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案的上訴聆訊今(15日)進入第二日,各被告約 10 時步入法庭,向旁聽席揮手和做手勢交流。梁國雄頻頻揮手、做心形手勢和送飛吻,楊雪盈、何啟明、黃子悅等露齒微笑,何桂藍、鄒家成和黃碧雲等交談,何不時發笑。已服刑完畢的王百羽、大黃伯今均有到庭旁聽,王身穿印有「45」數字的紅色港隊球衣。
律政司一方早上回應上訴方陳詞,批評其立足點是錯誤,提及基本法列明最終達致普選是「轉移視線」,指議員只能據憲制框架行事,稱他們獲賦權否決故可「為所欲為」是荒謬。律政司一方又指法庭不干預立法會行使權力,原則並非絕對,不能保障違憲行為;而「其他非法手段」是「無所不包」,包括所有本質上是非法的手段。

多名被告今早由囚車送抵法院。
律政司:指議員獲賦權可「為所欲為」是荒謬
上訴方昨完成法律陳詞,今由律政司作回應。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基本法》沒有賦予不受拘束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就大律師沈士文昨稱,控方案情是指被告未能審核預算案利弊便是濫權和非法,周不同意,引控罪詳情和原審判詞,強調控方是指被告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其政治議程才是濫權,批評上訴方一開始的立足點便是錯誤(wrong footing) 。
周天行又指,沈士文昨提及《基本法》條文列明最終達致普選,似乎是想合理化被告否決預算案的謀劃,但他認為說法是轉移視線。他指,《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會的不同職權,當中不同條文處理不同事項,議員只能根據憲制框架行事,上訴方稱立法會議員獲賦權否決、因此可「為所欲為」是荒謬。
周續舉例,上訴方稱如特首行事不恰當,議員可行使權力否決預算案、迫使其辭職屬荒謬。他引《基本法》第 73(9)條,指已訂明立會處理相關情況的職權。根據條文,如四分一議員動議,指控特首嚴重違法或瀆職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可委託終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如委員會認為足夠證據、立會以三分二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

已服刑完畢的王百羽,今日身穿印有「45」數字的紅色港隊球衣到庭旁聽。
司法不干預立法會非絕對
就上訴方提出「不干預原則」,指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如何行使權力,周天行反駁指相關原則並非絕對,不能保障違憲行為。他又指,上訴方所引案例作用甚少,沒有處理立法會否決權的憲制限制、不支持以與議案無關的純粹政治目的行使否決權,亦無考慮香港獨特的憲制背景。
周天行又指,上訴方稱否決引致的後果為《基本法》訂明,因此不可能有顛覆意圖,同樣錯誤,重申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就是有意圖顛覆。原審判詞亦正確裁定,意圖嚴重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便是意圖顛覆。

前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妻子陳寶瑩今日繼續到庭旁聽;梁國雄今早頻頻向旁聽席揮手、做心形手勢和送飛吻。
「其他非法手段」是「無所不包」
針對控罪指的「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周天行指,「其他非法手段」是一個無所不包(all-encompassing)的分類,包括所有本質上非法的手段,原審正確裁定若僅限於武力相關是荒謬、不合邏輯和有違《國安法》目的,亦令該字眼變得多餘;他又認為「同類原則」並不適用,指「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並非用來約束「非法手段」意思的類別。
周又指,「非法」的一般意思,不限於刑事行為,而是「任何不被法律批准的行為」,並引 2003 年政府提交立法會的《基本法》23 條條例草案,顛覆罪是指「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指 2020 年頒布的《國安法》刻意改變字眼為「非法手段」,是意圖涵蓋不止刑事行為的意思。法官潘兆初指,但 23 條是由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安法》則由全國人大常委制定,周同意,但指《國安法》實施時,立法者肯定有審視過《基本法》23 條的陳詞。

大律師沈士文重申,法庭不能審視議員行使權力否決預算案和背後原因。(資料相片)
林卓廷一方:基本法沒限制議員如何審核預算案
上訴方其後進行回應。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基本法》第 73 條訂明立法會職權為「審核、通過財政預算」,當中沒有限制議員如何審核或通過,否決預算案當然被容許。他亦不同意,控方稱他提普選是轉移視線,重申《基本法》列明終達致普選,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均有責任爭取落實。他亦重申,法庭不能審視議員行使權力否決預算案和背後原因,「不干預原則」雖非絕對,但唯一例外只是梁國雄案提及,法庭可審視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

