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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上周承認「新煽動罪」、刑事損壞等 5 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案件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法庭主動覆核刑期,指原先將分期執行的 8 星期刑期即 56 日,換算成 2 個月即 60 日,會導致被告服刑多 4 日,因此法庭更正總刑期為 8 個月零 8 星期。
被告認刑毀、新煽動等 5 罪
被告李樹銘(53 歲,運輸工)被控 8 項刑事損壞罪,1 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起訴。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5 月 3 日至 12 月 12 日期間,在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的行人天橋、銅鑼灣橫跨告士打道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及附近,無合理辯解摧毀天橋升降機門、橫額。
煽動罪則指,被告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及 / 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據控罪內容,涉及煽動罪的字眼為「共匪冧檔」及「台灣獨立」。
被告承認 4 項刑事損壞罪、1 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餘下 4 項刑事損壞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案情:被告升降機門寫「共匪冧檔」等
案情提到,被告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習維尼係終國殺人王」、「共匪狗手淫曲係垃圾」、「共匪冧檔」、「台獨」等字眼,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宣洩對「47 人案」、「721 案」判決不滿,又認為香港現時沒有民主、自由,不想台灣像香港一樣。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眼與國家領導人有關,又咒罵中央政權、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為轉趨平和的社會帶來暗湧。
官指,法庭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為 8 個月監禁。官考慮涉及不同環境、時間犯案,將 4 罪當中的 2 星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8 個月 8 星期。
ESCC3309/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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