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7日星期一

黎智英控告《大公報》誹謗 早前申設陪審團被拒 聆案官轉介區院審理

黎智英控告《大公報》誹謗 早前申設陪審團被拒 聆案官轉介區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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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一方指涉公眾利益 應留高院審理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黎一方早前申請在審訊設陪審團,法官歐陽桂如頒判詞指,即使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政治人物及政治敏感議題,亦不一定要設陪審團,而本案涉及大量文件,有一定複雜性,不宜交由陪審團處理,終拒絕黎一方申請(見報道)。

針對本案應在哪一級別法院審理,黎一方指,索取資深大律師意見後,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應留在高院審理。聆案官萬可宜多次追問有甚麼公眾利益,又指黎一方應提出不轉介區院的理據;《大公報》一方則指,法庭早前已拒絕設陪審團,認為可以轉介區院審理。

聆案官指,由於本案所涉最高賠償金額不多於 300 萬元,下令轉介區院審理,並要求黎一方支付是次訟費。

入稟狀:《大公報》文章指黎欲棄保潛逃

翻查入稟狀,涉案文章由《大公報》於 2020 年 6 月 25 日以頭版刊登,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相關涉嫌誹謗字眼包括「嫌疑人逐個捉:黎智英」、「黎逃避刑責『着草』之心昭然若揭」、「佢即使重金畀千萬偷渡費,都無蛇頭做到佢生意」。

黎一方認為,字眼惡意指控黎計劃非法離港、棄保潛逃,構成誹謗,有損黎的聲譽。

HCA1989/2020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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