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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內「無品芝麻官」及「驚方訊息」環節,屬污衊、侮辱警方,記協聯同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高院裁定部分勝訴。局方和工會其後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至去年,上訴庭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獲判勝訴,並獲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同年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周四(7 日)終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向通訊局批出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通訊局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上訴庭決定。
記協上周六(9 日)發布與港台工會的聯合聲明指,港台早已停播《頭條新聞》,通訊局裁決造成的傷害已無法挽回,惟法庭判決對香港的新聞、表達自由意義重大,肯定了諷刺節目作為藝術表達,和社會評論形式的獨特性。聲明指,終院的決定,是整個新聞行業的重要勝利,又呼籲通訊局承認錯誤、撤銷裁決。
兩個工會的聯合聲明表示,訴訟纏訟逾五年,形容最終勝訴是「還製作團隊公道」。聲明又稱,港台早已停播《頭條新聞》,「已造成的傷害無法挽回」,惟法庭判決對香港的新聞自由及表達自由意義重大,並為監管機構提供更清晰指引,釐清當局監管傳媒,以及傳媒製作節目時須跟從的原則。
稱傳媒核實義務僅限於事實內容
聲明續指,傳媒的核實義務僅適用於事實內容。對監管機構而言,判斷廣播機構是否違規的決定性因素,是其曾合理地努力核實,而非該事實內容,最終是否被證明為不準確。
聲明引用法庭的裁決指,有關於禁止貶低或侮辱個人或群體的規定,監管機構在判斷時,必須明確區分,評論是針對個人或群體的「地位」還是其「行為」。
認同廣播機構有責確保事實內容準確
至於廣播機構,在諷刺節目即使運用誇張和扭曲手法,若節目包含其製作者的個人價值判斷,則屬於個人意見節目的範疇,受有關個人意見節目的條例規管。而廣播機構有責任,在節目廣播前確保其事實內容準確。
聲明提到,諷刺節目有較大程度的自由,可透過誇張等方式挖苦或令人躁動,但絕非任意貶低或侮辱。即使是諷刺內容,亦不能逾越體面的底線。
籲通訊局公布撤銷有關裁決
聲明形容,是次判決確定《頭條新聞》製作團隊並未違反廣播守則,亦肯定了諷刺節目作為藝術表達和社會評論形式的獨特性,以及其在公共討論中的重要角色,「是對整個新聞行業的一次重要勝利」。
兩個工會強調,「任何對新聞自由的打壓都不應容忍」,認為判決提醒所有監管機構,在解釋和應用廣播守則時,必須充分考慮節目類型、內容語境及表達自由的憲法保障,避免對媒體創作,施加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限制。
聲明呼籲,通訊局應公布撤銷有關裁決,及承認當日的裁決為錯誤,及確保日後處理投訴時,更全面宏觀地審視不同類型的製作,重視為公眾提供多元化的聲音,和觀點的原則。
警方 2020 年投訴《頭條新聞》
《頭條新聞》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播出的集數中,兩段短劇〈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遭警方向廣播處長投訴,稱該集內容指警方囤積保護物資屬假資訊,亦漠視警隊在抗疫上所付出的努力。
同年 3 月,警務處長再就 2 月 14 日及 2 月 28 日的《頭條新聞》集數向廣播處長投訴,指港台節目應建基事實製作,而非誤導觀眾,並指控〈驚方訊息〉會致觀眾對警員有錯誤印象、誤解、失去信心。通訊局其後接獲逾 3,200 宗投訴,要求港台回應。
通訊局在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達裁決,向港台發警告;自 1989 年 4 月 4 日啟播的《頭條新聞》,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停播。
原審裁雙方各有部分勝訴
原審法官周家明在 2021 年 11 月裁定,《頭條新聞》屬個人意見節目,受《電視節目守則》約束。而在〈無品芝麻官〉環節中,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法官認為,通訊局未有調查其內容真確性,提出證據反駁內容不準確,就斷定相關消息為「虛假」,並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屬錯誤。
至於另一還節〈驚方訊息〉,主持從垃圾桶跳出,稱:「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法官則認為通訊局裁定內容涉辱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通訊局及工會分別就上述兩個裁決提上訴。
上訴庭裁工會部分上訴得直
撤通訊局警告
上訴庭 2024 年 9 月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工會、記協一方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則獲判勝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並裁定局方須向工會一方支付 75% 訟費。
就主持王喜在「驚方消息」中穿著警服、包著垃圾袋,從垃圾桶冒出,3 名法官對於是否構成辱警、違反《守則》各有意見。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諷刺作品在表達上應有更大自由度,但仍有「一條連諷刺作品都無法逾越的體統底線」。另外兩名法官則認為,若內容是針對警察的抗疫工作,非單純針對他們的社會地位,不應被視為違反《守則》,最終以大比數裁定工會一方上訴得直。
通訊局申上訴至終院
通訊局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2025 年 2 月被駁回,上訴庭認為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裁定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通訊局不服,再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是次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三人指考慮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書面陳詞後,認為申請不具合理給予許可的理由,因此駁回申請。
FAMV32/2025、FAMV33/2025(CACV579/2021、CACV584/2021、HCAL16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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