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

国安附例:商界保密协议亦须按公署要求提供 记者拍摄公署工地亦遭拒

将《港区国安法》中有关国安公署侦办案件及可将港人交由中国内地机关和法律审理的两项附例已经生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明,商界自身签订的保密协议,若经公署要求提供,「原则上要遵从」,披露后可获豁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过,法律学者黎恩灏批评,条文只是保障中介单位免被市民投诉,并把伤害转到市民和营商者身上。相关的两项附属法例以「先订立丶后审议」方式处理,故此立法会在附例刊登宪报并即时生效两天后,于昨(16日)天一日内成立法案审议委员会及召开三节合共五小时的会议完成「逐条审议」的工作,没有提出修正要求。即附例会继续按政府版本执行。

在审议期间,商界议员林健锋表达业界对中央政府驻港国安公署送达法律文书的关注。按附例,若不遵从国安公署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即属犯法,最高可被罚款 50万港元及监禁七年,林指出,商界做生意时通常会签署保密协议,关注一间正规企业是否任何情况下都要遵从公署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提供有保密协议的文件?

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兼代表的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若法律文书要求有关公司披露某些资料,「原则上要遵从」;而条例豁免料提供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正是考虑到有保密协议的情况,让他们可以无后顾之忧。他补充,公署要求披露的资料均属十分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情况下为执法所需,须有遵从的责任,否则会窒碍有效执行国安法律。

不过,美国乔治城大学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向本台指出,豁免提供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只是保障了中介单位,却是把伤害转至市民和经营者身上,加上保密条款,市民无法得知资料何时交到公署手上,亦无法申诉。

他补充,其实订定附属法例前,当局已可透过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出证书的方式要求相关人士提供资料,即使拿到法院挑战,也不会胜诉,即可达到相同目的。订定附例后,则是提出挑战的机会也被剥夺。

禁地:市民拍摄「打卡」可以   记者摄影却受禁

此外,附例为国安公署划定六幅禁地在人烟稠密的香港亦引起不少疑问,摄影便是其中之一,以致港府亦要急发声明。

事缘保安局长邓炳强多次强调,市民在公署拍照「打卡」,只要没有危害国安意图,是没有问题的,不属犯法;但当传媒前往该等地方外拍摄新闻图片时,却受到阻拦,甚至是拍摄日后作为公署总部的工地亦被禁止,而未有划入宪报公布的禁地范围的天桥,亦被警员指属禁地而不许在桥上拍摄,结果,网媒集志社的记者只能拍摄在该处值守的警员

其中,网媒ReNews记者在工地外拍摄时,与在工地外巡守的警员争辩后,更被警员要求删除照相机内的照片。

港府今(16日)天凌晨回应传媒有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指明禁地采访拍摄的查询时表示,包括警员或禁地守卫在内的「指明人员」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权力是维护国安所需者,可命令任何人不得「接近丶查察禁地等行为」,亦可命令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的人立即离开该处,违者即属犯罪。

至于拍摄,发言人重申邓炳强的说法,若市民只是路过禁区附近而纯粹「打卡」影相,没有问题;但若是「故意拍摄」禁地门口或其内部情况去「查察禁地」,或拍摄时作出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国安的行为,警务人员或禁地守衞有权要求市民离开。

根据俗称23条的《国安条例》,「间谍活动」是指任何人如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接近丶查察丶从上方或下方越过丶进入或接达禁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 20 年;若没有合法权限下进入禁地丶查察或穿越,即使没有危害国安意图,罪成亦可判监两年。

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郑嘉如当局现时就「间谍行为」等定义并不清晰,举例若「禁地」日后发生火灾,甚至地盘兴建期间被揭发涉及偷工减料等问题,是否不涉国安公署工作亦不可如常采访?她估计,即使记者认为可以有辩解,但国安案件一般不予保释,新闻工作者未必愿意去冒险。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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