律政司指有人以非法手段導致政權機關職能被破壞,便是有意圖顛覆;大律師馬維騉續指說法「非常危險」,意味罪行毋須證明被告知悉犯罪也能入罪。
沈又重申,《基本法》訂明否決的後果,不可能自動構成顛覆,除非法庭接納《基本法》設計的本質就是顛覆,但那不可能是正確,因那是用以解決僵局的方法:「基本法的憲制工具,本質怎能是顛覆?」大律師馬維騉亦指,世上沒有完美預算案、一定會有缺陷,反問如一個議員投票時不顧預算案的缺陷和不足,又是否濫權?馬認為不是,並指這反映律政司陳詞根本上出錯。馬續指,律政司稱若有人以非法手段導致政權機關職能被破壞,無疑是有意圖顛覆,是「非常危險」,因若控方主張正確,意味顛覆政權罪成為「嚴格法律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毋須證明被告知悉犯罪也能入罪。

律政司稱「非法」指「任何不被法律批准的行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援引基本法律原則,指任何個人可以做任何法律沒有禁止的事。
大律師彭耀鴻:任何個人可做任何法律沒禁止的事
至於就「非法手段」的詮釋,大律師關文渭指,正因「非法手段」無所不包,立法者無法列出該類別的所有例子,因此「同類原則」才適用,「非法手段」受前述的「武力、威脅使用武力」類別所限,指向與武力相關的刑事恐嚇、綁架等行為,他不明白律政司為何稱「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不屬一個類別。
就律政司比較 2003 年 23 條草案,指《國安法》刻意採用「非法手段」字眼是不限於刑事行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該條例草案於 2003 年訂立,與《國安法》是來自不同時間、不同立法機關,條文亦非常不同,前者指向特定的刑事行為,當然會使用不同字眼,對控方陳詞完全沒有作用。他又指,真正令他擔憂的,是律政司稱「非法」指「任何不被法律批准的行為」,他援引基本法律原則,指任何個人可以做任何法律沒有禁止的事。
雙方就法律陳詞完畢,續由各被告大狀就案情作上訴陳詞。

旁聽常客「姨婆」(左)早上四時許便坐通宵車抵達,今日排首位。
想近距離向被告表達支持
早上七時許,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時陰時雨,有約 45 人排隊旁聽。排在隊頭的旁聽常客 CC 稱,隊伍中逾半為「排隊黨」,但今日人數較昨天少。居於新界西的 CC 乘頭班車,七時許到法院外。她稱想「霸個靚位」近距離向被告表達支持。雖然排隊人數不如以往,但 CC 認為,仍有很多人關注案件,「仲有好多人係掛住佢哋、記得佢哋。」
另一旁聽常客「姨婆」今日排首位。她稱早上四時許便坐通宵車抵達,「好多人話今朝完,排多次都唔係問題啦。」47 人案審訊由首次開庭起計至今已近兩年半,她笑言「嗰時後生,無咁辛苦。依家如果好似嗰時咁日日追,唔知掂唔掂呀!」

陳先生的手機背景是一張與被告之一林卓廷的合照,他說:「我相信佢唔會放棄。」
指旁聽案件「係香港人嘅責任」
陳先生和 Simon 則排至四十多位。Simon 說,昨日到場時跨過橙帶進入隊伍,即有警員稱「咁樣好危險」,要求其到帳篷下搜袋及搜身。「後生要返工,我哋呢啲退休咪嚟囉。」他形容關注、旁聽案件「係香港人嘅責任」。
陳先生的手機背景是一張與被告之一林卓廷的合照,他說是 2019 年為林做義工時所攝。他回憶林卓廷未被捕時,兩人會一同出入法院旁聽審訊,如今林的位置轉至被告欄內,「我相信佢唔會放棄。」陳先生身穿印有「長毛」梁國雄的畫像、上有「disqualified」字句,他說希望眾被告看見觀眾席上仍有「自己人」。

警方設定的「指定採訪區」,跟排隊旁聽人士相隔約三米,難以做到採訪提問。
指定採訪區 與旁聽隊伍相隔三米
警方「最新安排」的「指定採訪區」,設有鐵欄及橙帶,將記者分隔,跟旁聽人士的隊伍,相隔兩至三米。在該「指定採訪區」內,記者難以訪問到排隊旁聽的市民。有關安排,在昨天(14日)早上約八時許已開始。
記者到封鎖線內排隊 警搜物品後放行
記者其後到封鎖線內排隊。警員知悉記者要排隊入庭後,要求記者到帳篷下搜查隨身物品,其後放行。記者在隊伍中與旁聽人士交談時,一直有警員在兩三米外觀察。至早上八時許,警方安排排隊人士「一個接一個」進入法院,不得同行。

昨天(14日)首日聆訊,律律政司一方針對劉偉聰呈述上訴,指原審過分強調劉稱沒簽署「墨落無悔」,認為即使他沒簽署,也不代表他沒同意涉案謀劃。劉偉聰自行代表,重申自己從沒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
此外, 各被告大律師昨完成法律陳詞,爭議否決預算案致特首下台符合《基本法》機制、被告沒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及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犯案,應僅限於武力相關及刑事罪行。律政司一方今日會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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