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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第二案周一(9 月 1 日)於高院踏入第 160 天審訊。法官陳仲衡花 9 天半完成引導,提醒陪審員必須根據證據考慮裁決,亦不要受對社會事件的看法、個人感受影響,「你哋應該客觀考慮法庭嘅事實」。7 女 2 男陪審團早上 11 時 10 分開始退庭商議裁決。官暫時撤銷其中 3 名被告保釋,全部 8 人還押等候裁決。
本案涉 2020 年明愛醫院急症室、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控方亦指控被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引爆「墓碑」造型的炸彈。8 名被告否認《反恐條例》等罪,若被裁定罪成,最高可判囚 14 年至終身。
控方亦指,第一至第五被告均為主謀,第六、七被告被牽涉入案件;第八被告則不涉及在串謀案。各被告案情見內文。

周一開庭前,有人在法庭內大聲稱「子樂(第三被告吳子樂)加油」。有陪審員因塞車遲到,法官陳仲衡先與控辯雙方處理法律問題。
全部陪審員到達後,法官用約一半小時,總結有關 8 名被告的控方案情,以及辯方如何回應,並重提早前引導時陪審員需要考慮的原則。
法官指,陪審團作出裁斷時必須根據法庭的證據考慮,「千祈唔好猜度一啲(法庭)完全冇出現過嘅證據」,不要考慮他們聽聞或傳媒報道的事情,亦不要受對 2019 至 2020 年社會事件的看法、個人感受影響,「你哋應該客觀考慮法庭嘅事實」。
官:陪審員為「唯一事實截斷者」
法官向陪審員指,「大家聽過結案陳詞,留意到一直有好小心聽」,而「各方自己嘅陳詞,分析咗對於案件佢哋認為重要嘅證據,批評認為不可信不可靠嘅證據」。官續指,希望重溫證據可以協助陪審員考慮證據,「如果你同意(控辯任何一方的案情),可以列入考慮,如果不同意,大可以置諸不理,唔使理佢」,並指陪審員是「唯一嘅事實截斷者」,完全決定案件的事實,「無人可以左右你哋嘅決定」。
官強調,陪審員只能考慮在法庭內聽過的證據,「千祈唔好猜度一啲完全冇出現過嘅證據,千祈唔好考慮喺法庭外,你聽過、傳媒報道過嘅其他事實」。陳官特別提醒,「唔好對 19 或 20 年一啲社會事件,你哋嘅睇法、個人感受影響裁決,你哋應該客觀考慮法庭嘅事實」。
官請陪審團盡量達到一致裁決
官向陪審員指,「請你哋盡量達到一致決定,9 位都同意嘅決定」,並指「基本上都唔能夠少過七比二嘅大多數」。官指,如陪審員不能達成裁決,需告知法庭,他會再進一步協助,並指陪審員在達成裁決前,不應向法庭透露裁決的方向。
官續指,「證據必須令你哋(陪審員)肯定被告人有罪,先可以裁定有罪」,並指「如果唔肯定,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續指,陪審員退庭商議時需要攜帶文件、文件冊。若需重溫證物,可以向法庭傳達,如果證據涉及危險品,法庭則不能帶入陪審員室。官指,如陪審員有需要重溫閉路電視片段,可告知法庭,屆時會安排在庭上播放。
本案原有 3 名被告獲准保釋,官暫取消 3 人的保釋,所有被告須還押候裁決。早前獲保釋被告,包括:第五被告楊怡斯、第六被告張琸淇、第八被告周皓文。
涉案 3 宗爆炸事件
2 宗已發生
據控方案情,本案涉及 3 宗於 2020 年 1 月 27 日至 3 月 8 日之間的爆炸事件,當時香港正經歷第一波及第二波疫情。
第一宗事件發生於 1 月 27 日凌晨 2 時 20 分,一個主要成分為「Rocket Candy」(火箭糖)的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的男廁廁格爆炸。警員蔡國威當時正陪伴同袍求醫,他發現事件,並吩咐同事協助疏散。涉案廁所喉管出現碎裂,無人傷亡。
事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指作案目的在於要求醫護罷工。
第二宗事件發生於 2 月 2 日下午 3 時 53 分,港鐵列車駛進羅湖站後,有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 4 吋大的黑色可疑物品及紅燈閃爍,她將可疑物品移到月台後,袋內成份主要為硝酸鉀及糖的爆炸裝置爆炸,冒出大量灰色濃煙。閉路電視鏡頭被濃煙遮擋 6 至 7 分鐘。事件中無人傷亡。
「九十二籤」事後亦承認責任,指作案目的在於要求政府封關。
第三宗事件則未有發生。控方指控第一至第七被告串謀,計劃在 3 月 8 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一場紀念科大學生周梓樂逝世的活動中,放置重 20 公斤、「墓碑」造型的炸彈。8 名被告在 3 月 7 日晚被拘捕。
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
若罪成最高判囚終身
第一至第七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月 8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
第一至第七亦被控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 20 年監禁。
控罪指,7 人於上述同一時地,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或於 2020 年 3 月 8 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頁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 11632 虛假地表示,他的住址是香港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 1A 室。
第八被告被控企圖製造炸藥
第八被告周皓文則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企圖製造炸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 14 年。控罪指,周於或於 2020 年 3 月 7 日,在牛頭角道 55 號利基大廈 A 座 17 樓 A1 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5 被告被指主謀
