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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50 日審訊,續由控方結案陳詞。針對黎與重光團隊(SWHK)串謀勾結的指控,控方指,本案有壓倒性證據,證明黎以「主腦(Mastermind)」身份參與協議,不但沒阻止其他串謀者進行非法行為,更鼓勵他們繼續結合街頭、議會及國際力量,進行國際遊說。
控方又形容,黎的供詞不可靠,指他一方面承認《蘋果》是反共及反對派報紙、持「黃色陣營」觀點,一方面將《蘋果》描繪成「香港核心價值的中立捍衛者」(a neutral defender of Hong Kong’s core values),可見其說法是完全誤導,《蘋果》立場與港人核心價值毫無關係,但黎試圖將自己的觀點與社會觀點混為一談。而黎利用《蘋果》尋求外國勢力懲罰中國,顯然是背叛國家利益和安全。
控方:黎一直知悉 SWHK 加入 IPAC
控方續就涉及 SWHK 的勾結指控陳詞,闡述黎對於 SWHK 及「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認知。
就黎作供稱不認識 SWHK 及 IPAC,控方質疑,黎一直知悉 SWHK 加入 IPAC,並引述《蘋果》於 2020 年 6 月的文章,題為〈中共威脅全球 攬炒巴加入國際聯軍反抗〉,當中提到「攬炒團隊」加入 IPAC 中央秘書處。而黎亦供稱,他知道「攬炒巴」劉祖廸參與國際線。
此外,當黎與「從犯證人」陳梓華於 2020 年 6 月在壹傳媒大樓見面時,二人曾談及SWHK 及 IPAC。由此可見,黎一直知道 SWHK 與 IPAC 的聯繫。
控方:黎《國安法》後持續協議
控方指,在《國安法》後,黎與 SWHK 的協議持續,例如陳梓華曾發訊息感謝黎在初選中的付出。黎亦沒有著陳停止進行國際遊說,或停止要求外國制裁。
控方補充,SWHK 於《國安法》後有繼續發新聞稿、公開信,或於社交媒體發帖,提倡制裁中港官員及其家屬,停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並要求美國實施《香港自治法案》等。
控方指,SWHK 亦有參與 IPAC,例如「從犯證人」李宇軒曾與外國議員開會,討論各國對港的司法互助協議,而加拿大隨後宣布停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

控方:黎《國安法》後繼續鼓勵國際游說
控方強調,黎於《國安法》後仍鼓勵其他串謀者進行國際游說,例如他於 2020 年 5 月發新聞連結予陳梓華,告訴對方即將實施《國安法》,提到「我們都不要擔心人身安全,一旦出來參加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最後。我們可能不會贏,但必須堅持」。
當二人於壹傳媒大樓會面時,陳一度表示「應該要褪」,黎則形容《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黎會以身作則,繼續在媒體上呼籲制裁,並著陳讓其他 SWHK 成員在文宣及國際線方面「繼續做」,以及支持初選。
控方形容,黎當時知悉《國安法》可能包括勾結罪,可見黎堅定地繼續協議,要求制裁。而且黎亦承認從未提醒陳,從未著對方不要違反《國安法》。
控方續指,黎持續支持 SWHK 及 IPAC ,而 IPAC 的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亦有向黎發送 IPAC 的 Twitter 帖文,故黎一直知悉 IPAC 國際游說的情況,其 Twitter 亦有轉發 IPAC 的 Twitter 帖文。

控方:黎認有採取首兩個國際遊說步驟
至於陳供稱,黎曾於台灣會面中提到國際遊說 4 個步驟:首先要令外國政府知道香港發生甚麼事,再呼籲他們譴責及關注事件,其後將外國的想法帶回香港,這樣香港人會知道,「外國政府冇離棄或者忽視佢哋」,可保持士氣。最後,與「枱底人」建立關係,以影響其對華政策,推動制裁,甚或推翻中共。
控方指,黎作供時承認有採取首兩個步驟,例如推出《蘋果》英文版、「Live Chat」節目,在《國安法》後仍有繼續。控方又指,黎與「枱底人」保持聯繫,例如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 及美國國務院資深顧問惠頓,討論外交政策事宜。
法官李運騰問,控方主張黎在台灣與陳梓華、劉祖廸會面後達成協議,讓劉參與國際遊說,因此劉加入 IPAC 亦是國際遊說的一部分?控方同意。
控方:只依賴開案陳詞內所提及的串謀者
針對辯方在書面陳詞指,控方從未指 Jack Keane、Paul Wolfowitz 及惠頓是串謀者,又指即使他們討論外交政策,也不能證明 SWHK、IPAC 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行動,是根據黎、陳梓華、李宇軒等人的協議進行。
控方認為,辯方對控方陳詞有誤解,因黎不僅與 Jack Keane 等人有聯繫,亦承認有採取首兩個國際遊說步驟。控方又指,只會依賴開案陳詞內所提及的串謀者,並非指控 Jack Keane 等人是串謀者。李運騰問,即無論 Jack Keane、Paul Wolfowitz 有否與串謀者合作,只要能證明黎的指示得以執行、有人履行協議便可?控方同意。
控方:黎以「主腦」身份參與串謀協議
控方引陳梓華另供稱,黎被捕一事嚴重打擊 SWHK 的國際游說工作,他們無法再得知美國的內部資訊,亦失去黎與美國的政治聯繫。
控方總結指,本案有壓例性證據,證明黎以「主腦(Mastermind)」身分參與協議,他不單止沒阻止其他串謀者透過 SWHK 及 IPAC 進行非法行為,更鼓勵他們繼續跟從黎的指示,結合街頭、議會及國際力量,實行國際遊說4 個步驟。

控方:黎供詞不可靠
控方又指,黎供詞不可靠,舉例指黎供稱《蘋果》核心價值與港人一致,例如法治、民主、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毋須作出編採指示。然而,黎承認中共是他的「敵人」、《蘋果》是反共及反對派報紙,持「黃色陣營」觀點。
控方指,由上述證據可見,黎將《蘋果》描繪成「香港核心價值的中立捍衛者」(a neutral defender of Hong Kong’s core values),其說法是完全誤導,《蘋果》立場與港人核心價值毫無關係,黎試圖將自己的觀點與社會觀點混為一談。
控方又指,黎利用《蘋果》作為平台,尋求外國勢力對中國採取懲罰措施,顯然是背叛國家利益和安全。至於黎供稱,《國安法》生效後已變得謹慎,控方認為黎非說出事實,指他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發表提及制裁的文章、Twitter 帖文和受訪,與外國人物持續合作,亦沒有嘗試將「Live Chat」、《蘋果》文章或 Twitter 帖文下架。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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