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黎智英案|控方結案:各被告串謀勾結外國 毋須證《國安法》後有新協議 只須證協議持續

黎智英案|控方結案:各被告串謀勾結外國 毋須證《國安法》後有新協議 只須證協議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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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6 時半,有逾 30 名人於黃雨下撐傘排隊。(《法庭線》記者攝)
清晨逾 30 人庭外冒雨排隊

早上 6 時半,有逾 30 名人於黃雨下撐傘排隊。早上 6 時已到達的莫小姐表示,希望入到正庭支持黎智英:「因為見到啲報道都擔心,同埋上兩次我都冇嚟到,咁佢又再延期喎,咁就真係要嚟吓啦,如果唔係唔知見唔見到。」

另一位旁聽人士劉先生約於早上 7 時到達,他指於黎早前作供時亦曾旁聽,形容黎於上周五的狀態截然不同:「相比呢嗰陣都係仲好精神熱烈,同埋嗰個答辯都思路清楚。但禮拜五見到佢嘅時候完全兩個人咁樣,譬如即係瘦好多啦,跟住面好黑呀,頭耷耷呀,已經冇咗前幾個月嗰啲風采。」

莫小姐(《法庭線》記者攝)
劉先生(《法庭線》記者攝)
載著黎智英的「鐵甲威龍」囚車,上午 9 時許逆線駛入法院羈留室,多名警員在場戒備。(《法庭線》記者攝)
保安阻止旁聽人士向黎揮手

開庭前,法庭保安宣讀指,法官下令旁聽人士須保持安靜,不得發表意見、個人感受及祝福語及道別語。黎步入被告欄後,向旁聽人士及親友微笑、揮手及雙手合十打招呼。有旁聽人士向黎揮手,隨即被保安阻止,該旁聽人士質疑「揮手都唔得?」保安警告「頭先講過唔可以揮手」。

辯方上周申請黎於結案陳詞期間毋須出庭,並透露黎出現心悸,醫生建議配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控方周天行周一指,上周五已向黎提供監測儀,黎再沒提及心臟或其他健康問題。法官杜麗冰指,醫生評估黎身心適合出庭應訊,若黎於聆訊期間需要休息,可隨時提出。

控方:就 5 項議題陳詞

控方遂就 5 方面結案陳詞:

  • 一、 就辯方認為《國安法》前的協議,隨《國安法》實施已失效,是否適用於本案
  • 二、《國安法》第 29 條中,「請求」、「制裁」及「敵對行動」字眼應如何定義
  • 三、 針對煽動罪,控方須否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
  • 四、關於公司被告的刑事責任,誰是公司的「指示人(directing mind)」
  • 五、回應辯方爭議案件牽涉人權等議題
控方:毋須證《國安法》後有新協議

針對首項議題,控方強調,被告協議串謀犯案,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前不一定違法,在《國安法》實施後,情況不再一樣,並引述「47 人初選案」,指可見毋須有新的協議。

周天行指,控方毋須界定串謀確實於何時出現,亦毋須證明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

針對兩項串謀勾結罪,控方指各被告於《國安法》前有協議進行一連串行動,包括要求外國制裁中港。而在《國安法》後,各被告繼續相關行為,故協議仍然持續。控方指,只要有證據證明,各方有公開的作為(overt act)依循協議便可。而本案中有不同「從犯證人」作供,均說明協議內容。

至於辯方認為,相關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已失效,須證明有新協議才能入罪。控方認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國安法》前的協議,於法例生效後仍然持續則屬違法,並質疑辯方引用的《合約法》概念,不適用於本案刑事串謀行為。

控辯引張曉明發言 官質疑不適用

針對《國安法》第 29 條字眼,控方提到,辯方爭議「勾結」一詞,暗示各方之間存在協議或秘密協議,並引述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記者會稱,「香港一些人對『勾結』一詞不熟悉⋯這個詞的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幹壞事』,是一個貶義詞」。

控方則指,張曉明提出「勾結」字面意思後,有再指出「勾結」與《國安法》第 29 條所列出的行為有關。李運騰指,終院在「呂世瑜案」裁決指,法庭只能採納與《國安法》目的、憲政地位有直接關連的資料,質疑張曉明的發言僅意見、不適用。

李再指,「恕我直言,張先生不是《國安法》起草者或立法機關成員,也不是內地立法機關成員,那麼他能以甚麼身分談論《國安法》定義呢?」。李續質疑,控辯在書面陳詞均引用張曉明發言,其說法能否用作詮釋條文?控方指,終院裁決容許使用外在材料(extrinsic materials),李反駁「是,但那些材料需與有份起草《國安法》人士相關」。

控方回應指,張曉明見證人大整個審議決定。杜麗冰總結指,換言之控方主張「勾結」毋須證明有協議或秘密協議。

2020 年 8 月 10 日,黎智英在住所被捕。
控方: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

就辯方稱控罪中的「請求」,「必須傳達給外國並獲對方接收」(it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and received by a foreign country)。控方反駁指,「只要提出了請求,就已經構成犯罪」,又指條文沒列明請求方式,認為可以是口頭或書面、直接或間接提出。

