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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周四(17 日)展開第四日上訴聆訊,雙方完成刑罰上訴陳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稱將在 9 個月內頒下判決。早前出獄的岑子杰到庭旁聽;散庭時,梁國雄、林卓廷向旁聽揮手,楊雪盈則露齒笑。
被告方爭議刑罰分級、量刑起點過高,指梁國雄、林卓廷、黃碧雲不應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其中,大狀沈士文力陳,林、黃沒有公開支持謀劃、「幾乎保持沉默」,兩人面對的 7 年量刑起點,有如指他們的角色等同同案更激進的被告,原審實屬錯誤。
被告方又爭議減刑因素,如陳志全、何啟明任公職多年,應獲更多減刑;鄭達鴻一方指,其量刑起點應與同屬公民黨的譚文豪有別;鄒家成、黃子悅另涉暴動案,代表大狀指原審分期執行判刑,對兩人是沉重打擊、毀滅性。
鄭達鴻一方:
原審錯就鄭與譚文豪採同一起點
被告方吳政亨周三完成刑罰上訴陳詞(見報道),餘下的鄭達鴻、梁國雄、楊雪盈、何啟明、陳志全、黃碧雲、林卓廷、鄒家成、余慧明、黃子悅一方周四亦完成陳詞。何桂藍則沒有提出刑罰上訴。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稱,原審以判囚 7 年為兩人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潘指,鄭達鴻雖然擔任過公民黨執委,但指執委會僅是「橡皮圖章」,主要由立法會黨團作決策。相比之下,譚文豪為黨團成員且擔任更重要的角色,但原審將鄭與譚的量刑起點同樣定於 7 年,並沒區分被告的角色、參與程度和罪責。
潘續指,原審亦同意鄭達鴻或被誤導,認為這是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可下調其量刑起點;又指原審有就鄭或受誤導、有可能就初選合法性犯錯而減刑 3 個月。
潘指,但鄭案發期間曾經就初選有否違反《國安法》一事翻查過條文,亦聽取過法律意見,僅減刑 3 個月,認為法庭量刑時應予以考慮,可作出更多減刑。
梁國雄一方:
原審錯將梁歸類為「積極參加」
至於梁國雄,潘熙稱原審以判囚 7 年為梁的量刑起點,亦是明顯過重。潘指,原審僅以社民連於 2020 年 6 月 24 日發布的〈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裁定黨立場有變。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問,是否指原審錯誤將梁歸類為「積極參加者」?潘同意。
潘另稱,原審指梁國雄的公職貢獻已在另案件中獲得減刑,故沒在本案中減刑,是原則出錯,指原審量刑時應加以考慮。
林卓廷、黃碧雲一方:
應屬「其他參加」或調低起點
代表民主黨林卓廷、黃碧雲的大狀沈士文陳詞時稱,「35+」僅為願景,甚至組織者亦認為難以在立法會可取得「35+」,預計地方選區最多能取得 23 席,而初選僅包含 2 個功能界別,民主派亦難以與其他功能界別的議員合作,故謀劃是難以達成。
沈另稱,原審將林、黃定罪,是將兩人與民主黨的立場綑綁一起,兩人亦被裁定為「積極參加」,此分級的量刑範圍乃 3 至 10 年,而大部分被告最後的量刑起點為 7 年。
沈指,林、黃的參與程度低,從沒提出運用否決權、沒參與協調會議,亦沒有公開支持謀劃,指兩人「幾乎保持沉默」,認為應屬於「其他參加者」,即判囚 3 年以下,但原審未有接納。沈指,原審將兩人與其他較激進的參與者的量刑起點同樣定為 7 年是錯誤的。
沈稱,若然上訴庭不同意爭議量刑分級的陳詞,他認為應將林、黃的量刑改為 4 年,即其他被告起點的大約一半,才是更公平。
沈:原審錯引林卓廷定罪紀錄
就林卓廷,沈指原審錯誤引述其定罪紀錄有 4 項,但林當時僅有一項定罪,涉及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被判囚 3 周。沈稱,林涉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一案,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得直,但裁決是原審判刑之後才頒布。
沈續稱,林卓廷與黃碧雲同樣曾任 8 年立法會議員,且有良好紀錄,原審就黃的公職貢獻減刑 3 個月,惟林就不獲相關減刑,因為原審考慮了林的定罪紀錄影響其品格。另外,沈指沒證據顯示違《特權法》一案,原審判刑時有考慮林過往的貢獻,認為林在本案應獲更多減刑。
何啟明、陳志全一方:
量刑起點應進一步下調
何啟明、陳志全的代表大狀馬維騉稱,原審判刑時區分 4 名組織者後,裁定其他初選的參加者均為「積極參加」,當中參與程度較多、有較大影響力的以 8 年為量刑起點,其餘則為 7 年。
馬提出,以 7 年為起點的被告,若參與程度較低,起點應進一步下調(a further downward adjustment),認為參與程度較低者的量刑起點可定為 5 至 6 年。
馬又指,原審有考慮被告的公職作出減刑,擔任區議員的被告似乎獲減刑 2 個月,立法會議員的被告則減 3 個月。
馬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被告的服務時間,指何啟明擔任區議員 6 年,服務草根基層,但他僅獲減刑 2 個月,水平與其他擔任 6 個月的區議員一樣。
至於陳志全,馬指他任議員多年,曾獲立法會主席讚賞勤力,陳亦與政府、建制派合作,指 3 個月的減刑未能充分體現他服務品質。馬認為,兩人應獲更多減刑。
楊雪盈一方:
楊屬邊緣角色、局外人
代表楊雪盈的大狀張耀良稱,本案的串謀非暴力、公開透明,不如其他串謀案,又指本案的協議能否成功,有很多未知之數,亦不肯定能否在立法會取得「35+」,形容本案的串謀是奇特(peculiar),對國安要構成威脅仍很漫長,法庭不應將整體嚴重性定得過高。
