。而由资深社工曹秋雯撰写的信件,就提及陈多次参与灾后支援服务,包括南亚海啸、汶川地震、尼泊尔地震、台湾水灾等,直言陈虹秀对服务对象的爱是无国界。辩方之后指,良好品格不能作辩护理由,但可推论陈的犯罪倾向较低。

辩方指陈没有任何行为跟示威者一样

辩方续指,控方检控基础是陈身在现场,作出鼓励行为,藉发言等参与暴动,惟控方没有任何证据指称陈与他人「集结一起、共同行事」,又指唯一可显示陈的行踪,是她曾站在火堆旁观看约10秒,其后离开,而当时警方距离在750米以外。

辩方提出,控方必须证明陈与示威者有足够联系,包括衣著是否一致等,惟案发当日,陈身穿印有「我哋系社工 守护公义」上衣,明显告知他人自己是一名社工;至于戴有防毒面罩,作供警员就确认基于警方发射的催泪水会影响呼吸,警方亦有佩戴。而陈在行为上从没投掷汽油弹或使用雷射笔,直言她「冇做过任何行为同示威者一样」;此外,亦没有任何控方证人曾指出,警方当日行动时有被阻挠或拖慢,而陈以扩音器叫喊同时,亦没有与警方发言重叠。

没有向示威者提及「加油」或「冲」等

就控方书面陈词指,陈使用扩音器叫喊「表面上劝喻警方保持冷静,实际上帮示威者撑腰打气」,辩方就在陈词中反驳,指陈当时与示威者相距至少100至200米,而现场环境嘈杂,陈向警方说话,「冇向过示威者讲嘢」,示威者未必甚或无法听到陈发言,且陈从没有向示威者提及「加油」或「冲」等,因此不可能鼓励示威者。

辩方然后进一步指出,陈叫喊内容不涉鼓励暴动,又指不论以任何方式理解,都不可能把陈「叫警察克制」及「唔好开枪」等,理解成具鼓励效果,反问「一个社工咁同佢讲,何罪之有?」质疑如何可推断成陈当时是鼓励暴动,强调「劝佢哋克制,何罪之有?」

认为法庭不能作出唯一推断 指陈支持示威者

辩方重申,假如陈有意鼓励暴动,其说话对象应为示威者,不可能只对著警方说话,而首名控方证人在庭上亦指,最深刻是陈著警方保持克制,直言陈确成功令一名警员深深记得,「去到5年之后都记得,社工叫我保持克制」。

就警方当时曾举写有「速离否则开枪」的橙旗,辩方认为,陈或真诚认为警方当时没有必要使用此等级别武力,真诚地呼吁警方保持冷静,并打算凭其社工身分,望警方克制,用己力缓和警方情绪,并认为因此法庭不能作出唯一推断,指陈是支持示威者,并鼓励他们与警方对峙,陈叫喊的内容亦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她有意图参与暴动。

暂委法官锺明新听毕陈词后,把案件押后至明年3月11日作裁决。而同案另3名被告,即赖姵岐、锺嘉能及龚梓舜,3人在案件发还重审后,已于9月5日认罪,然后一直还押;案件今亦作提讯,并押后至明年4月9日判刑,3人续被还押。

案件编号:DCCC12/2020

编辑:施芷珊 网编:毕子默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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