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
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爭議控罪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被高院法官駁回,蘇周二(27 日)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再被駁回。據了解,蘇一方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蘇一方爭議控罪違言論自由等
蘇浚鋒周二未有到庭,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蘇一方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指案件具有兩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 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第 27 條、第 39 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6(2) 條所享有的言論自由?
- 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所享有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權利?
上訴方:選舉期間言論自由具普遍性
法官早前已閱畢雙方理據。上訴方梁麗幗庭上補充,在「Teslenko and Others v Russia」一案,被告因呼籲選民在總統選舉中棄權,被指為選民參與投票過程製造障礙而被起訴。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呼籲棄權投票是一種政治表達,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
梁麗幗指,雖然香港與俄羅斯歷史、立法背景不同,但選舉期間的言論自由原則具有普遍性(universal),透過選舉進行政治參與的價值也是普遍性。針對律政司一方多番指出,涉案控罪源於 2019 年動亂,梁麗幗指其沒有真正解釋 2019 年事件,究竟有何獨特之處。
她續指,即使 2019 年事件背景獨特,「但只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因素之一」,不至於可以排除對外國司法管轄區案例的依賴。
上訴方:法律保留投白票權利
梁麗幗又指,法律保留了選民投白票或無效票的權利,「這是現行法律下,可以實現的選舉自由一部分」,「如果選民有權自由選擇如何行使這項權利,那麼為甚麼申請人不能決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
她指,涉案控罪適用於每個選舉、每個公民,包括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強調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
官指不能忽視獨特歷史和立法背景
法官聽畢陳詞,引述其上訴案的判詞指控罪無造成不平衡情況,沒侵犯言論自由。
官又指,上訴方似乎忽略立法背景,引用其判詞指,「對於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我們不能忽視其非常獨特的歷史和立法背景」,正如律政司一方指,控罪的產生源於 2019 年動亂,嚴重危害了香港特區的穩定和繁榮。
官續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官最後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爭議合憲性失敗後認罪
蘇被判緩刑
上訴人蘇浚鋒(被起訴時 23 歲,項目主任),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 「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審訊時,辯方爭議控罪違憲,收窄言論自由,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是正當參與方式,和平理性表達意見,並無不妥。辯方又指出,條例並無合法目的,只會消滅反對政府的聲音,被告應獲撤控。
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最後裁定控罪合憲,表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隨即認罪,判囚 2 年、緩刑 18 個月。
HCMA457/2023
文章来源:法庭线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