就楊的個人罪責,張指楊從沒口頭表示或有文件提及,她會否決預算案,又指她簽署〈墨落無悔〉聲明僅屬傳聞證供。
張引控方證人趙家賢供詞,指楊曾稱毋須跟從戴耀廷的想法,進入立法會之後是自主行事。張指,此反映楊在整個串謀屬於邊緣角色(peripheral role)、謀劃的局外人(outsider of the scheme),其參與程度低,被判囚 6 年 6 個月屬過重。

余慧明一方:
原審未有考慮非為個人利益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狀彭耀鴻指,余沒有參與協調會議,在謀劃非擔任積極角色。彭指,原審量刑時沒考慮串謀不可能實現,例如有人中途放棄。彭強調,若法庭不能確定串謀是否會成功達成,量刑應該大幅下調。
彭又指,若上訴庭維持裁定余慧明參與謀劃,他盼法官考慮其目的並非製造混亂、推翻政府,而是認為謀劃在《基本法》框架下進行,以尋求政府改變。彭指,余並非為個人利益行事,而是希望對香港有利,質疑原審沒有考慮此部分,量刑明顯過重。
鄒家成一方:原審作「追溯性判罰」
亦構成「雙重刑罰」
代表鄒家成的大狀關文渭指,原審裁定鄒屬「積極參加」並較其他被告採用更高的量刑起點,是因為〈墨落無悔〉聲明。
關指,〈墨〉是在《國安法》實施前出現,引用《國安法》第 5 條「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指原審量刑時不應考慮〈墨〉,批評原審作出「追溯性判罰」(basically passed a retrospective sentence)。
關續指,原審基於〈墨〉而考慮鄒為「積極參加」,同時就此加刑一年,即將其量刑起點,由其他被告的 7 年增至 8 年,質疑在量刑時構成「雙重刑罰」(double counting)。
他指,鄒家成在本案判刑時,正就 7.1 立會暴動案服刑(判囚 5 年 1 個月),原審認為兩案屬不同場合、須分期執行,令鄒的總刑期接近 13 年。關質疑,總刑期的長度對剛畢業、沒有任何社會經驗的年輕人而言,會否造成沉重打擊?
關提到,鄒家成在暴動案認罪,案情指他在立法會會議廳撕毀了《基本法》小冊子。關打算引述鄒在該案求情時,潘兆初打斷問兩案有何關係,為何要考慮另案求情?關指兩案有關,正正就是鄒認為無法用合法手段使政府改變,所以才犯下暴動、顛覆兩案,盼法庭考慮判刑對鄒的影響,將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認為已足以反映整體罪責。
黃子悅一方:原審沒考慮個人情況
至於選擇認罪、判囚 4 年 5 個月的黃子悅,其代表大狀郭子丰指,黃因暴動案被判監 3 年 1 個月,本案的原審裁定兩案無關、刑期分期執行,令黃的總刑期為 7 年半。
郭指,考慮認罪減刑,黃子悅現時的總刑期等同她的量刑起點為 11 年,指對她而言是「過度毀滅性」(unduly crushing)。
郭子丰質疑,原審考慮整體量刑時,沒有考慮黃的個人情況。郭指,黃子悅年輕、出身於良好家庭,積極做義工,從她參加的活動可見,她非常關心社會不公議題,即使在還押期間,面對個人挑戰和健康問題,也從未停止學習。
就暴動、顛覆案罪責重疊,郭採納書面陳詞,另重申法庭判刑時,應考慮量刑整體性。
律政司一方:原審屢指出本案嚴重
量刑合理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回應指,本案涉顛覆國家政權,是一個「具毀滅性後果、史無前例的串謀」(unprecedented conspiracy with the devastating consequences),原審的量刑起點合理,強調原審有充分理由訂立較高的起點。
羅續指,原審在判案書屢次提出本案嚴重之處,包括逾 60 萬人投票、74 人參選,涉案者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他們須擁護《基本法》,卻沒履行職責適當地審核預算案。羅認為,原審有酌情權考慮不同減刑因素,量刑非明顯過重。
針對案中部分被告量刑起點上調,例如「積極參加者」的量刑為 7 年,吳政亨、鄒家成的量刑分別上調至 7 年半、8 年,羅稱是「因為他們在串謀中,具重要及嚴重角色」(because they took up important and serious roles in the conspiracy)。羅又引用「呂世瑜案」、「黃煡聰案」,重申原審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正確裁定量刑分級。
本案原有 14 名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譚得志;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不過譚得志於聆訊開始前退出,彭卓棋則於聆訊首日退出。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 概覽:原審裁決理據分析 法官如何一步一步推進 裁定各人串謀顛覆罪成?
- 判詞分析1|初選被指違法的核心 原訟庭3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 判詞分析2|和平無差別否決被裁定屬非法手段 官引起訴後生效條文指屬濫權
- 判詞分析3|基本法預視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會 被裁定嚴重阻撓政府
- 判詞分析4|無差別否決成關鍵 眾被告否認 官引黨立場等反駁
- 判詞分析5|被告指沒收到文件、否決權沒共識 官引證據及作推論反駁

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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