控方又指,條文僅稱「請求外國」(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而不是「向外國提出的請求」(request to a foreign country),認為兩者有細微分別。李運騰問,即控方認為須證明一項協議,而不是證明實行協議內容?控方同意。

控方舉例指,黎向美國總統特朗普請求制裁,不等於控方要傳召特朗普作證,證明他確實收到請求,否則會違背《國安法》立法目的﹐強調「請求」的意思,必須在《國安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下詮釋。控方重申,條文不僅涵蓋「明確和直接的訴求」(explicit and direct appeals),還包括透過評論或贊同制裁、封鎖及敵對活動等,以促請採取懲罰措施的行為。

控方:「制裁」對象包括港官員

至於辯方認為條文中的「制裁」對象僅限於國家(state),控方指對象必然包括官員,因官員代表國家行事。控方指,雖然條文並未對「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活動」作出定義,但應根據上文下理去理解。

控方引用一系列官方發言解釋,例如 2020 年 5 月 22 日人大就制定《國安法》提到,「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另外,張曉明於 2020 年 6 月 8 日出席活動時致詞,提到「美國還制定《香港人權和民主法》,直接以國內法方式把對港干預制度化、常態化」;《5.28 決定》則提到,「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

控方指由此可見,《國安法》第 29 條是針對香港國安風險而「度身制定」(specifically tailored)。

控方續指,《香港人權民主法》於 2019 年 11 月 27 日生效,允許美國對官員實施制裁,可見人大頒布《國安法》時,其意圖是透過立法手段,阻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因此《國安法》第 29 條的立法意圖,必然包括保護香港官員。

控方:「敵對行動」包括經濟或貿易限制

至於辯方認為「敵對行動」意指戰爭行為,控方指,上訴庭已提及須考慮《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 條)的概念,即使案發時「23 條」尚未生效,法庭仍要考慮。

控方指,現時國家安全的威脅並不局限於暴力行為,故「敵對行動」,不一定是指戰爭中的敵人。控方認為,「敵對行動」包括經濟或貿易限制等,而在本案中,《蘋果》是要求外國實施貿易限制的平台。

控方:毋須證被告具煽動意圖

針對煽動罪,辯方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則認為,只須證明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而被告在知情下仍發布。控方又指,涉案煽動內容大多均由黎本人撰寫及發出,不論如何,已屬具煽動意圖。

關於公司被告的刑事責任,控方指,本案中《蘋果》相關公司刊登涉案刊物,而除了黎智英之外,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及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亦是公司的「指示人」。法庭可考慮公司階層及各人的匯報對象,推論是否有人授權管理層作出涉案行為。

控方主張,黎是集團主席,全權控制《蘋果》運作,黎亦在編採上指示高層。而公司被告一方,亦沒有爭議黎是「指示人」。代表 3 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隨即否認。法官杜麗冰指,隨後會再聽取王的陳詞。

控方:《國安法》沒禁止一般國際交流

至於辯方提出的人權議題、言論自由等,控方指黎在本案並無提出憲法爭議,又指辯方以本港檢控機關與國際檢察官協會合作為例,與黎涉案行為相比,是不可思議(inconceivable)、完全不能理解(incomprehensible),相當荒謬,強調《國安法》第 29 條並沒有禁止一般國際間的交流。

控方:黎長期與美政要等外國名人合作

針對事實爭議,控方指,黎智英與不同外國知名人士合作,例如美國退休將軍兼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 等,形容「這些合作是長期及持續」(These collaborations are long term and persistent)。

控方指,黎在 2019 年 7 月和 10 月多次訪美,於 2020 年牽涉一宗刑事恐嚇案後,仍計劃於 同 7 月再到美國,並向法庭更改保釋條件,「我們認為這是向法庭撒謊」,指黎並無完全披露赴美目的。

2021 年 6 月 17 日,《蘋果》副社長陳沛敏被捕。
控方:辯方沒質疑陳沛敏等人供詞

《蘋果》方面,控方指黎是《蘋果》「舵手」、創辦人和大股東。控方指,從犯證人的證據互相印證、與控方案情一致,又指辯方沒對陳沛敏、楊清奇、周達權的供詞,提出嚴重質疑。

控方又引述案中的 WhatsApp 對話,指黎 2019 年曾發訊息予民主黨創黨成員李柱銘,提到是游說華府的好時機,可見黎欲引起美國的注意。黎又控制及積極參與《蘋果》的編採政策,確保《蘋果》可用作串謀。

例如,黎指示張劍虹及陳沛敏,要把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訪美一事「做到最大效果」。黎又在「7.1 立法會衝突」後,指示陳沛敏及張志偉訪問示威者,引起公眾同情,支持他們的暴力行為。黎另推出「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希望阻止《國安法》實施。

黎又在其專欄「成敗樂一笑」中提倡制裁,特別要求美國制裁中國,約束中國對香港的行動。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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