2 人被牽涉 1 人不在串謀內
控方指,第一至第五被告均為串謀案的主謀,第六、七被告被牽涉入案件;第八被告則不涉及在串謀案。記者綜合控辯案情、法官引導,簡述各被告案情。
第一被告何卓為:
控方指,何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用作測試、擺放爆炸品,單位曾進行「煮」及測試炸藥。何參與 3 宗爆炸案的討論,而在羅湖案爆炸案前一日,何與第三被告吳子樂「前後腳」運送爆炸品。何並在 3 月 6 日與第七被告何培欣,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 3 月 8 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辯方指,何不容許他人在他的單位內測試、擺放爆炸品,他曾將單位部分空間借予名為「Rachel」的女示威者擺放化學品,而他沒有參與案件。部分涉案討論爆炸案的 TG 訊息不是由何發出。至於被指「前後腳」運輸炸彈,何當時是外出買酒。何在被捕後遭受警員「打、嚇、氹」,包括下體被踩,他配合警員錄取錄影會面以換取保釋機會,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錄影會面。
第二被告李嘉濱:
控方指,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擺放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在西環梅芳街 24 號 2C 室單位擺放「水喉通炸彈」、2020 年 1 月 27 日運送炸彈到明愛醫院、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影片。李亦購買製作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其他原材料,而他於 3 月 7 日晚與另一男子駕駛到將軍澳「踩線」。
辯方指,李從事裝修,被搜出的化學品可以有其他用途。2C 室被搜出的炸彈、手機內被搜出的試爆影片,是警員插贓嫁禍。控方以閉路電視片段、車 CAM 片指控李參與爆炸案,但其實李並不是控方指涉的人。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李被捕後向警員提供虛假地址,意圖隱瞞 2C 室單位內藏有爆炸品。辯方則指是警員「收錯風」,錯誤帶李進入同一大廈的 1A 室,指警員為求推卸責任,才要求李招認他報錯地址。李被捕後亦遭警員威迫、恐嚇,是在驚慌的情況下招認。
第三被告吳子樂:
控方指,吳負責撰寫明愛醫院、羅湖站爆炸品案中,「九十二籤」事後發表的聲明,他並「前後腳」與何卓為運送半製成的爆炸品、在 TG 群組中稱案發時的女友(第六被告張琸淇)可以將炸彈送到將軍澳。
辯方指,控方所指由吳發出的 TG 訊息,其實不是由他發出。吳被捕後,是在不自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密碼。吳在錄影會面招認與何卓為「前後腳」運送炸彈,亦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吳被捕後,被警員將頭塞入馬桶沖水,警員亦以女友的安危脅迫吳招認。
第四被告張家俊:
控方指,張設計及製作 3 宗爆炸事件所用的炸彈遙控,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烤品相關的物件,例如電路板裝置、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案爆炸案的電路板是同一來源。張亦編寫遙控裝置的編程、在 TG 設立聊天機械人,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
辯方指,張沒有製作爆炸裝置的知識,亦不懂編寫炸彈遙控裝置所需的編程。在張家搜出被指涉案的手機、電腦,是屬於張的同事「Rachel」或「大隻仔」,張亦曾將 TG 帳戶的密碼抄送予多人,其他人可以「多重登入」的方式,登入他的 TG 帳號。至於張公司搜出的電路板,是其公司業務,即汽水機廣告屏幕所用。張被捕後遭警員踩左膝、打胸口,他在不自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密碼。
第五被告楊怡斯:
控方指,楊在 2 月 2 日將炸彈運送到羅湖站、在 3 月 7 日購買日後計劃所用的易容裝備,並轉交何卓為。楊開設 TG 群組「烘培同好會 0.3」,討論擬在 3 月 8 日發生的爆炸案。
辯方指,控方依賴監視警員、TG 訊息、閉路電視片段指控楊涉案,但監視警員、查看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其實辨認不到楊是目標人物。而控方指涉為楊的 TG 帳戶,使用者亦不是楊。
第六被告張琸淇:
控方指,張在 TG 群組參與討論涉案的事、3 月 8 日前曾與案發時的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出席討論爆炸案的會議。張在 3 月 7 日與吳子樂一同在宏創方 503 室被捕,其後在錄影會面稱,當時與吳在單位內「Stand by」(待命)。
辯方指,張留在 TG 群組只是想了解男友在做甚麼,她陪同吳子樂出席會議是因為兩人正值熱戀期,出雙入對。至於「Stand by」是吳要「Stand by」,張只是陪伴,她無意參與爆炸案。
第七被告何培欣:
控方指,何培欣與何卓為在 TG 討論爆炸案的內容,她對爆炸案知情,並於 3 月 6 日與何卓為一同購買硫礦,然後放在袋內。
辯方指,何培欣無意參與爆炸案,案發時與何卓為由追求到拍拖的階段,相關討論只是投其所好。而且她被何卓為情緒勒索,敷衍回覆何的訊息才指自己會參與當中。至於何培欣將硫礦放在袋內,是因為兩人趕時間要上船釣魚,當時匆忙。
第八被告周皓文:
控方指,周的家中被搜出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周在警誡下承認曾觀看有關製造炸彈的資料。
辯方指,警方在周的房間搜出原材料,但周與哥哥住同一房間,控方不能證明原材料其實屬於他。周稱觀看炸彈的資料不代表他會製作炸彈。
HCCC186/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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