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2022 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已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譚不服定罪上訴獲批終極上訴許可,爭議煽動罪須否由陪審團審訊、證明煽暴意圖,案件將於本周五(10 日)聆訊,是本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煽動罪案件。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由 5 名本地法官審理,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並沒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名單與「呂世瑜案」、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一致。
爭議煽動罪須否陪審團審訊、證煽暴意圖
申請人譚得志於 2022 年 4 月被裁定 11 項控罪成立,包括 7 項「發表煽動文字」、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區院法官陳廣池判監 40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
譚向高等法院提定罪及刑期上訴被拒,再就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高院認同案件具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 《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由設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 控方須否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 承上題,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終審法院去年 8 月進行申請許可聆訊後,僅就首 2 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就第 3 項爭議,處理許可的三位終院法官認為,煽動罪條文已清晰列出煽動意圖、免責意圖類別,字眼非含糊或主觀;又指尤其香港經歷 2019 年社會不穩,將帶有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出版物視為「國安威脅」屬合理做法,拒絕就第 3 項爭議批出許可。
舊煽動罪去年遭 23 條新罪取代
律政司指本案可應用性有限
譚得志被控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第 10 條下、俗稱「舊煽動罪」的多項煽動意圖罪,去年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訂立的「新煽動罪」,已取代「舊煽動罪」條文。
新罪的改動,包括訂明毋須證明被告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並提高首次定定罪刑罰至最高監禁 7 年,若涉勾結外力可判囚 10 年。
譚得志案於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律政司代表周天行曾提出,舊煽動罪已被新煽動罪取代,認為本案日後可應用性有限,不涉重要公眾利益。
代表譚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反駁,雖然舊煽動罪對其他人而言是「歷史」,但是次上訴對本案及其他未審結煽動案被告有實質影響,絕非學術討論。終院法官李義亦回應指,申請方爭議區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涉法治原則的基本問題。
立場上訴案、新煽動案
或受本案影響
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早前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案件去年 12 月再訊,辯方指候本案裁決,「睇下入面可否幫助我哋決定認罪與否」。《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應辯方申請,押後至 2 月 27 日再訊。
另外,《立場新聞》被控「舊煽動罪」案中,被告之一、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預料將受本案終極上訴結果影響。
《國安法》後被控煽動首人
譚得志是自 2020 年《國安法》通過後,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首人。他被控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同年 7 月 19 日期間,分別於 8 次不同日子的街站,發表批評《國安法》及共產黨、呼籲他人參加未經批准之遊行等言論,並曾叫喊「黑警」、「光時」等口號。
他共面對 14 項控罪,包括「發表煽動文字」、「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譚否認全部控罪,並針對控罪提出主要 3 項挑戰,包括質疑煽動罪條文字眼難以準確定義,不符「依法規定」原則,侵害言論自由;爭議「光時」口號的意思,以及批評《國安法》屬合法批評等。譚一方又提出,政府自 1970 年代便沒有再以煽動罪提出檢控,認為是意識到罪行與現代人權法不相符。
原審:條文提供抗辯理由
未對言論自由構不合理限制
譚一方的說法未被原審法官陳廣池接納。陳廣池認為,政府自 1970 年代起未有再以煽動罪檢控可以有不同原因,認為辯方的看法「武斷和誤導」,又認為條文中煽動意圖定義並非過分廣闊,而是維持罪行適時性及足夠彈性。
陳廣池又不認同,煽動罪對自由構成不相稱限制,因條文已列舉不屬煽動意圖的例外情況,等同提供了法定抗辯理由,為控罪作出相應和合理的平衡。經審訊後,譚被裁定其中 11 項罪名成立,合共判囚 40 個月,罰款 5,000 元。
高院駁回譚上訴
指毋須跟從樞密院案例
譚不服定罪,於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期間英國樞密院就一宗千里達煽動罪頒布裁決,裁斷「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同時否定曾於本港多宗煽動案審訊中被採納的 1940 年 「Wallace-Johnson」案例。
不過上訴庭於去年 3 月駁回譚一方上訴,裁定普通法下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元素,並指本港煽動罪自 1938 年已屬「成文法」,且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發展、以及英國樞密院判詞,都不適用於本港。
《法庭線》早前翻查資料,發現從 1970 年代開始,不少普通法地區均就煽動罪提出關注,提倡改革或廢除,包括英國、紐西蘭、加拿大、澳洲等。部分報告認為,煽動罪範圍不清晰,歷史上常被利用作打壓異見,侵害言論自由。
FACC12/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